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烏海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
| 索??引??號 | 111503000115543089/2021-06944 | 發文字號 | 烏海政辦發〔2021〕29號 | ||||||
| 發文機構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 | ||||||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生態環境 | ||||||||
| 成文日期 | 2021-11-30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21-12-11 16:40:06 | 公文時效 | 有效 | ||||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烏海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烏海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為加快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7〕68號)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內黨辦發〔2018〕38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考察內蒙古重要講話和參加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內蒙古代表團審議時關于“著力抓好烏海及周邊地區等重點區域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通過探索實踐,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事項,構建起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機制完善、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公開透明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有力保障。
二、適用范圍
本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沙漠、濕地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1.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因安全生產事故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
2.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構成犯罪且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
4.因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包括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含重金屬的污染物和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
5.自然保護地、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水產及野生植物種質資源保護區受到嚴重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
6.烏海湖和黃河烏海段受到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導致水質下降的;
7.飲用水源保護區受到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導致水質下降的;
8.違法排污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導致水功能區水質下降或不達標的;
9.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二)以下情形不適用本方案:
1.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
2.歷史遺留且無責任主體的生態環境損害問題,由所在地政府納入正常環境治理工作;
3.責任主體滅失或無法確定的生態環境損害問題,由所在地政府納入正常環境治理工作。
三、工作內容
(一)明確賠償范圍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
1.應急處置費用。在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后,為預防和減少本次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而支出的應急監測、污染控制和污染清除等相關費用。
2.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損害已經發生,為恢復或部分恢復受損生態環境功能,根據治理方案已采取或將要采取措施所需要的相關費用。
3.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在受損生態環境功能部分或完全恢復前,因無法使用該生態環境功能所造成的損失。
4.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受損生態環境及其功能難以恢復,其向公眾或其他生態系統提供服務的能力完全喪失造成的損失。
5.調查、鑒定評估費用。因生態環境損害而開展調查、監測、勘查污染破壞區域、鑒定評估污染破壞損害風險、實際損害及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后鑒定評估所需要的相關費用。
6.專家費用。因聘請專家出具意見所需的相關費用。
7.磋商過程費用。賠償權利人在與賠償義務人磋商過程中所發生的合理費用。
8.訴訟費用。賠償權利人因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所發生的合理費用。
9.其他費用。其他因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需要承擔的相關合理費用。
此賠償范圍可根據自治區及我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開展落實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經磋商達成一致,由賠償義務人負責污染清除或生態修復的,污染清除、生態修復費用不再納入賠償范圍,但需達到磋商確定的修復效果。
(二)確定賠償義務人
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運營維護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應當與賠償義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現行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有相關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對積極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并及時履行賠償協議、開展生態環境修復的賠償義務人,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將其履行賠償責任的情況提供給相關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裁量時予以考慮,或提交司法機關,供其在案件審理時參考。
(三)明確賠償權利人
市人民政府作為烏海市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市人民政府可指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能源、農牧、林業草原等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的部門或其他具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簽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申請司法確認、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對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等相關事宜。生態環境損害具體賠償工作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或機構的,由賠償權利人指定牽頭部門或機構;牽頭部門或機構應當就全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一并進行磋商,其他相關部門或機構應當積極配合。
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舉報要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和答復。
(四)案件線索來源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根據本方案規定的職責分工,可以重點通過以下渠道發現案件線索:
1.中央和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
2.突發生態環境事件;
3.發生生態環境損害的資源與環境行政處罰案件;
4.涉嫌構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案件;
5.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確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
6.各項資源與環境專項行動、執法巡查發現的案件線索;
7.信訪投訴、舉報和媒體曝光涉及的案件線索。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定期組織篩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線索,并建立案件辦理臺賬,實行跟蹤管理,積極推進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工作。
(五)明確賠償程序
1.啟動程序。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對擬提起索賠的案件線索及時開展調查。經過調查發現符合索賠啟動情形的,報本部門或機構負責人同意后,開展索賠。索賠工作情況應當向賠償權利人報告。對未及時啟動索賠的,賠償權利人應當要求具體開展索賠工作的部門或機構及時啟動索賠。
2.開展賠償磋商。需要啟動生態環境修復或損害賠償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或參考專家意見,按照“誰損害、誰承擔修復責任”的原則,就修復啟動時間和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案情比較復雜的,在首次磋商前,可以組織溝通交流。
磋商期限原則上不超過90日,自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向義務人送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書面通知之日起算。磋商會議原則上不超過3次。
磋商達成一致的,簽署協議;磋商不成的,及時提起訴訟。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視為磋商不成:
(1)賠償義務人明確表示拒絕磋商或未在磋商函件規定時間內提交答復意見的;
(2)賠償義務人無故不參與磋商會議或退出磋商會議的;
(3)已召開磋商會議3次,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認為磋商難以達成一致的;
(4)超過磋商期限,仍未達成賠償協議的;
(5)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認為磋商不成的其他情形。
經磋商達成賠償協議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與賠償義務人可以向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申請司法確認時,應當提交司法確認申請書、賠償協議、鑒定評估報告或專家意見等材料。
3.提起民事訴訟。對不具備磋商條件或經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根據生態環境損害的具體情況,依法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修復生態、賠償損失等訴訟請求。訴訟判決前,經法院同意,賠償權利人可以與賠償義務人繼續磋商,進行庭外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進行調解。
人民法院要依托現有資源,依法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案件,可根據賠償義務人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試行分期賠付,探索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
4.開展生態環境修復。對生態環境損害可以修復的案件,要體現環境資源生態功能價值,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磋商一致的,賠償義務人可以自行修復或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修復受損生態環境,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做好監督等工作;磋商不成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義務人承擔修復責任。
對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案件,賠償義務人繳納賠償金后,可由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根據國家和本地區相關規定,統籌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替代修復。
磋商未達成一致前,賠償義務人主動要求開展生態環境修復的,在雙方當事人書面確認損害事實后,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同意,并做好過程監管。
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的訴訟案件裁判、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議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應當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限制等措施。
5.開展修復效果評估。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在收到賠償義務人、第三方機構關于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完成的通報后,組織對受損生態環境修復的效果進行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
修復效果未達到修復方案確定的修復目標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賠償協議或法院判決要求繼續開展修復。
修復效果評估相關的工作內容可以在賠償協議中予以規定,費用根據規定由賠償義務人承擔。
(六)規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
為查清生態環境損害事實,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委托符合條件的機構出具鑒定評估報告,也可以和賠償義務人協商共同委托上述機構出具鑒定評估報告。鑒定評估報告應明確生態環境損害是否可以修復;對于可以部分修復的,應明確可以修復的區域范圍和要求。
對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專家評估的方式,出具專家意見。也可以根據與案件相關的法律文書、監測報告等資料綜合作出認定。
專家可以從國家和地方成立的相關領域專家庫或專家委員會中選取。鑒定機構和專家應當對其出具的報告和意見負責。
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參照執行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和自治區相關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辦法。
(七)加強與公益訴訟的銜接
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在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后可以同時告知相關人民法院和檢察機關。
檢察機關可以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和訴訟提供法律支持,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能源、農牧、林業草原等部門可以對檢察機關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提供證據材料和技術方面的支持。
(八)加強資金管理
對生態環境損害可以修復的案件,賠償義務人或受委托開展生態環境修復的第三方機構,要加強修復資金的管理,根據賠償協議或判決要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
對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案件,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繳入同級國庫。賠償資金的管理,按照財政部聯合相關部門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機構。成立烏海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改革實施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市政府主要領導任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分管領導任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各區及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衛生健康委員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司法局、財政局、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局、能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水務局、農牧局、交通運輸局、應急管理局、科學技術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商務局、文體旅游廣電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協調推進相關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明確職責任務,認真組織實施,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確保工作有序推進。
(二)明確部門職責。市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各區政府和各相關部門要按照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職責積極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要完善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通報、移送、資源共享、信息發布等工作機制。
1.市生態環境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指導全市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修復效果評估等工作。
2.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登記立案、審理和執行等工作。
3.市人民檢察院負責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檢察工作。
4.市科學技術局負責對生態環境損害評估、鑒定等關鍵技術給予相關支持。
5.市司法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訴訟等相關法制保障工作,加強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對因生態環境損害導致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6.市財政局負責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管理工作。
7.市自然資源局依照職責組織對我市行政區域內涉及土地資源、非煤礦產資源、風景名勝區等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同時依照職責組織對我市行政區域內涉及森林、草原、濕地、自然保護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等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8.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依照職責組織對我市行政區域內涉及自來水廠、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城鎮排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9.市農牧局依照職責組織對我市行政區域內涉及農用地、農牧業生物、農業資源、農業環境、漁業水域等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10.市水務局依照職責組織對我市行政區域內涉及水資源開采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等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11.市能源局依照職責組織對我市行政區域內涉及煤炭、電力等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12.市交通運輸局依照職責組織對我市行政區域內涉及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道路和水路運輸過程中因交通安全事故造成次生生態環境損害等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13.市應急管理局依照職責組織對我市行政區域內涉及因安全事故造成次生生態環境損害等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14.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照職責對符合國家和本市固定資產投資政策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項目給予支持。
15.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生態環境局對各地環境健康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或指導地方開展調查研究,加強環境與健康綜合監測與風險評估。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商務局、文體旅游廣電局等部門根據工作職責和管理范圍各負其責,開展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關工作。
各區政府和各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環境公益訴訟的調查取證等工作。
(三)落實經費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
(四)加強考核監督。各區政府和各相關部門在改革過程中,要及時總結經驗,完善相關制度。各區政府和各相關部門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本部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情況報送至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各區政府和各相關部門要建立聯絡員制度,指定專人負責采集信息資料,及時向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報送工作情況。
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對各區和各相關部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跟蹤督查。
(五)加大獎懲力度。對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給予獎勵。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機關、司法機關。
(六)鼓勵公眾參與。創新公眾參與方式,充分利用電視、報紙和新媒體等載體,加大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關法規制度的宣傳力度,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不斷強化保護生態、損害必償理念。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生態環境修復或賠償磋商工作,強化公眾意見反饋處理。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和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等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
下載文件:烏海政辦發〔2021〕29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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