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烏海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 實施辦法》的通知 | ||||||||
| 索??引??號 | 111503000115543089/2022-07110 | 發文字號 | 烏海政辦發〔2022〕35號 | ||||||
| 發文機構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 | ||||||
| 主題分類 | 人力資源、公共服務 | ||||||||
| 成文日期 | 2022-09-28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22-09-30 15:06:56 | 公文時效 | 有效 | ||||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烏海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2年9月28日
烏海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良好社會道德風尚,鼓勵見義勇為行為并依法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39號)、《內蒙古自治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2001年11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等相關規定,結合烏海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
本市戶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外實施見義勇為行為,參照本辦法予以獎勵和保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的人員,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實施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
保安員、輔警、治安聯防員、交通協管員等負有約定義務的人員,與違法犯罪嫌疑人英勇搏斗或者實施搶險、救災、救人行為,超出履職能力所要求的標準,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
公民救助有贍養和撫養義務的直系親屬的行為、有監護職責的公民救助被監護人的行為,應當視為履行法定義務,不認定為見義勇為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由市、區兩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日常工作由各級政法委員會負責。
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和城鄉建設、審計、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相關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應當協助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
宣傳、文體旅游廣電、精神文明建設等部門應積極宣傳見義勇為先進事跡,弘揚社會新風正氣,努力在全社會營造人人關愛見義勇為人員的濃厚氛圍。
第五條??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生活困難的,應當給予必要幫扶。見義勇為負傷人員享有被救助的權利。
第六條??獎勵和保障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廣泛參與,立足于解決實際困難,從基本生活、醫療、就業、教育、住房等方面,切實保障好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確??認
第七條??市、區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負責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
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由政法委、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和城鄉建設、審計、司法行政等部門人員和相關專業人員組成,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委政法委員會。
第八條??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行為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可以向行為發生地所在的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舉薦見義勇為人員。
申請確認、舉薦見義勇為的,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情況復雜的,期限可延長至6個月內。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6個月后申請確認、舉薦見義勇為的,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接收。
沒有申請人、舉薦人的,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可以依照職權予以確認。
第九條??向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應當做到行為事實清楚,證據材料確實充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為人的身份等有關基本情況;
(二)行為人受傷、殘疾或者死亡的,提交法醫鑒定、司法鑒定機構證明、評殘證明或者死亡證明;
(三)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材料或者公安機關的詢(訊)問材料;
(四)有關單位、人員的見證材料。
第十條??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受理見義勇為申請確認或者舉薦材料后,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并作出書面決定;對事實不清楚、材料不齊全的,應當要求申請人、舉薦人補齊材料,必要時可組織開展調查、取證,并在材料補齊或者調查、取證結束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并作出書面決定;情況復雜確實需要延期的,經評定委員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或舉薦人。
對未確認為見義勇為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舉薦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見義勇為確認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機關組織開展;遇有重大、疑難問題的,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召開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由全體成員進行投票表決,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票數相同的,由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再次召開全體成員會議進行表決,如票數仍相同,由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主要負責人決定。
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按季向各成員單位通報見義勇為確認工作情況。
第十二條??對擬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和事跡,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
因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安全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可不予公示。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進行表彰和獎勵。
對不予確認為見義勇為的,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作出不予確認的書面決定,并自作出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或舉薦人。
第三章 ?保??障
第十三條??應當在每年的市財政預算中安排見義勇為專項經費,制定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并視經費使用情況及時調整,專款專用。專項經費由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管理,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四條??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將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及時護送到醫療機構,同時有保全證據、提供真實情況和協助救治援助見義勇為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救治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費用,由公安機關責令致害人及其監護人及時支付;無致害人或致害人及其監護人無力承擔的,由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工作單位暫付;工作單位無力暫付或者無工作單位的,緊急情況下由醫療機構墊付,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及時救治,不得拒絕、推諉。
因見義勇為而遭受人身損害并有侵權人的,侵權人或者侵權人的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依照前款規定先行墊付相關費用的,應當向侵權人或者侵權人的監護人追償。
因見義勇為而遭受人身損害并有受益人的,有關費用可以由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監護人適當承擔。
第十六條??參加工傷保險的見義勇為人員,被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按照《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令第21號)進行傷殘鑒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沒有參加工傷保險且未認定視同工傷的見義勇為人員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而致殘的,應當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退役軍人事務部令第1號)及有關規定,評定傷殘等級,并享受相關待遇。
第十七條??因見義勇為負傷而誤工的人員,在國家規定的治療期內,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應視為正常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違法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因見義勇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所在單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因見義勇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已經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見義勇為人員不能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待遇,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者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按程序納入社會救助范圍。
第十九條??見義勇為犧牲人員有關撫恤優待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不符合烈士條件,屬于因公犧牲情形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撫恤;
(三)屬于視同工傷情形的,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待遇,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遺屬特別補助金;
(四)同時符合因公犧牲情形和視同工傷情形的,按照就高原則予以撫恤或者補助;
(五)不屬于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的,由見義勇為死亡人員生前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一次性補助金;無工作單位或者工作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所需資金從見義勇為專項經費中支付,見義勇為專項經費不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
第二十條??見義勇為傷殘人員的醫療、誤工及傷殘后的生活補助費以及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喪葬費、生前撫養(扶養)人的必要生活費等,按照下列順序解決:
(一)致害人及其監護人承擔;
(二)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承擔或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
(三)從發生地的見義勇為保護獎勵專項基金中支付;
(四)發生地區人民政府財政解決。
第二十一條??見義勇為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所得獎金或獎品按照現行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二條??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協調解決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扶養的親屬,在工作、學習、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
第二十三條??對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優先納入就業援助,優先推薦就業。政府部門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向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傾斜,并按規定給予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
第二十四條??對低收入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要切實保障其基本生活。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法定贍養人和撫養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戶籍所在地區民政部門要依法納入救助范圍,保障其基本生活。
對因突發性或臨時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急需救助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符合相關條件申請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的,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優先救助。
對見義勇為人員犧牲或重殘,且另一方監護人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撤銷監護管理資格以及另一方監護人為外籍人員被遣送(驅逐)出境且未履行撫養義務等條件,造成其子女事實上無人撫養的,可優先納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造成子女致孤的,屬于城市特困供養范圍的,優先安排到城市特困供養機構供養;對認定為孤兒的,依法納入孤兒保障體系,同時按照有關規定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第二十五條??要在學區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加大對適齡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護力度。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進入公辦幼兒園就讀,應當予以優先接收。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子女可在其居住地、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戶口所在地、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安排到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就讀,享受當地居民同等待遇。家庭經濟困難在校就讀的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其就讀學校應當根據教育資助政策有關規定,優先給予資助。
第二十六條??要切實解決中低收入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的住房困難。對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準入標準的城鎮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應當優先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優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對符合農區危房改造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應當給予優先安排和適當照顧。
第二十七條??要提高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保障水平。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機構要建立綠色通道,堅持“先救治、后收費”原則,對急危重癥的,要優先救治。要建立與自治區內或自治區外周邊醫院的協作機制,確保必要時見義勇為負傷人員能夠得到更高水平的救治。因負傷造成長期醫療費用個人負擔較重的人員,可通過醫療機構適當減免醫療費用、城鄉醫療救助等方式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致孤兒童的醫療保障,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覆蓋范圍,符合條件的優先給予救助,參保費用可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解決。
第二十八條??要加大對見義勇為人員的保護力度,防止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受打擊、報復或陷害。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受到誣告陷害或打擊報復的,可向各區公安機關申請調查,公安機關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并給予答復。對不宜公開或本人不愿公開的見義勇為人員,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為其保密。
第二十九條??要做好見義勇為人員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工作,建立見義勇為人員法律援助工作協調機制,因見義勇為行為或者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向被請求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或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三十條??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而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行為發生地的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在見義勇為專項經費中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
第四章 ?獎??勵
第三十一條??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實行精神獎勵、物質獎勵和社會保障相結合的原則。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對確認的見義勇為人員可以給予下列表彰或者獎勵:
(一)通報嘉獎;
(二)記功;
(三)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
(四)頒發獎金。
第三十二條??符合見義勇為行為,根據其事跡和社會影響,授予“見義勇為公民”“見義勇為勇士”榮譽稱號。
(一)事跡突出并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見義勇為先進個人”可授予“見義勇為公民”榮譽稱號,由區級人民政府批準授予;
(二)事跡顯著或有較大社會影響力和社會貢獻的“見義勇為公民”,可授予“見義勇為勇士”榮譽稱號,由市人民政府批準授予;
(三)事跡特別顯著或有重大社會影響力和社會貢獻的“見義勇為勇士”,可按照自治區有關要求,申報自治區級獎勵。向自治區申請獎勵的,應當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相關材料,由市、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加具評定意見,按照自治區規定的程序進行申請。
第三十三條??獲“見義勇為公民”“見義勇為勇士”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人員,可享受如下特殊照顧:
(一)符合就業條件的,享受優先待遇;
(二)本人或其子女符合征兵條件且自愿的,優先推薦應征入伍;
(三)報考國家公務員的,同等條件下按有關規定優先錄用;
(四)國家有其他特殊照顧政策的,依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見義勇為表彰和獎勵由市、區人民政府決定。確認為“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或獲嘉獎的,獎勵10000元/人;授予“見義勇為公民”稱號或記功的,獎勵20000元/人;授予“見義勇為勇士”稱號或記功的以及獲得自治區見義勇為獎勵的,獎勵30000元/人。
第三十五條??對已經被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因見義勇為行為住院治療或犧牲的,享受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撫恤補助規定。
第三十六條??各區人民政府可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對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制定區級獎勵標準,同時應當制定輕微傷以下(含輕微傷)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標準,視情況對符合相關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進行另行獎勵。獎勵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已經在見義勇為行為地領取相關撫恤獎金的,與我市撫恤獎金差額的部分,由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或者其戶籍所在地的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條的有關規定確認后予以補足。
第五章 ?經費使用
第三十七條??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的來源:
(一)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撥款;
(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捐贈;
第三十八條??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用于:
(一)獎勵、慰問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
(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九條??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結合各自工作實際,根據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生活情況,每年春節前對特別困難的進行慰問。
第四十條??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見義勇為榮譽或者獎勵的,由原確認機關撤銷其榮譽稱號,追回所獲獎金、撫恤金和其他補助費,取消相關待遇;當事人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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