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烏海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的通知
烏海政辦發〔2023〕3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烏海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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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烏海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預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關病媒生物傳播性疾病的發生和傳播,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內蒙古自治區愛國衛生條例》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愛國衛生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將病原體傳播給人的鼠、蚊、蠅、蟑螂以及自治區級以上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規定的其他病原體傳播生物。
第三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應當堅持以環境治理和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為主、藥械控制為輔的綜合預防控制原則,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協調、單位負責和全民參與相結合,集中預防控制與日常預防控制相結合,群眾自行預防控制與專業預防控制服務相結合,控制孳生條件與直接消殺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統一組織、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知識;
(三)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檢查和監督指導;
(四)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效果評估和工作考核;
(五)協調各成員單位做好職責范圍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各級愛衛會辦公室(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是本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日常管理工作。
各級愛衛會成員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做好本系統本單位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大力宣傳愛國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動員群眾參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五條? 市愛衛會各成員單位按照以下分工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和監督管理工作:
(一)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技術指導、業務培訓、密度監測工作,對公共環境、醫療機構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協助愛衛會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技術指導、監測和評價。
(二)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對糧食儲存等管轄行業、重點單位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三)教育部門負責對所屬學校、托幼機構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四)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中發生的阻礙執行公務、妨礙公務事件,配合農牧部門組織開展鼠藥市場治理工作。
(五)財政部門負責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年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所需經費。
(六)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林區(地)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建筑工地、管轄范圍內物業小區等公共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物業管理項目的病媒生物防制和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等工作,定期開展藥物消殺。
(八)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汽車客運站、候車亭等相關場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九)農牧部門負責對農區畜禽糞污和其他農業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及農田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十)商務部門負責對大型商場、超市、賓館酒店等管轄行業、重點單位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文體旅游廣電部門負責對旅游景點、星級賓館和體育比賽場館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十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集貿市場、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十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市政設施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十四)公用事業發展中心負責對管轄范圍內公園、公共綠地、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公廁等公共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十五)市融媒體中心等媒體單位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宣傳工作。
(十六)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相關工作場所及監管行業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公共環境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和密度監測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七條? 各鎮(街道)、村(社區)應當按照轄區愛衛會的部署,組織轄區內的單位、村(居)民戶統一開展病媒生物的消殺、清除、孳生地治理等預防控制活動,并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第八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參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第九條? 各級愛衛會應當對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的研究,推廣應用先進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方法和藥械。
第二章? 預防控制
第十一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責任制,責任范圍按照“誰受益、誰承擔”“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劃分。各單位的生產、經營、辦公、教學、生活等區域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本單位負責。
機關、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社會組織等應當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擴散,避免和減少病媒生物危害的發生。
下列病媒生物預防控制重點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按照國家衛生城鎮標準規定要求,還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工作,進行經常性病媒生物消殺,并規范設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殺設施,定期自行檢查,建立工作檔案。
1.醫院、賓館、商場、超市、機場、火車站、汽車站、食
品生產經營單位、集貿市場、重點景區、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員集中的場所。
2.糧庫、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建筑工地、飼養場、
屠宰場等易招致或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
3.其他應開展病媒生物防制的重點場所。
第十二條? 居民住宅及庭院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負責。?
住宅小區內公共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實施;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產權單位或小區居民實施。
農區居民居住區內公共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下列區域或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分別由以下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一)河道、湖泊、溝渠、水源地等區域由管理或使用單位負責;
(二)林區由管理或使用單位負責;
(三)農田由鎮(街道)或經營單位負責;
(四)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相關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責任不明確或有爭議的區域由轄區愛衛辦確定責任主體。
第十四條? 各級愛衛辦應當根據病媒生物孳生、消長規律及相關傳染病流行情況,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計劃,確定病媒生物重點預防控制區域,開展統一的環境衛生整治、消殺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等活動。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轄區愛衛會的要求參加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采取科學、安全、有效的方法對病媒生物實施消殺,達到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標準。?
第十五條? 各責任單位預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積水、垃圾、堆積雜物、殘留食物等,保持環境整潔;
(二)設置和完善垃圾箱(房)、設置防蠅門、防蠅窗、防鼠門、防鼠網等基礎設施;
(三)對管道、垃圾儲運設施、存水處、廁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采取定期沖洗、消殺、平整、疏通等措施;
(四)實行垃圾袋裝化和垃圾收集運輸封閉化,并做到日產日清;
(五)采取涂墻抹縫等措施,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六)及時妥善處理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尸體;
(七)采取機械或生物、化學等控制病媒生物密度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 建筑物管線、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統要設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設施。
第十七條? 病媒生物的消殺工作在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可以由各責任主體自行組織消殺,有條件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經營服務機構進行專業消殺。
第十八條? 各區愛衛辦應當定期對鎮(街道)、村(社區)有關單位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人員,進行相關業務知識及技能的培訓。?
第十九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使用的藥物、器械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禁止使用違禁藥品。
第二十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積極協助同級愛衛辦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開展病媒生物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向同級愛衛辦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監測,不得挪動、損壞監測器具。?
第二十一條? 各級愛衛辦應當組織專業機構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效果進行評估,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有責任單位的,要及時責令整改。
第三章? 經營服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鼓勵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經營服務機構為單位和個人提供符合質量安全要求、收費合理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經營服務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合法資質;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操作規程;
(三)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合格的技術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要求的專用藥物與器械;
(五)收費合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主管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制度。?
第二十四條? 各級愛衛辦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加強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檢查:
(一)組織對各有關單位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責任的情況進行檢查;
(二)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重點場所是否有效設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殺設施,是否進行經常性病媒生物消殺等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發現問題責令限期整改;
(三)督促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做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定期開展預防控制效果檢查,并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
第二十五條? 各級愛衛辦應當建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意見答復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六條? 各級愛衛辦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任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監督員,協助宣傳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知識,指導和監督有關單位、居民戶做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病媒生物傳播性疾病,指由病媒生物傳播引起的一類疾病,如流行性乙型腦炎、瘧疾、鼠疫、流行性出血熱等,對公眾身體健康和社會安定造成一定影響。
孳生地,指適宜于鼠、蠅、蚊、蟑螂等世代繁衍的物質或場所,如溝、池、小型積水坑洼、閑置積水器、廢品收購站、垃圾堆放場所、廁所、糞便池等。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