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發改財金字〔2023〕1032號
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盟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進一步完善社會信用激勵機制,切實提升信用良好企業獲得感,我委對《內蒙古自治區誠信企業選樹管理辦法(試行)》(內發改財金字〔2022〕1974號)進行了重新修訂,調整并新增了誠信典型企業的認定條件,重新劃分了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的職責分工,細化了選樹對象和激勵措施,并明確了選樹工作的公益屬性。現將修訂后的《內蒙古自治區誠信典型企業選樹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誠信典型企業選樹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8月9日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誠信典型企業選樹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發揮信用激勵機制作用,提升誠信典型企業的獲得感,樹立我區企業講誠信、守信用的良好形象,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誠信典型選樹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內政辦發〔2018〕69號),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誠信典型企業,是指綜合信用優良或者有突出誠信事跡,對提升社會誠信道德水平、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等具有示范引領作用,且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或開展業務滿2年的區內外企業。
第三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誠信典型企業選樹活動、實施激勵措施以及相關信息的共享、發布、應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自治區誠信典型企業選樹不限企業規模,不限申報時間,不限所在地區,不收取任何費用,凡是滿足選樹條件的企業均可參加。
第五條??本辦法所列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嚴重失信信息相關標準應當嚴格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執行。
第二章??層級管理
第六條??自治區誠信典型企業包括3個層級,從低到高劃分為誠信達標企業、誠信示范企業和誠信標桿企業。
第七條??誠信達標企業的認定,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即連續2年在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臺上無失信記錄且企業年報正常,認定時納稅信用評定等級為B級及以上的企業即可自動被認定為誠信達標企業。
第八條??已被認定為誠信達標企業,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無嚴重失信記錄的企業,具備以下任一評定標準的可推薦為誠信示范企業:
(一)獲得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有關部門表彰獎勵,被授予榮譽稱號的;
(二)參與搶險救災、社會公益、志愿服務、慈善捐贈等,受到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有關部門嘉獎的;
(三)在國家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中被認定為“優-”或“優”等級的;
(四)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備案的企業征信機構評定為AAA級別(最高級別)的信息的;
(五)信用記錄包含各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行業監督管理制度和程序認定的其他可據以推薦為誠信示范企業的。
第九條??已被認定為誠信示范企業,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無嚴重失信記錄的企業,具備以下任一評定標準的可推薦為誠信標桿企業:
(一)獲得國家有關部門表彰獎勵,被授予榮譽稱號的;
(二)信用記錄包含金融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券融資工具、企業債券、公司債等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結構化融資產品的信用等級為AA級及更高級別的信息。
第十條??自治區誠信示范企業和誠信標桿企業認定對象實行目錄管理。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自治區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編制《內蒙古自治區誠信典型企業選樹對象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目錄》應當包括選樹范圍、評定標準、有效期限、認定單位等要素。《目錄》經專家評估和充分征求意見后,統一向社會發布。《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按年度更新。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誠信典型企業的認定、發布和推送,誠信典型企業數據庫管理,以及自治區誠信典型企業選樹的綜合協調工作。
第十二條??各盟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自治區各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推薦單位”)負責匯總本地區、本行業內誠信示范企業和誠信標桿企業,集中推薦至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并對其合規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三條??旗縣級及以上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負責向推薦單位申報本地區、本行業內的誠信示范企業和誠信標桿企業。
第十四條??有關機關和組織開展推薦工作,應當嚴格依據《目錄》所列標準,遵循審慎推薦、公正公開的原則,將褒揚誠信主體、弘揚誠信文化與促進法治建設、道德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有機結合。
第四章 ?認定發布
第十五條??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每月10日前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臺,按所屬盟市和行業(一般按工商行政營業執照登記行業)向推薦單位推送符合條件的誠信達標企業。推薦單位應當及時告知相關企業入選信息。
第十六條??推薦單位在接收的誠信達標企業名單范圍內按照《目錄》標準以及行業管理相關規定,以書面文件向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推薦誠信示范企業和誠信標桿企業名單,并組織推薦企業于每月底前登錄“信用中國(內蒙古)”網站“誠信典型選樹”專欄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材料進行審核后,通過“信用中國(內蒙古)”網站公示誠信示范企業和誠信標桿企業名單,公示期限為20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授予稱號,并通過書面文件和“信用中國(內蒙古)”網站發布認定名單。
第十八條??社會公眾可通過訪問“信用中國(內蒙古)”網站的“誠信企業”欄目,輸入企業名稱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查詢誠信典型企業信息。
第十九條??獲得稱號滿1年的誠信示范企業和誠信標桿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通過自治區誠信典型選樹系統按年度更新據以認定稱號的相關材料,超期未更新自動屏蔽稱號。
第五章 ?賦碼管理
第二十條??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統一賦予誠信典型企業二維碼,二維碼主要包括以下信用信息:
(一)注冊登記信息。按照營業執照照面信息賦予;
(二)誠信等級信息。包括誠信典型企業認定級別和認定時間;
(三)增信信息。據以認定誠信典型企業稱號的信息;
(四)撤銷稱號信息。包括撤銷的稱號和撤銷時間。
第二十一條??二維碼所含信用信息與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臺信息實行同步更新。
第二十二條??誠信典型企業可登錄“信用中國(內蒙古)”網站“誠信典型選樹”專欄查看和下載誠信二維碼。推薦單位應當鼓勵企業主動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亮出二維碼,展示自身信用狀況。
第二十三條??企業對二維碼信息有異議的,可通過登錄“信用中國(內蒙古)”網站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驗,核驗認定信息需立即更新的,應在核驗完成3個工作日內在“信用中國(內蒙古)”網站更新相關信息,并將更新情況告知企業;對于經核驗不屬于異常信息的,應在收到申請5個工作日內告知企業。
第二十四條??二維碼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
第六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五條??誠信示范企業和誠信標桿企業享受到的守信激勵措施實行清單管理,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自治區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編制《內蒙古自治區守信激勵措施清單》(以下簡稱《清單》)。
《清單》應當明確激勵措施涉及的具體領域、內容、激勵對象和實施主體等要素。《清單》經專家評估和充分征求意見后,統一向社會發布。《清單》實行動態管理,按年度更新。
第二十六條??推薦單位應當組織各地區、各行業內的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建立守信激勵機制,根據《清單》對本地區、本行業內已認定的誠信示范企業和誠信標桿企業實施守信激勵措施。
第二十七條??推薦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地區、本行業內守信激勵相關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推進守信激勵措施的貫徹落實,按年度將本地區、本行業守信激勵措施落實情況通過書面文件進行反饋。
第二十八條??鼓勵社會各界為誠信典型企業提供優先合作、資源傾斜以及融資、租賃、采購和出行等優惠便捷和高效的服務。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積極拓展守信激勵氛圍,豐富守信激勵措施,讓誠信典型企業獲得更多實惠便利。
第二十九條??相關單位和組織在實施激勵措施前,應當掃描企業誠信二維碼,對企業稱號予以核實。
第三十條 ?各地區、各部門和社會各界應當通過各級各類媒體對誠信典型企業進行廣泛新聞報道。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誠信典型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稱號:
(一)信用記錄包含1條嚴重失信信息的;
(二)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取消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實時通過“信用中國(內蒙古)”網站公示予以撤銷稱號的誠信典型企業名單及撤銷原因,并及時告知推薦單位,終止其享受的激勵措施。
第三十三條??誠信典型企業出現一般失信信息的,應當按要求進行信用修復,修復期間屏蔽其稱號,停用其二維碼下載,中止其享受的激勵措施,修復完成后予以恢復。
第三十四條??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誠信典型企業信用狀況實施監測,及時進行風險提示。
第三十五條??誠信示范企業和誠信標桿企業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不得存在假報、虛報、漏報和誤導性陳述。
第三十六條??在誠信典型企業名單公示和發布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誠信典型企業的評定以及相關信息的發布和使用有異議的,可以向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異議申訴,并提供情況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七條??鼓勵誠信示范企業和誠信標桿企業設立企業信用管理崗位。
第三十八條??誠信典型企業應當始終秉持誠實守信的企業文化,經常性地開展企業內部誠信教育培訓,建立健全企業內外部誠信管理機制,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宣傳推廣先進經驗,發揮好模范帶動作用。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內蒙古自治區誠信企業選樹管理辦法(試行)》(內發改財金字〔2022〕197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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