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 |||||||
| 公開日期 | 2021-10-11 17:51:44 | |||||||
烏海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為促進政務數據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加強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匯聚、融通和應用,規范全市政務信息資源整合及共享,推動政府部門之間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結合烏海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烏海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出臺背景
為規范和促進我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有效打破“信息孤島”和“數據煙囪”,充分發揮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轉變職能、創新管理、優化營商環境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內蒙古自治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內政發〔2018〕23號)、《內蒙古自治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21〕43號)等文件要求,我市出臺了《烏海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
二、《烏海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主要內容
《烏海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共包含五章二十一條,界定了信息資源共享過程中的主體,明確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要求、共享類型以及提供和使用原則,規范了信息共享中的監督和保障機制。
一是界定政務信息資源、政務部門、使用范圍以及遵循原則。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信息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托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信息資源。政務部門,是指政府部門、產生政務信息資源的相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適用于規范全市各級政務部門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和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遵循: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需求導向,無償使用;統一標準,統籌建設;建立機制,保障安全。
二是明確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要求、共享類型以及提供和使用原則。各政務部門負責編制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建立管理制度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更新。市大數據中心負責匯總形成《烏海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并建立更新機制。政務信息資源按照共享分類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種類型,其中無條件共享類可在共享平臺直接獲取、有條件共享類需通過共享平臺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提供部門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不予共享類提供部門應說明理由。提供部門應保障政務信息資源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確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與本部門所掌握政務信息資源的一致性。使用部門應當優先在共享平臺獲取資源。凡屬于共享平臺可以獲取的數據,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重復提交,不得擅自超范圍采集數據。
三是規范信息共享工作的監督和保障機制。市大數據中心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統籌協調,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評價機制,督促檢查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落實情況。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情況作為安排電子政務建設資金的重要依據;凡不符合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要求的,暫停安排其相關新建項目和運維費用。各政務部門應建立健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確目標、責任和實施機構。政務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的共享數據的保密、審查和風險防范工作,確保共享數據的安全。使用部門對獲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確的用途用于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政務信息資源未經政務信息資源提供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更改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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