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暫行)》政策解讀 | |||||||
| 公開日期 | 2022-07-18 10:44:24 | |||||||
問:出臺該辦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關于印發<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發改能源〔2015〕145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國辦發〔2020〕39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16〕188號)、《內蒙古自治區加快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2021-2025)》等文件精神,發展新能源汽車是我國應對氣候變化、推動綠色發展的戰略舉措。充換電設施是新能源汽車發展的重要條件和基礎配套,是城市新型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國家高度重視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及其配套,相關部委陸續出臺政策文件,加快推進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布局。但我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存在數量相對較少,充電服務能力不足,運營管理水平較低等問題。出臺本《辦法》可以進一步促進我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規范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促進我市新能源汽車的發展。
問:《辦法》出臺的依據是什么?
答:《辦法》主要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關于印發<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發改能源〔2015〕145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國辦發〔2020〕39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16〕188號)、《內蒙古自治區加快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2021-2025)》等文件的相關具體要求,同時參照借鑒呼和浩特市、鄂爾多斯市、包頭市出臺的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而制定。
問:《辦法》主要有哪些內容?
答:《辦法》共七個章節,分別是總則、規劃管理、建設管理、運營管理、監督管理、安全運行與監管、保障措施。
第一章總則主要介紹了本《辦法》的起草依據,對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及用途進行了名詞概念解釋,明確了鼓勵社會各類投資主體參與充(換)電設施投資建設的原則。
第二章規劃管理對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各類停車場所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比例進行了規定,規定全市范圍內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配套建設一座公共充電站。
第三章建設管理對充(換)電樁建設程序、施工資質、檢查驗收、變更申請、標準要求、信息化管理等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第四章運營管理對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登記注冊、運營管理、制度建設、安全生產、備案及撤銷備案以及用電報裝等環節進行明確規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要求對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采取日常監督與年度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監督核查,核查不合格的運營管理單位取消其運營資格,核查細則政府另行規定。
第六章安全運行與監管對電動汽車用戶、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規范使用、故障處置、維修保養等提出具體要求,同時要求各區人民政府和相關委、辦、局應當定期開展充(換)電設施的檢查和隱患排查。
第七章保障措施成立了市新能源汽車發展和推廣應用領導小組,明確了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對下一步優化項目審批程序、加大政策引導支持、完善財政金融政策、強化用地支持、加強電網規劃、加強科技創新等提出了明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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