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 |||||||
| 公開日期 | 2023-11-17 16:36:08 | |||||||
一、編制依據
《烏海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內蒙古自治區愛國衛生條例》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愛國衛生工作的意見》等相關法規規定、文件精神,《辦法》不僅是落實《國家衛生城市標準(2021版)》要求,也是維護公眾健康權益,創造良好公共環境,提高城市整體文明健康水平。
二、總體要求
《烏海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18年制定,距今已有5年的時間,已到期廢止。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人們生活水平提高,病媒生物的生存環境發生改變,繁衍活動出現新趨勢,新發及輸入性病媒生物傳播疾病在我國不斷涌現,老《辦法》已經難以適應新時期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要求。按照《國家衛生城市標準(2021版)》標準釋義第206條要求“制定本級政府病媒生物控制管理規定或文件,或對上級頒布的相關規定和辦法有實施細則。”因此烏海市有必要重新修訂《辦法》。
三、主要任務
《辦法》主要從制定依據、實施范圍、職責要求、重點工作任務、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等幾個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本辦法共六章二十九條。
(一)第一部分是總則(第1—10條),內容包括制定依據、病媒生物界定、實施范圍和實施原則。明確了各級愛衛會和市愛衛會成員單位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和監督管理責任分工。
(二)第二部分是預防控制(第11—21條),明確了各級愛衛辦、疾控機構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經營管理單位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職責及基本預防控制措施。
(三)第三部分是經營服務管理(第22條),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的資質條件進行明確。
(四)第四部分是監督檢查(第23—26條),明確了各級愛衛辦加強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監督檢查措施。
(五)第五分部是法律責任(第27條),明確了對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職責、病媒生物防制不達標、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
(六)第六部分是附則(第28—29條),解釋了專業術語含義,明確了本《辦法》的實施日期。
四、保障機制
一是堅持政府負責,政策制定相關部門協作實施,單位負責、科學治理、分類指導、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規定了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愛衛會成員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二是明確了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責任制。按照“誰受益、誰負擔”“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劃分責任范圍,各單位區域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本單位負責。
三是規定了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主管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檢查監督制度。
五、附件有關內容解讀
無
聯系科室: 烏海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聯系人:王耀立
聯系電話:?899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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