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烏海市紀委監委機關? 中共烏海市委員會組織部??
烏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烏海市財政局??烏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
《烏海市易地交流任職縣處級領導干部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
烏機關事務發〔2025〕10號
各區紀委監委,區委組織部,發改委、財政局、住建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
《烏海市易地交流任職縣處級領導干部住房保障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烏海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
烏海市紀委監委機關
中共烏海市委員會組織部
烏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烏海市財政局
烏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10月24日
烏海市易地交流任職縣處級領導干部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條??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關于進一步加強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的意見》(內組發〔2020〕2號)有關精神,為貫徹落實好來我市交流任職縣處級領導干部保障政策,加大對交流任職干部的關心關愛力度,妥善解決干部的住房需求,結合烏海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易地交流干部一般是指因工作需要由中組部、上級黨委及其組織、紀檢部門、公檢法、自治區廳局統籌安排,決定易地交流任職到我市的縣處級干部。主要包括兩類:一是中央和國家機關或其他省區市交流到我市任職、掛職的縣處級干部;二是自治區其他盟市與區直單位交流到我市任職、掛職的縣處級干部。
家庭主要居住地在本市的易地交流任職縣處級干部,我市市直單位與各區之間,各區之間交流任職、掛職的縣處級干部,不在保障范圍內。
家庭主要居住地是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居住地,沒有配偶的則為父母或未成年子女的居住地,不含港澳臺及國外。
第三條??各區、市直各部門有干部周轉住房的,易地交流任職的縣處級領導干部應居住在既有干部周轉住房內。其中住房建筑面積如超出110平方米,超出部分的費用按照當地人才公寓租金標準收取,最大不超過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超出面積上限的周轉住房應進行騰退或調整。
各區、市直各部門存量住房確實無法滿足需要,或無干部周轉住房的,可采取租賃方式保障,由所在單位租賃不超過建筑面積為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商品房保障干部住房需求;如有特殊情況,所租房屋超出100平方米,超出部分費用按照當地市場租金標準收取,最大不超過120平方米。
如交流縣處級干部自行租賃解決住房需求,所租賃的住房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所在單位可為縣處級干部給予租賃補貼,由此產生的租賃費用或租賃補貼由交流干部所在單位解決,標準按照當地市場租金標準發放。
市場租金標準以專業評估機構評估的本地區商品房平均租金為標準。
第四條??易地交流任職縣處級干部申請住房保障,由干部本人提出申請,干部所在單位進行審核,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進行備案后按照規定辦理,并抄送同級組織部門。
第五條??各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市直有易地交流任職縣處級干部的部門每半年將干部住房保障情況報送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并抄送市委組織部。
第六條???市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會同組織、發改、財政、住建部門組成周轉住房聯合工作組,負責對易地任職干部申請、使用、騰退周轉住房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規定申請、使用、騰退周轉住房,以及租賃房屋和發放租賃補貼的問題線索,將移送紀檢部門。
第七條??本辦法由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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