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烏海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
應急預案的通知
烏海政辦發〔2025〕1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烏海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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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海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應急管理重要論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進一步規范烏海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建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及時響應、反應靈敏的應急管理工作機制,明確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在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中的職責。科學、高效、有序開展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為烏海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保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礦山救援規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加強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若干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內蒙古自治區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適用于烏海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煤礦事故)的應急工作。
(1)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減少煤礦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堅持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預防與應急救援相結合、日常管理和應急管理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預報工作,以及常態下的安全風險評估、隱患排查整治、物資儲備、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培訓和應急演練等工作。
(3)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市人民政府負責統一領導全市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根據煤礦事故級別和嚴重程度,市、區人民政府分別承擔相應的組織指揮和應急救援工作。煤礦企業應當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急機制及應急救援隊伍。
(4)堅持條塊結合、協同配合。各區人民政府統一協調參加應急救援處置工作的應急救援隊伍,市直有關部門應當與事發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國家能源集團烏海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預案明確的責任、任務,協同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5)堅持科技支撐、依法規范。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改進和完善煤礦事故應急救援的裝備、設施和技術。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確保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1.5? 事故分級
根據煤礦事故傷亡人數或經濟損失,分為一般事故(Ⅳ級)、較大事故(Ⅲ級)、重大事故(Ⅱ級)、特別重大事故(Ⅰ級)四個等級。(分級標準詳見附件1)
烏海市煤礦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由本預案、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各區人民政府制定的煤礦事故應急預案,煤礦企業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工作手冊和事件行動方案組成。
2.1.1? 市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擔任。各成員單位在市指揮部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開展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并及時提出加強和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意見建議。
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網信辦,市公安局、財政局、民政局、自然資源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應急管理局、能源局、氣象局、消防救援支隊、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監察執法一處、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烏海供電分公司。
主要職責:
(1)在市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全市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有關工作;
(2)收集、匯總、核實事故人員傷亡及受損情況;
(3)配合做好重大及以上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做好較大煤礦事故(含央企一般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4)指導各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地方煤礦一般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5)向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報送事故相關信息,接收、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領導的指示批示,并督辦落實;
(6)向自治區有關部門和毗鄰盟市請求支援;
(7)完成市委和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本預案未列出的部門單位,根據市指揮部指令,按照本部門、本單位職責和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全力做好應急救援相關工作。(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見附件1)
2.1.2? 市指揮部辦公室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市指揮部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人兼任,副主任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監察執法一處、市能源局分管負責人兼任。
主要職責:
(1)做好應急值守工作;
(2)統籌、協調、聯絡應急救援各項工作;
(3)收集報送煤礦事故信息,并通報市有關部門單位和事發地政府;
(4)貫徹落實市指揮部指示和部署;
(5)承擔市指揮部文電、會務、資料整理歸檔等工作。
2.1.3? 市指揮部專家組
市指揮部專家組由相關領域的技術和管理專家組成,市指揮部辦公室牽頭進行組建和管理。
主要職責:
(1)為煤礦事故應急救援能力建設提供政策和技術支持;
(2)參與烏海市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演練及修訂;
(3)參與煤礦事故應急救援。
2.1.4? 現場指揮部
發生較大及以上煤礦事故后,成立市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指揮部總指揮兼任或總指揮指定人員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指揮部副總指揮和事故發生地區長兼任或現場指揮部總指揮指定人員擔任。
主要職責:
(1)設立應急救援工作組,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定并實施應急救援方案,決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態的應急處置措施;
(2)負責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人員參加現場應急救援;
(3)及時報告應急處置和救援進展情況,根據事故現場情況提出處置建議和支援請求。
現場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技術保障組、醫療救護組、治安維穩組、輿論宣傳組、應急物資保障組、善后處置組和事故調查組9個工作組(具體職責見附件2)。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需要,現場指揮部總指揮可視情況調整工作組組成單位及職責,協調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參加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參照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體系,結合本區實際情況,成立各區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承擔本區域煤礦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開展煤礦事故的先期處置。發生一般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揮,市指揮部視情況派人到現場協調指導,必要時,協調市級應急救援隊伍、專家和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予以支持。各區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成立相應專家組;在組織相應級別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時,應當成立煤礦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
煤礦企業應當成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作為煤礦事故的第一響應人,切實做好各項應對工作。事故發生時,煤礦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立即采取先期處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調查工作。
主要職責:
(1)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完善應急工作機制;
(2)開展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3)加強企業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4)編制煤礦事故應急預案并及時修訂完善,組織實施煤礦事故應急預案;
(5)做好煤礦事故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工作;
(6)按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急救設備及物資;
(7)做好周邊煤礦和企業的應急物資調查;
(8)配合各級人民政府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煤礦企業按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對重大風險進行嚴格管控,對重大事故隱患及時進行整治消除,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檔案,并按規定將有關材料根據屬地分級監管原則報送市、區應急管理局備案(央企煤礦報送至市局,其他煤礦報區局);對可能引發事故的重大風險進行監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市、區應急管理局及時掌握轄區內煤礦基本狀況,建立轄區內煤礦重大事故隱患臺賬。煤礦企業根據可能發生的事故災害類型及危害程度,建立重大事故隱患臺賬,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市、區應急管理局根據重要時間節點、氣候變化、市場形勢、重要生產工藝等主客觀條件,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導致煤礦事故發生的風險隱患,研究制定應對方案,及時要求煤礦企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按照有關規定將重大事故隱患及時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
各級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應當加強對煤礦事故風險的監測預報,及時通過電話、廣播、網絡和人工等方式發布預警信息。
(1)氣象預警:市氣象局做好極端天氣和重大突發氣象災害的監測預警,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并通報市指揮部辦公室、市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監察執法一處。
(2)山洪預警:市水務局負責做好山洪等相關信息的監測,礦區附近的堤防、水庫等水利工程出現險情時,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并通報市指揮部辦公室、市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監察執法一處。
(3)地質災害預警:市自然資源局會同應急管理局加強對因自然因素引發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并會同市氣象部門發布地質災害預報,并通報市指揮部辦公室、市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監察執法一處。
(4)地震預警:市地震局負責全市范圍內震情監測跟蹤工作。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地震預警后,市地震局及時將預警信息通報市指揮部辦公室、市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監察執法一處。
(5)消防預警:市消防救援支隊做好全市煤礦企業綜合辦公樓、“三堂一舍”(澡堂、食堂、會堂和宿舍)、材料庫等消防重點部位的監測預警,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并通報市指揮部辦公室、市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監察執法一處。
(6)煤礦自然災害預警: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監察執法一處做好全市煤礦瓦斯、沖擊地壓、水、火、煤塵、頂板等災害監測預警,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并通報市指揮部辦公室、市能源局。
煤礦企業發現生產設施設備及環境異常,可能導致煤礦事故發生時,應當立即發布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預警,并及時報告市、區指揮部辦公室、市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監察執法一處。
根據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響范圍和發展趨勢,預計可能發生的事故等級,預警級別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標示,Ⅰ級為最高級別。
藍色預警(Ⅳ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煤礦事故,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黃色預警(Ⅲ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煤礦事故,事故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橙色預警(Ⅱ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煤礦事故,事故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紅色預警(Ⅰ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煤礦事故,事故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3.4.1? 發布權限
市、區應急管理局要加強與自然資源、氣象、水務、地震、礦山安全監察等部門會商,當分析評估確認煤礦事故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并及時向上一級報告。達到黃色和藍色預警級別,分別由市人民政府、各區人民政府或同級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預警發布,宣布有關地區、企業進入預警期;達到紅色、橙色預警級別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指揮部負責預警發布,宣布有關地區、企業進入預警期。當安全事故威脅已經消除,按照發布權限及時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
3.4.2? 發布內容
安全事故預警信息發布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發布單位、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類別、安全事故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相關措施等信息。解除安全事故預警信息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單位名稱、安全事故預警等級和解除時間。
3.4.3? 預警調整
根據煤礦事故的發展態勢和處置進展,預警信息發布部門應當對預警級別和處置措施做出調整。
3.4.4? 發布渠道
預警信息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響人群發布,充分發揮安全事故預警信息發布系統作用,通過廣播、電視、手機與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通知等方式進行。媒體單位應當優先做好預警信息傳播和應急宣傳工作。
3.5.1? 煤礦企業預警行動
(1)根據預警信息,下達預警指令,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2)采取預防性處置措施,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組織人員撤離;
(3)加強應急值守,監測監控,密切跟蹤事態發展,組織風險研判,檢查應急措施執行情況;
(4)一旦發生煤礦事故,立即向有關部門單位報告,并做好先期處置工作。
3.5.2? 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預警行動
煤礦事故可能發生并達到預警級別的,各級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辦公室應當對事故信息密切關注,評估分析,及時報告。根據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程度,研究應對方案,提出防控措施,及時預警。市、區人民政府及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的預警行動,做好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1)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加強信息監控、收集,確保通信暢通;
(2)向受影響的人群及單位發布有關信息;
(3)通知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
(4)檢查、調集所需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
(5)加強對事故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警,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及專家對事故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事故級別進行研判,制定相應防范應對措施;
(6)按照規定發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7)采取各種方式,提示受影響或者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和人群做好應對工作,在涉險區域設置警示標志,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封閉危險區域和道路;
(8)指令全市應急救援隊伍、相關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9)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投入正常使用;
(10)組織全市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協同處置;
(11)隨時掌握并報告發布事態進展情況,加強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1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煤礦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監察執法一處和事發地應急管理局報告。事發地應急管理局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核實有關情況,并將事故情況報送至事發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等有關單位,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到事故信息后,按照事故分級管理的要求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情況緊急時,事故發生煤礦可以直接向市政府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監察執法一處報告。每級報送的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必要時可以越級報送。市、區應急管理局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監察執法一處應當設立并公布應急值守電話。
信息初報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單位及所在地;事故發生單位基本情況;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類別、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事故的簡要經過,對事故發生原因和性質、影響范圍和損害程度的初步分析判斷;事故搶救情況和采取的措施;對事故發展趨勢的預測及請求上級幫助解決的問題;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信息補報的內容包括:人員傷亡、事故影響最新情況、事故重大變化情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效果、檢測評估最新情況、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按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Ⅰ級為最高級別。按照煤礦事故分級標準,Ⅰ級、Ⅱ級應急響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Ⅲ級、Ⅳ級應急響應,由市指揮部決定啟動,應急響應命令由副總指揮或指揮機構辦公室主任簽發;對于事故本身比較敏感、引發輿論熱議,或者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會議及重大活動期間的,可視情況報批提級啟動響應。
4.4.1? 煤礦企業
(1)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積極采取措施搶救遇險遇難人員,管控危險場所,杜絕盲目施救,防止事態擴大;
(2)依法依規及時如實向當地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3)明確并落實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直接處置權和指揮權,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撤人命令,組織現場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減少人員傷亡;
(4)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強對煤礦設備設施的安全保護,保證設備設施在緊急情況下正常運轉;
(6)保證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4.4.2? 各區人民政府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后,相關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按煤礦事故級別,啟動本級人民政府煤礦事故應急預案。組織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迅速、有效地開展先期處置,全力控制煤礦事故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發生。超出自身應急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市指揮部啟動預案實施救援。
4.4.3? 應急救援隊伍
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在接到服務煤礦企業的救援通知或者有關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救援命令后,應當立即參加事故災害應急救援。
4.5.1? Ⅳ級響應處置
當啟動Ⅳ級響應時,市指揮部辦公室進入Ⅳ級應急響應狀態,副總指揮趕赴現場并視情況向事發地派出工作組和技術組指導應急救援工作。其他相關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組織事故應對工作。市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收集調度事故信息報告,跟蹤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事故信息。
事發地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采取果斷有效的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協調應急物資的調劑,指揮調派市級專家組及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協調相關部門做好交通、電力、通信等保障工作;及時準確統一對外發布事故信息。
4.5.2? Ⅲ級響應處置
當啟動Ⅲ級響應時,市指揮部進入Ⅲ級應急響應狀態,全體成員單位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總指揮帶領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和市級專家組、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統籌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視情況成立各工作組,迅速開展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市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收集調度事故信息報告,隨時掌握事故處置情況;按照規定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廳(自治區礦山安全監管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報告事故信息。
4.5.3? Ⅰ、Ⅱ級響應處置
當啟動Ⅰ、Ⅱ級響應時,市指揮部進入Ⅰ、Ⅱ級應急響應狀態,全體成員單位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成員單位迅速到位,總指揮帶領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和市級專家組、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開展應急救援處置工作;跨地區協調專業應急救援設備和物資進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資,組織社會救援,分配搜救任務;對危險區域內國家重要設施和目標采取必要的防護加固等臨時保護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災害;報請自治區給予支援,自治區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成立后,市、區級現場指揮機構在自治區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市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收集調度事故信息報告,隨時掌握事故處置情況;按照規定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廳(自治區礦山安全監管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報告事故信息。
發生跨領域、跨地區、影響嚴重的煤礦事故,市指揮部及時通報相關單位和盟市,實施區域聯動。
市指揮部或市指揮部辦公室依據煤礦事故發展變化,結合救援實際調整響應級別。
針對煤礦事故特點,在搶險救援時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及時疏散、撤離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員。
(2)統一協調指揮應急救援隊伍和救援人員進入現場實施緊急救援,嚴防發生次生事故災害,嚴格控制事態擴大。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強救援人員安全防護,確保救援人員安全。煤礦井下事故必須由專業礦山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進行救援,嚴格控制進入事故區域的救援人員數量。所有應急救援人員佩戴安全防護裝備后,方可進入事故救援區域實施救援。
(3)開通特別應急通道,確保應急救援隊伍和物資盡快到達事故現場。當發生礦井重大透水、火災、瓦斯煤塵爆炸、沖擊地壓、大面積冒頂、露天煤礦邊坡垮塌等重大事故災難,現場應急救援隊伍人力物力不能滿足需要時,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依法進行社會力量動員,發動群眾支持參與應急救援,緊急征用社會應急救援設備和物資,全力保障應急救援需要。
(4)現場指揮部成立由煤礦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與煤礦救援專家組組成的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技術組,根據事故現場救援進展情況,全面搜集整理煤礦事故應急救援相關圖紙和技術資料,綜合分析論證救援方案的可行性,及時分析解決救援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分析評估事故救援發展趨勢,科學預測事故救援結果,為制定完善、及時調整現場搶救方案和后續事故調查提供依據參考。
各級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按照分級響應原則,會同宣傳部門做好煤礦事故信息發布工作,經同級黨委和政府授權后統一、及時、準確、客觀發布事故應急救援相關信息。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迅速核實舉報情況,接受社會監督。有關各方要積極引導各類新聞媒體客觀、公正、及時報道事故情況,不得編造、發布虛假信息。
現場應急救援結束,被困人員全部獲救,遇難人員全部找到,失蹤人員無生還希望,受傷人員得到及時救治,受災群眾得到妥善安置,導致次生、衍生事故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按照事故等級由啟動應急響應的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決定并宣布應急結束。
煤礦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包括傷亡救援人員和遇難人員的補償、遇難者親屬的安置、征用物資補償、救援造成損失的補償補助、救援費用的支付、災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恢復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響,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保障社會安全穩定。
煤礦事故應急響應結束后,對能夠恢復生產建設的煤礦企業,由煤礦企業組織編制恢復生產建設方案,積極開展恢復生產建設工作,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指導。
應急響應結束后,煤礦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有關企業應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時排查化解安全風險隱患,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負責應急處置的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收集、整理應急救援工作的記錄、方案、文件等資料,對應急救援預案的啟動、決策、指揮和后勤保障等全過程進行評估,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并在應急響應結束后30日內,將總結評估報告報市指揮部。
事故調查組應當在煤礦事故處置階段介入收集有關資料,應急結束后通過現場勘查、現場模擬、計算以及調查詢問當事人、查閱相關圖紙資料等方式,認定事故發生原因、性質、責任,總結經驗教訓,提出防范措施。事故調查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牽頭,相關部門單位予以配合。
建立覆蓋全市的煤礦事故信息報送機制,保證信息暢通。各級人民政府及礦山安全監管監察、應急管理部門,煤礦企業、礦山救護隊、定點醫院應當做好應急值班工作,值班電話應保證24小時有人值守,有關人員保證能夠隨時取得聯系。充分利用有線、無線電話,衛星、互聯網等通信手段,保證各有關方面的通信聯絡暢通。
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建立與指揮部成員單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有關部門單位以及專家組的通信聯系;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隱患和應急救援資源數據庫。
所有煤礦企業特別是井工煤礦企業應當建立礦山救護隊,不具備建立條件的應當在所屬煤礦建立兼職救護隊,并與就近礦山救護隊簽訂救援協議為其服務。礦山救護隊到達服務煤礦的時間應當不超過30分鐘。
發生一般、較大事故或險情時,與發生事故的煤礦簽訂救護協議的礦山救護隊伍應當迅速做好參與救援準備,接到召請命令立即趕赴災區現場,開展應急救援行動。發生重特大事故或險情時,各級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視搶險救援需要,協調調動自治區內礦山救護隊參加搶險救援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及煤礦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醫療器械和藥品的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和裝備。調集煤礦企業儲備的有關應急救援物資,及時調撥當地人民政府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由煤礦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動員征用社會物資。
各級應急管理局、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煤礦企業應當加強煤礦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推動各礦山救護隊的專業化、正規化、標準化建設,按照《礦山救援規程》等有關規定配備救援裝備并及時更新補充。煤礦企業根據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特點和應急救援預案管理要求,做好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等日常儲備。根據煤礦事故搶險救援需要,可臨時征用有關企業的設備設施。
市指揮部辦公室協調公路、鐵路、民航等部門提供交通支持,協調沿途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便利,保證及時調動應急救援隊伍、調運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協調煤礦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調集足夠的交通運輸工具,保證現場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必要時,由區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交通管制,根據需要設立應急救援特別通道,確保救援人員、傷員、物資和器材運輸暢通無阻、及時到位。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醫療衛生應急能力體系建設,明確煤礦事故傷員救治定點醫院。衛生健康部門協調相關醫療機構負責事故應急救援醫療衛生保障工作,根據煤礦事故傷員救治需要,指導、協調有關醫療機構抓好傷員救治工作,同時做好救護隊員醫療保障工作。
煤礦事故救援、善后處理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或者由與事故責任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協議保險公司按照合同規定支付。事故單位暫時無力承擔時,根據事故應急響應等級對應的政府責任主體,由同級財政按照指揮部指令先行墊付。
煤礦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組織公安機關開展事故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重要設備的安全保護,維持現場救援秩序,及時疏散人群,組織發動群眾開展群防聯防。
煤礦事故發生地生態環境部門開展大氣、水、土壤生態環境監測,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做好現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市、區應急管理局和煤礦企業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技術人才資源,建立本級應急救援專家組,建立完善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救援力量、救援裝備、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措施基礎數據庫,開展事故預防、應急救援技術研究,提供技術咨詢服務和應急狀態下技術支持。各級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根據事故類別和嚴重程度,隨時調集有關專家參與事故搶險、調查分析。
6.4.1? 宣傳
各區人民政府、煤礦企業要按規定向公眾和員工說明煤礦企業可能發生的事故及造成的危害,廣泛宣傳應急救援有關法律法規和煤礦企業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的常識。
6.4.2? 培訓
煤礦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員工和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進行應急救援培訓教育,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定期對應急管理人員和相關救援人員進行應急救援培訓教育。
6.4.3? 演練
煤礦企業按有關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定期組織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總結評估演練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修訂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市指揮部辦公室承擔本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及時組織修訂完善。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參照本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要求進行備案,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組織修訂。煤礦企業應當制定完善企業應急預案,并按規定向各區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對在應急救援中有立功表現的個人和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失職、瀆職而貽誤救援時機、阻礙應急救援的人員,依紀依規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預案由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烏海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烏海政辦發〔2023〕31號)同時廢止。
附件:1. 生產安全事故分級
2.烏海市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3.烏海市煤礦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各工作組職責
4.烏海市及周邊盟市煤礦應急救援隊伍情況表
生產安全事故分級
一般事故(Ⅳ級):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Ⅲ級):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級):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Ⅰ級):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烏海市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
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市委宣傳部:會同市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單位做好煤礦事故信息發布,必要時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及時解疑釋惑、澄清事實;負責組織媒體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市委網信辦:負責煤礦事故的輿情監控、輿情引導、信息管控等工作;配合做好媒體報道等工作。
市應急管理局:承擔市指揮部辦公室工作;牽頭負責全市煤礦事故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協調調動全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及應急救援物資、設備實施搶險救援;協調配合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災群眾轉移安置工作,組織、發放受災群眾生活救災物資,妥善安排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組織指導配合重大以上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承擔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演練等工作;邀請相關專家趕赴生產安全事故現場參與指導事故救援;督促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參與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配合做好煤礦事故信息發布工作;完成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能源局:配合全市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參與煤礦事故調查處理;會同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災人員或受威脅人員的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完成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監察執法一處:配合做好市指揮部辦公室工作;協助指導全市煤礦事故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協助、指導、參與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煤礦事故調查;完成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煤礦事故發生地做好道路交通管制、人員疏散、治安和社會穩定工作;配合做好煤礦事故善后工作;參與煤礦一般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
市民政局:對經應急期救助和過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較大困難的受災群眾,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救助范圍。
市財政局:負責協調落實應急救援、救助資金,對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提供市自然資源局存有的煤礦事故區域測繪地理信息數據、地圖資料和基礎測繪成果,配合有關部門協調內蒙古自治區地理信息中心等提供衛星綜合定位基準服務,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應急測繪服務;因泥石流、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引發煤礦事故的,會同有關部門盡快查明地質災害發生原因、影響范圍等情況,提出應急治理措施,減輕和控制地質災害災情。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的運輸保障。
市水務局:負責組織協調煤礦礦區附近水利設施排險除險工作,及時發布山洪災害信息。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協調醫療衛生救援、疾病預防和衛生監督工作,并為地方醫療衛生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市氣象局:負責天氣監測、預測、預報,及時提供氣象信息服務;配合開展因氣象災害引發的煤礦事故災害調查、評估及氣象分析等工作。
市地震局:負責全市范圍內震情監測跟蹤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隊:根據救援需要參與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烏海供電分公司:保障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的電力供應。
烏海市煤礦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
各工作組職責
現場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技術保障組、醫療救護組、治安維穩組、輿論宣傳組、應急物資保障組、善后處置組和事故調查組等9個工作組。
一、綜合協調組
組長由現場指揮部副總指揮擔任,成員由市應急管理局、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監察執法一處,煤礦事故發生地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擔任。負責收集、匯總、報送險情和應急救援動態信息,承辦現場指揮部文秘、會務,協調、服務、督辦各組工作落實,完成現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搶險救援組
市應急管理局、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監察執法一處、市消防救援支隊,煤礦事故發生地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單位及事故單位等參加。負責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協調工作,及時處理突發災變,具體實施技術保障組制定的搶險救援方案和措施。
三、技術保障組
市應急管理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監察執法一處、市能源局、自然資源局、水務局、氣象局、地震局相關專家,煤礦事故發生地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單位及事故單位等參加。負責匯總事故單位和搶險救災有關圖紙、技術資料,研究制定應急救援技術方案和措施,掌握、研判險情,解決事故救援過程中遇到的技術難題;提出防范事故擴大、防范次生、衍生事故的措施建議。
四、醫療救護組
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煤礦事故發生地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醫療機構及事故單位參加。負責組織協調救護車、醫療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等開展傷員及中毒人員急救、轉運、救治和現場衛生防疫工作;組織協調調配衛生應急藥品、器械等醫用物資。
五、治安維穩組
由市公安局牽頭,煤礦事故發生地區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及事故單位參加。負責封閉、警戒、控制、保護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現場及周邊區域;維護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治安和救援現場工作秩序;疏散轉移現場和周邊受威脅區域人員;負責事故現場交通管制,開辟專用通道供應急救援車輛和救援人員通行;依法控制生產安全事故相關責任人。
六、輿論宣傳組
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委網信辦、市應急管理局,煤礦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和宣傳部門參加。負責信息發布、新聞報道、輿論引導、媒體服務管理和輿情管控等工作。
七、應急物資保障組
由煤礦事故發生地區人民政府牽頭,市應急管理局、交通運輸局、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烏海供電分公司和事故發生地相關部門單位及事故單位參加。負責聯系、采購、供應搶險救援物資、設備,負責救援車輛及油料的調配;為救援人員提供食宿保障;為受災人員提供臨時安置場所;為救援提供氣象監測和預報;協調電力企業保證現場電力供應;協調通信企業負責救援現場通信保障;負責現場救援物資、設備的存放和保管;開辟救援應急通道,保證救援物資、車輛暢通,對損壞道路進行搶修、維護。
八、善后處置組
由煤礦事故發生地區人民政府牽頭,市應急管理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和事故發生地相關部門單位及事故單位參加。負責開展傷亡人員及家屬的安撫、補償和保險理賠;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九、事故調查組
按照國家事故調查有關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負責對煤礦事故發生原因和過程進行全面調查,提出責任處理意見,提交調查報告。
烏海市及周邊盟市煤礦應急救援隊伍情況表
序號 | 救護隊名稱 | 盟 市 | 地 址 | 值班電話 | 傳真電話 |
1 | 國能烏海能源公司 救護大隊 | 烏海市 | 烏達區/海南區 | 0473—3114350 | 0473—3110834 |
2 | 建元煤焦化救護大隊 | 鄂爾多斯市 | 棋盤井 | 0477—222550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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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主辦 烏海市大數據中心 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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