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烏海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烏海政辦發〔2023〕2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烏海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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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烏海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風險和減少合同糾紛,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金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有效利用,維護合同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合同的起草、合法性審查、簽訂、履行、備案及糾紛處理等合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屬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和民事經濟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協議以及涉及各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意向書、備忘錄等法律文件。
政府合同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一)城市基礎設施等國有資產(包括無形資產)的投資、建設、租賃、出讓、轉讓、承包、托管、物業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礦藏、水流、森林、荒地、灘涂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承包合同;
(三)政府特許經營合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合同;
(四)行政征收、征用補償合同;
(五)經過政府采購、招標、拍賣、掛牌或行政審批等法定程序簽訂的合同;
(六)政府資助、補貼和科研、咨詢等合同;
(七)招商引資合同;
(八)各類經濟、科教、金融等戰略合作協議;
(九)其他政府合同。
市政府工作部門、市屬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簽訂的聘用、聘任等人事管理合同以及因應對突發事件采取應急措施訂立的政府合同,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政府合同分為一般政府合同和重大政府合同。
重大政府合同包括:
(一)市政府作為一方當事人簽訂的政府合同;
(二)市政府工作部門和事業單位作為一方當事人簽訂的涉及事項列入國家、自治區、市重點項目、重大工程的政府合同;
(三)市政府工作部門和事業單位作為一方當事人簽訂的其他社會影響較大、關系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合同;
(四)市政府工作部門和事業單位作為一方當事人簽訂的集中采購目錄內采購項目金額在30萬元以上和集中采購目錄外采購項目金額在分散采購限額標準80萬元以上的政府采購合同;
(五)市政府工作部門和事業單位作為一方當事人簽訂的標的額在30萬元以上的其他政府合同;
(六)市屬國有企業使用財政資金簽訂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合同和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其他政府合同。
重大政府合同以外的政府合同為一般政府合同。
第五條 ?政府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應當遵循合法、審慎、公平、誠信的原則,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金的安全,促進自然資源和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
政府合同是財政部門安排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市財政局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資金事項安排預算并撥付資金。
第二章?合同的起草
第六條??起草以市政府名義簽訂的政府合同和市政府工作部門、事業單位簽訂的涉及重點項目、重大工程、社會影響較大、關系重大公共利益、采購項目金額較大的重大政府合同,應當事先報市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同意后方可啟動。其他政府合同,原則上應當由市政府工作部門、市屬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自行啟動起草程序。
第七條 ?起草政府合同應當確定合同承辦單位。以市政府名義訂立的政府合同,由具體負責合同起草工作或者市政府指定的部門作為合同承辦單位。以市政府工作部門、市屬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名義訂立的政府合同,由本部門、本單位作為合同承辦單位。
合同承辦單位具體負責政府合同的起草、磋商、簽訂、履行、爭議處理等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政府合同項目的調研、可行性論證以及風險評估;
(二)負責調查核實政府合同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等情況,并收集相關資料;
(三)負責與政府合同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談判,起草、修改合同文本;
(四)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應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五)負責對政府合同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六)負責政府合同的實際履行,對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及時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解決;
(七)負責政府合同談判、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相關文件資料的整理、歸檔與保管。
第八條??起草政府合同,合同承辦單位應當與合同對方當事人進行充分協商,并按照依法、誠信、公平、自愿的原則采用書面形式起草合同。
第九條??合同承辦單位起草以市政府名義訂立的政府合同,內容涉及其他部門、單位職能職責的,應當征求相關部門、單位的意見。意見分歧較大的,可報請市政府協調。
合同承辦單位起草的政府合同內容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應當征求國有資產、財政等相關部門意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依法履行國有資產評估、處置等程序。
合同承辦單位起草的政府合同內容涉及資金結算且依法需要接受審計監督的,經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在合同中約定以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第十條??政府合同文本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基本信息(自然人的,應當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等;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應當包括名稱、住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職務、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
(二)標的、數量、質量;
(三)價款或者報酬;
(四)雙方權利義務;
(五)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六)合同生效、變更、解除及終止條款;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九)合同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國家和自治區已經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礎上進行充分協商。
第十一條??政府合同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應當約定保密條款,并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參與磋商、起草的人員不得擅自對外披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有關政府合同的信息和資料。
涉及重大決策、重要政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的重大合同,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盡職調查或者進行風險評估,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論證。
第十二條??合同承辦單位起草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為:
(一)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內設機構、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等作為一方當事人簽訂合同;
(二)違反法定條件、法定程序起草、變更合同;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以直接或者間接方式提供擔保;
(四)承諾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不合理要求;
(五)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約定。
第十三條 ?政府合同內容涉及出租、承包等事宜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與對方當事人合理約定出租、承包期限,一般約定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不得一次性簽訂10年以上的長期合同,期限屆滿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可以續簽。
第十四條??政府合同應當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爭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一般約定由烏海市的人民法院管轄。涉外政府合同應當明確約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得約定由仲裁機構、境外法院或者其他糾紛解決機構管轄。
第三章?合法性審查與備案
第十五條??政府合同實行合法性審查制度。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合法性審查未通過的合同,不得訂立。
第十六條??一般政府合同和重大政府合同,均由合同承辦單位內設法制機構或聘用的法律顧問負責合法性審查。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對一般政府合同和重大政府合同的合法性負主要責任。
對于涉及重點項目、重大工程、社會影響較大、關系重大公共利益、采購項目金額較大的重大政府合同,應當由市司法局組織專職律師團隊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七條??合同承辦單位合法性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訂立主體是否適格;
(二)合同起草和確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依法履行了招投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程序;
(三)合同簽訂前是否征求相關部門、單位意見;
(四)合同內容是否顯失公平,約定的權利義務是否明確、對等;
(五)合同主要條款是否完備,是否約定爭議解決、違約責任及保密等條款;
(六)合同內容是否合法,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權益;
(七)合同內容是否超越職權或者授權,是否存在無效、可撤銷等影響合同效力的情形;
(八)合同承諾的優惠政策或者支持、扶持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九)合同內容涉及資金結算且依法需要接受審計監督的,雙方是否協商一致,約定以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十)合同內容是否違反公平競爭有關要求;
(十一)合同文字表述是否準確、規范;
(十二)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合法性審查一般不對政府合同涉及的技術、金額等業務方面的內容進行審查,但必要時可對合同內容的合理性提出意見。
第十八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內設法制機構或聘用的法律顧問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對合同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并與對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第十九條??政府合同實行備案制度。一般政府合同和重大政府合同備案主體均為市司法局。
合同承辦單位應當自合同正式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備案主體進行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政府合同正式文本及其附件;
????(二)經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的備案報告;
(三)合法性審查意見;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條??市司法局應當對合同承辦單位報送的備案材料進行備案審查,監督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備案審查時重點審查合同承辦單位是否按照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政府合同文本進行修改完善,審查意見未采納或未完全采納的,承辦單位應當作出說明。
第二十一條??市司法局應當會同市政府辦公室法律事務科按年度定期開展政府合同清理工作,市政府辦公室法律事務科負責制定清理工作通知,市司法局負責對各類政府合同進行全面審查梳理,將清理結果匯總上報市政府。
第四章 ?合同的簽訂與履行
第二十二條??以市政府名義簽訂的政府合同和市政府工作部門、事業單位簽訂的涉及重點項目、重大工程、社會影響較大、關系重大公共利益、采購項目金額較大的重大政府合同經合法性審查后,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將合同文本送審稿、合法性審查意見等材料,按照有關決策程序規定報送市政府研究審定。經市政府授權簽訂的一般政府合同,也應當報送市政府研究審定。
一般政府合同經合法性審查后,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按照本部門、本單位決策程序研究審定。
第二十三條??政府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簽訂,合同正式文本應當由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授權其他人員簽署的,應當有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書。
依法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的合同,依照法定程序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政府合同簽訂后,合同承辦單位負責全面跟蹤合同履行情況。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或者本部門、本單位報告,提出處理意見,經批準后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應對合同風險:
(一)出現不可抗力,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修改或廢止,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簽訂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對方當事人存在財產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或喪失商業信譽等情形,導致喪失或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
(五)合同對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經書面催告后仍不履行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風險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政府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取得的下列材料,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及時予以整理、登記、歸檔:
(一)合同正式文本、補充協議;
(二)合同對方當事人資信、履約能力等情況的調查材料;
(三)合同談判、協商、往來函電等材料;
(四)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材料;
(五)合同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六)其他需要整理、登記、歸檔的材料。
第五章??合同糾紛處理及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政府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首先通過協商或者調解方式解決。經協商或者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經協商或者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按照訴訟規則全面收集證據,做好應訴工作。訴訟過程中,可以要求法律顧問為處理訴訟事務提供法律服務,降低敗訴風險。
第二十七條??在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集體討論決定及法定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放棄屬于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屬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或者增設己方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合同承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合同起草、訂立、審查、履行等合同管理活動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其相關責任:
? ?(一)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擅自訂立、變更或者解除政府合同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禁止性規定起草政府合同的;
(三)無正當理由未采納合法性審查意見的;
(四)在政府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政府利益的;
(五)在政府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六)因逾期舉證、應訴期限過期等應訴不當導致敗訴的;
(七)擅自放棄屬于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屬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權益的;
(八)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資料造成丟失的;
(九)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九條??各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事業單位訂立政府合同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的培訓工作由市司法局負責。市司法局負責每半年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一次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上報市政府。由市政府辦公室將考核結果納入政府系統績效考核。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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