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烏海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
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烏海政辦發〔2022〕2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烏海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暫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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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烏海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
運營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保證充(換)電基礎設施安全高效運營,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關于印發〈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發改能源〔2015〕145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國辦發〔2020〕39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16〕188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換)電基礎設施)是指充電樁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包括補電車等移動充電設備,按照使用用途分為三類:
(一)自用充(換)電基礎設施,指在由個人用戶所有或長期租賃的固定停車位(停車位、居住區或住宅小區)安裝,專門為其停放的電動汽車充電的充(換)電基礎設施。
(二)專用充(換)電基礎設施,指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專屬停車位規劃建設,為公務車輛、專用車輛、員工車輛以及公交和環衛等專用車輛等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換)電基礎設施。
(三)公用充(換)電基礎設施,指在規劃的獨立地塊、社會公共停車場、居民區公共區域、商業建筑物配建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機場等區域規劃建設,對社會開放,可對各種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并具有一定規模的充(換)電基礎設施。
第三條??全市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今后充(換)電基礎設施布置應當符合《烏海市“十四五”新能源補能基礎設施布局建設規劃》布局規劃,其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市以及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標準要求。
第四條??科學有序推進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按照集約高效利用土地資源的原則,鼓勵具備條件的市屬國有企業參與新建、擴建充(換)電基礎設施。
第五條??遵循延鏈補鏈強鏈原則,優先鼓勵具有氫源電源、整車制造、新能源重卡替代需求、出行服務等上下游企業投資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六條??充(換)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包括預埋電力管線和預留電力容量);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5%,鼓勵根據實際需求增建充(換)電基礎設施。
(二)對新建行政事業單位,如黨政機關、公共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充電樁位數量不低于車位總數的20%。
(三)鼓勵在已有各類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公交場站、社會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道路旁停車位等區域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并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停車位改建、道路改建等逐步實施。具備條件的黨政機關及公共機構應當利用內部停車場資源,規劃建設配備充(換)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的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其比例不低于10%。
(四)鼓勵對城市公交車、環衛車、機場通勤車等定點定線運行的公共服務領域,優先在停車場站配建充(換)電基礎設施。
對出租車、通信車、執法執勤巡邏車、環衛車、郵政快遞車、城市物流配送車等非定點定線的公共服務領域,要充分挖掘內部停車場配建充(換)電基礎設施潛力,結合城市公共領域充(換)電基礎設施,實現內部專用設施與公共設施的高效互補。對充電頻率有較高要求的領域,按照一定比例適當配套建設換電站。
(五)停車位及其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登高作業和人員疏散逃生,充(換)電基礎設施安裝基礎應為不燃構件。
(六)鼓勵現有加油(氣)站,按照相關標準或要求改建、加裝充(換)電基礎設施。
(七)全市范圍內每2000輛電動汽車應至少配套建設一座公共充電站。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七條??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實行備案制,由能源主管部門備案。一是未新增用地的充(換)電基礎設施,對已有的公共停車場、公交場站,機關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停車場或已批準建設的停車場(樓)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只需向供電公司提出報裝申請后建設;二是新增用地的經營性充(換)電基礎設施,須按要求完成組卷并由屬地能源主管部門初審后經市級能源主管部門批復備案,報批組卷要包含項目用地手續、規劃許可手續、項目申請報告等支持性要件,備案完成后再向當地供電公司提出報裝申請后建設。三是城市(鎮)、農牧區居民建設自用充(換)電基礎設施,無需到能源主管部門備案,電網企業簡化程序,協助建設。
第八條??充(換)電基礎設施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級別的電力安裝資質、機電安裝資質、電力設施承裝(修、試)資質或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第九條??公用充(換)電基礎設施及獨立占地的自(專)用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要求:
(一)符合全市新能源充(換)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
(二)依規取得項目能源主管部門備案(審批)文件;
(三)獨立占地的公用充電站內充電樁不少于5個,且樁間距不大于10米,總額定輸出功率不低于150千瓦;
(四)除特定要求,公用充(換)電基礎設施應當采取快充方式;
(五)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完成后,除施工單位自行組織技術人員進行檢查驗收外,還應當通過相關部門的綜合驗收,公用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的驗收結果應當對社會進行公告;
(六)充(換)電基礎設施出現建設內容、投資或其他內容變更的,依據相關法規政策,向原審批部門提交變更申請。
第十條??充(換)電基礎設施及其設計、建設、使用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統一標準和要求。充(換)電設備需符合接口、安全、通信協議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建立完整的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服務系統,必須接入烏海市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信息服務平臺。
第十二條??居民在住宅小區內自有固定車位且計劃安裝自用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的,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61號)中關于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流程,委托建設運營企業建設和管理。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三條??公用充(換)電基礎設施應當由已備案的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經營管理,并提供維修保養及其他配套服務。個人、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未經備案的企業不得開展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服務。能源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進行備案和公告。
第十四條??各區人民政府和相關委、辦、局應當切實落實政府屬地管理責任,支持民間資本積極參與場站選址投資建設,支持新能源充電車位加裝地鎖、監控、雨棚、休息室以及分布式光伏車棚等輔助配套設施,做好報備、報裝、驗收等相關工作,協調解決建設中遇到的各種困難。
第十五條??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建設或管理的充(換)電基礎設施應當納入烏海市統一信息平臺管理,實現數據實時上傳;自動采集信息并分析各類異動數據,確保新能源汽車充電和運營的安全性,提高運營服務質量。提供便捷支付平臺、電子賬單、結算等服務。
第十六條??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備案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行政審批部門登記注冊,且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新能源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或充電服務;
(二)建立運營管理系統。管理系統應能對其運營充(換)電基礎設施進行有效的管理、監控和智能服務,并對運營數據進行安全監測、采集和存儲(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管理系統應具備數據輸出功能及數據輸出接口,并按要求將有關數據接入烏海市統一信息平臺管理;
(三)具備完善的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制度,建立專職運營維護團隊,保證設施運營安全;
(四)承諾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應當投資建設并投入運營總額定輸出功率不少于2500千瓦的公用充電設施;
(五)運營企業須履行建設運營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完善的應急管理制度,具備突發事件應對能力,最大限度地減輕可能產生的損失;
(六)建立信息公司制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自覺接受行業監管和用戶監督。
第十七條??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并加蓋公章:
(一)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項目備案申請表;
(二)法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含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三)運營場地的土地使用證;租賃場地,還應提供租期不少于5年的租賃合同;?
(四)電動汽車充電相關領域從業技術人員名單(包括姓名、學歷、職稱、年齡、身份證號碼等);
(五)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制度;?
(六)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函;
(七)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日常監管中,發現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主管部門可取消其運營備案并撤銷公告: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二)自有公用充(換)電基礎設施規模達不到階段性要求的;
(三)充(換)電基礎設施的運營服務出現安全責任事故且發生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充(換)電基礎設施未公開運營或將充(換)電基礎設施轉包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經營的;
(五)充(換)電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違反國家、行業及地方的其他相關規定且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第十九條??用電報裝。
(一)居民在住宅小區內自有固定車位加裝充電設施用電,由居民向供電公司申請用電報裝手續,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應該支持和配合建設,物業不得借機收取費用;非居民充電設施用電,由產權單位向供電公司申請用電報裝手續。
(二)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建設的經營性專用和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用電可單獨報裝;對單獨增掛分計量表,電網公司應按優惠電價收取電費,2025年前暫免收取基本電費,具備條件的充(換)電基礎設施,通過安裝核減表,滿足電費發票抵扣需求;自用充(換)電基礎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
(三)供電公司應將充(換)電基礎設施供電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保證供電容量滿足需求且具有包容性。負責充(換)電基礎設施從產權分界點至公共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對單獨報裝、獨立掛表或單獨增掛分計量表的經營性專用和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應免收業擴費。要設置專用服務窗口,優化辦事程序,開辟電力擴容等審批服務的綠色通道,利用公司營業窗口和供電服務熱線等途徑,做好服務、宣傳工作。
第二十條??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依據國家相關標準要求,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及充電服務費兩項費用。充電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行業協會可協商設定充電服務費最低價格,避免市場惡性競爭,不得隨意調高(低)價格標準。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明碼標價并支持多種支付手段。
第二十一條??鼓勵有條件的公共機構、企業等單位和個人充(換)電基礎設施向社會公眾開放,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實現優勢互補、收益共享。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運營期內,通過日常監督與年度核查相結合的方式,對運營單位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核查。核查內容主要包括安全職責、消防安全管理、衛生和場地管理、運營管理、財務管理、設備檢查、故障率、客戶滿意度等情況。
第六章 ?安全運行與監管
第二十三條??電動汽車用戶應當按照操作規定安全、規范使用充(換)電基礎設施。
第二十四條??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須制訂職責分明、崗位清晰、責任到位、管控有力的運營管理制度。及時處理充(換)電基礎設施故障,設立統一的客服電話,及時受理用戶咨詢和投訴,為電動汽車用戶提供穩定、便捷的充電服務。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應具備車樁兼容條件,滿足不同品牌電動汽車與不同廠商的充電設施兼容,確保充電安全性、便利性。
第二十五條??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應進行定期維修保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充(換)電基礎設施使用過程中侵害第三者權益。充(換)電基礎設施所有權人也可與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由其協助管理、維護充(換)電基礎設施,為用戶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六條??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要加強充(換)電基礎設施安全運營管理,確保充電設備、配電設備、線纜及保護裝置、充電監控系統及運行管理平臺的工作狀態正常和可靠運行。
第二十七條??各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切實落實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和行業部門安全監管責任,定期開展電氣安全、技術防控、運維操作、消防及防雷設施安全以及充電相關設施設備的檢查和隱患排查,督促安全生產責任主體落實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等,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八條??充(換)電基礎設施不再使用的,所有權人應當負責拆除,并報相關主管部門。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市新能源汽車充電等領域協調工作領導小組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推動全市新能源汽車充電等領域工作的落實。各區政府、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能源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烏海供電分公司等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共同推進全市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市能源局要充分發揮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能,加強組織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過程中的實際問題。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有關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用電及服務費價格政策。
市財政局:依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積極爭取上級專項資金支持,加大基礎設施投入力度,積極配合行業主管部門采取市場化運作等多種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將全市新能源充(換)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負責獨立建設充(換)電站項目的土地供應和保障工作;負責在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書中明確充(換)電基礎設施配建要求及比例。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將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或安裝條件預留情況納入施工圖審核流程以及建設工程整體驗收范疇;負責牽頭明確停車場配建充電樁的消防技術要求。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牽頭推進管轄范圍內普通國省干線公路等相關領域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經營企業的注冊登記;負責充電樁計量檢定校準和價格收費檢查。
市能源局:負責全市充(換)電基礎設施的推動建設管理工作;負責辦理充(換)電站與充電樁建設的備案手續;負責全市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信息化服務平臺建設工作;負責整合各類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平臺,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電動汽車停車位(場)的管理執法工作,避免非電動汽車長期占用充電車位;配合推進環衛等相關領域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
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負責牽頭推進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停車場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
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烏海供電分公司:負責做好配套電網接入,將充(換)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加強其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為充(換)電基礎設施提供充足的電力供應和接入的便利條件;制定充電樁(站)報裝業務辦理指南,明確各類充電設施履行報裝資料提交、供電方案協議簽署、受電工程設計和審核、供用電合同簽署和竣工報驗等電力報裝流程,為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接入提供綠色通道;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充(換)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
第三十條??優化項目審批程序。市直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依法依規優化充(換)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審批環節,加快辦理進度。明確新建、配建停車場和綜合交通樞紐設置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審批工作,保障項目用地的報批、征收、供應。進一步明確在已有規劃的停車場所內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的可直接向供電公司報裝。
第三十一條??加大政策引導支持。鼓勵采用高效節能充(換)電基礎設施,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參與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鼓勵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企業參與充(換)電基礎設施開發建設。對投資建設公共機構及企事業單位專屬充(換)電基礎設施、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的項目,在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完成、通過驗收并正式投用后,按照現行政策積極爭取上級專項資金支持。
第三十二條??完善財政金融政策。制定出臺充(換)電基礎設施補貼辦法,加大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環節補貼力度,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公共服務充電網建設,充分發揮政策激勵與政策導向作用。采用“互聯網+”等方式,加強對享受補貼的充(換)電基礎設施進行事中事后考核監管,確保相關充(換)電基礎設施產品符合相關標準并發揮實效。
對服務公共領域并接入市級監管平臺的充(換)電基礎設施,以充電機實際安裝功率為準,根據交流、直流小功率、直流大功率等不同設備類型設定補貼標準,鼓勵有序充電、低谷充電等創新技術;依據市級監管平臺的數據統計,按照充電網年度充電量給予運營補貼,根據公交、公共服務、居民小區等不同服務對象設定運營補貼標準。鼓勵充電運營商結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技術發展情況,對既有充(換)電基礎設施進行技術升級改造和創新技術應用,單獨制定補貼支持政策。
第三十三條??強化用地支持。加大對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用地支持力度。鼓勵在停車場(位)等現有建設用地上設立他項權利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依照國家法律法規通過設立他項權利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的,可保持現有建設用地已設立的土地使用權及用途不變。
第三十四條??加強電網規劃和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網規劃的銜接。加大配套電網建設投入,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探索新能源汽車參與電力現貨市場的實施路徑,推動V2G協同創新與試點示范,完善新能源汽車消費和儲放綠色電力的交易和調度機制,加快推動“光儲充放”新型充換電站技術創新與試點應用。
第三十五條??加強科技創新。支持企業加強高循環壽命動力電池技術攻關和大功效充換電標準制定,推動小功率直流化技術在小區居民區應用,形成多維度的充換電保障體系。支持車的新鏈接+電池的新聚合,推動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新能源發電+充電網、微電網、儲能網+新能源汽車)的新型電力系統,真正實現碳減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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