《烏海市工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已經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第一次審議。為了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將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踴躍參與、積極建言獻策。意見建議請于2月18日前,以信件、傳真、電子郵件、網站留言等方式反饋烏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并請注明建議人姓名和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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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2023年1月18日
關于《烏海市工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條例(草案)》的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烏海及周邊重點區域生態環境治理”指示精神,進一步加強礦山綜合治理,促進礦產資源有序開發利用、推動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按照市七屆黨委常委會第246次會議部署,于2021年7月21日正式進入立法起草程序。
2021年8月18日,市人大組織三區和相關部門召開了《條例(草案)》立法工作座談會,會上將立法起草框架和推進時限進行了明確,并由市人大法工委牽頭,會同市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和能源局成立專班,通過周邊調研和資料收集等方式,全力推動立法的起草工作。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逐條逐款反復討論研究,8月底,形成了草案初稿,并向相關部門征求了意見。市人大法工委按照不抵觸上位法的原則,認真研究后對反饋意見進行了合理采納。9月初,將草案初稿提交市司法局進行了合憲合法性審查。經多輪修改完善后,10月25日,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組織市人大法工委相關負責人,各區和有關部門召開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座談會,會后,市人大法工委根據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參考借鑒外地先進經驗,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再次修改完善,于2021年12月25日經烏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25次常務會議研究審議通過。
二、《條例(草案)》主要內容
按照條例立法基本要求和技術規范,該條例主要分為6個章節,包含46項條款。
第一章總則。分為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治理目標、職責分工、社會動員6項內容,明確了本條例的適用范圍、治理要求和礦區綜合治理總體目標。
第二章綠色礦山建設管理。將綠色礦山建設中責任主體、工作機制、在期礦山達標建設、新建礦山準入標準、智能礦山建設、礦山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退出機制等7個重點方面工作進行了具體規定,從而有效推動全市綠色礦山創建達標工作。
第三章礦山生態環境治理。本章為本次立法的工作重點,共13條。從礦權重組整合、排土場集中連片治理、“三權不變”礦山屬地監管、歷史遺留無責任主體礦山治理、健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煤礦開采作業、采空區土地復墾、礦山次生災害防治、全封閉堆存、水耗要求、污染防治措施、礦山企業生產禁止行為、礦山執法等多領域重點工作寫入條例中。針對中督辦反饋采空區治理項目治理進度慢的問題,市自然資源局亦明確了對采空區治理項目中的土地復墾相關監管要求。
第四章礦區環境整治。礦區環境整治是第三章節礦山生態環境治理的延伸,本章以“七治”為導向從礦區環境整治目標、礦區生活區精細化管理、礦區小亂散企業治理等8個方面闡述了礦區環境整治的多種舉措,從而切實解決礦區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嚴格約束小亂散企業的生產行為,有效鞏固礦區治理成效。
第五章法律責任。本章節主要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同時,針對各類違法行為分別設置了責令改正、責令停產整治、罰款等處罰措施,為行政執法工作提供了直接依據。
第六章是附則。規定本條例實施的時間。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待《條例(草案)》修改完善并正式頒布實施后,要堅持政府主導、強化依法監管、加大整治力度、實現和諧發展,構建齊抓共管、協同治理的工作局面,為我市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保護綠水青山營造良好法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