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烏海市加強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
| 索??引??號 | 111503000115543089/2023-01463 | 發文字號 | 烏海政辦發〔2023〕6號 | |||||||
| 發文機構 | 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信息分類 | 政府文件 | |||||||
| 成文日期 | 2023-03-23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23-03-23 09:39:24 | 公文時效 | 有效 | |||||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烏海市加強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3年3月23日
(此件依申請公開)
烏海市加強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
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加強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監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22〕94號)要求,加快推進烏海市入河排污口(以下簡稱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長效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入河污染物排放管控,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將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與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緊密結合起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深化排污口設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責任明晰、設置合理、管理規范的長效監督管理機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斷提升水環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
二、工作目標
按照“追根溯源、精準施策、分類整治”的總體思路,以“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規范整治一批”為工作原則,持續推進我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2023年5月底前,在2022年排查溯源的基礎上,完成我市黃河干流及都斯圖河排污口監測、溯源。加快推進黃河干流及都斯圖河排污口整治;2024年,完成黃河干流和都斯圖河排污口整治;2025年,完成黃河干支流范圍內所有排污口排查整治,推進排污口規范化建設,提高排污口監督管理水平。
三、重點任務
(一)精準排查溯源
1.認真摸底。各區人民政府承擔組織實施排污口排查溯源主體責任,鼓勵利用遙感監測、水面航測、水下探測、管線排查等技術,要切實摸清掌握國家和自治區交辦的440個入河排污口分布及數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受納水體,排污單位基本情況、排污口設置審核情況、排污許可證要求等,明確排污口下游關聯的國控斷面、水功能區、責任主體以及河長信息等情況。建立健全排污口監測體系,對于不具備采樣監測條件的入河排污口列明原因,對具備采樣監測條件的要做好排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濃度和受納水體水質的監測、統計工作。(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生態環境局)
2.確定類型。根據排污口責任主體所屬行業及排放特征,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與編碼規則》(HJ1235—2021),根據國家、自治區統一要求,將排污口分為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種一級類型。二級分類參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與編碼規則》(HJ1235—2021)執行。各區可從實際出發對排污口進一步細化,對于不屬于上述“四類”的非排口情形,要及時向自治區和國家生態環境部門申請核銷。(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生態環境局)
3.厘清責任。各區要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則,逐一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建立責任主體清單。對于難以分清責任主體的排污口,各區通過精準溯源,查清排污口對應的排污單位及其隸屬關系,確定責任主體;經溯源后仍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由區人民政府指定責任主體,責任主體負責源頭治理以及排污口監測整治、規范化建設、維護管理等。(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相關部門)
(二)分類分批整治
排污口整治應采取“依法取締、清理合并、規范整治”三種措施,分批分類實施整治。整治工作要維護群眾切身利益,充分考慮到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實際。對確有困難、短期內難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業單位,可合理設置過渡期,指導幫助整治。
1.推進工業排污口整治。各產業園內的工礦企業,要進一步完善園區污水管網,加強老舊管網更新改造,通過截污納管收集各企業工業污水,由園區污水處理設施和中水回用設施集中處理,處理達標后分級回用于工礦企業、園區綠化和礦區灑水等,原則上各企業和污水處理廠不再設置工礦企業排污口,確需設置排污口的,按照排污口審批規定規范整治。各產業園外的工礦企業,應按照環評(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建設污水處理和中水回用設施,處理達標后回用,確實難以回用的企業原則上只保留一個工礦企業排污口,并按照排污口審批規定規范整治。各類工礦企業和產業園污水處理廠,原則上每家只保留一個雨洪排口,并設置標志牌和視頻監控,確保旱天不排放污水。(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烏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市生態環境局、工業和信息化局)
2.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和雨洪排口整治。持續推進建成區兩個生活污水處理廠及污水管網更新改造,提升污水收集、處理效能,并且加強兩個生活污水處理廠達標尾水分級利用,逐步實現排污口停用。進一步摸清城鎮雨洪口排水情況,要分類施策,依法依規采取截污治污方式對城鎮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開展清理整治,嚴禁“一刀切”合并、封堵,防止影響汛期排水防澇安全。其中,針對長期失去排水功能的城鎮雨洪口,建議封堵;針對晴天有污水排放的城鎮雨洪排口,要徹底整治雨污混接錯接管網,杜絕污水排放;針對截流式合流制城鎮雨洪排口,要合理推進雨污分流改造,暫不具備條件的,可通過增設調蓄設施、管道截留等工程措施,推進治理。整治后保留的城鎮雨洪排口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設置標志牌,開展巡查,清掏管道沉積物,保證雨水排放通暢。(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3.推進農業排口整治。根據養殖污染防治要求,對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排污口應限期拆除或封堵,對禁養區外的規模化養殖廠應按照環評要求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貯存設施,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收集、貯存、處理、回用,原則上不設置排污口,確需設置排污口的,按照排污口審批規定規范整治,防止污染水體。通過高標準農田建設及農田節水改造等措施,逐步推進農田退水口整治。積極推廣綠色水產,減少水產養殖污染排放。(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農牧局)
4.推進溝渠(泄洪溝)、河涌等整治。納入河長制管理范圍的溝渠(泄洪溝)、河涌等,應結合河長制管理要求,加強“清四亂”常態化規范化管理和整治。對未納入河長制管理范圍的溝渠(泄洪溝)、河涌等,各區需針對性制定整治措施,推進規范化整治。(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水務局)
5.推進農村排污口整治。有條件的農區,生活污水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排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處理,農區排污口因地制宜采取相關措施治理。不具備納管條件的農區,應結合“鄉村振興計劃”“農村人居環境綜合整治”“環境綜合治理”等行動,加強農區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推進農區生活污水排口整治,確保污水達標排放。(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生態環境局)
6.推進其他排污口整治。針對其他排口,因地制宜采取經濟、高效的治理技術、設備和措施,實現有效整治,促進黃河烏海段干流水質持續向好。(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相關部門)
四、整治要求
工礦企業排污口、產業園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規模化畜禽養殖和水產養殖企業排污口等出水水質需滿足排污口設置審核或排污許可證要求的排放標準或相應行業環境管理規范要求。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出水水質應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排放標準。農區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出水水質執行《內蒙古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試行)》(DBHJ/001-2020)相關限值。工業企業和園區污水處理廠雨洪排口、城鎮雨洪排口、非規模化畜禽養殖和水產養殖排口、農田退水口、溝渠(泄洪溝)、河涌、其他排口等水質待生態環境部印發相關技術規范標準后,按相應規定執行。
五、保障措施
(一)嚴格規范審批。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的設置依法依規實行審核制。對新建、改建、擴建上述排污口,除由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和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審核的排污口外,其他排污口設置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審核。可能影響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勢穩定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應征求有管理權限的流域管理機構或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排污口設置審核信息要及時依法向社會公開。(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二)加強審核要求。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城鎮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等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根據全市水環境質量目標和納污能力,嚴格審核排污口設置的位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重點內容。結合排污單位行業特點,對排污口特征污染物提出具體要求。對于行業排放標準中沒有具體規定的污染物,各區應根據全市水環境質量目標,結合實際情況明確管控要求。(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生態環境局)
(三)落實監督管理。各區根據排污口類型、責任主體及部門職責等,組織落實排污口監督管理責任,推動構建“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督管理體系。根據每個排污口的實際情況,必要時在明顯位置樹標立牌,標識牌設立按照《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標志牌設置規則(試行)》執行。工礦企業、產業園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要建立巡查制度,開展巡查,建立“一口一檔”監督管理臺賬,定期報送各區生態環境部門,并完成國家和自治區系統填報。(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生態環境局)
(四)加強日常監測。工礦企業、產業園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規模化畜禽養殖和水產養殖企業要依據排污口設置審核或核發排污許可證監測要求,開展排污口出水水質自行監測并完成信息公開,生態環境部門按要求開展監督性監測。對新改擴建的排污口在三個水文年內實施跟蹤監測,如排污口的設置對國控斷面、水功能區水質產生重大影響的,需重新論證排污口設置的合理性。對工業企業和園區污水處理廠雨洪排口、城鎮雨洪排口、非規模化畜禽養殖和水產養殖排口、農田退水口、溝渠(泄洪溝)、河涌、其他排口等待生態環境部印發相關技術規范標準后,按相應規定開展監測。(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五)嚴格環境執法。各區要加大排污口環境執法力度,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置排污口或不按規定排污的,依法予以處罰;對私設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監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確定責任主體,依法予以嚴厲查處。排污口責任主體應當定期巡查維護排污管道,發現他人借道排污等情況的,應立即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并留存證據。(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生態環境局)
(六)加大資金投入。各區要把排污口排查整治及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切實加大排污口整治及監督管理的資金投入,加快推進排查、監測、溯源、整治工作,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七)強化責任落實。各區要堅決落實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主體責任,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2023年5月底前制定完成整治方案,細化工作措施,確定排污口整治和事中事后監管等重點任務時間表、路線圖,細化分工,壓實責任,按季度報送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臺賬。(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八)加強溝通協調。各區要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強化相關部門協調聯動,構建政府統領、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建立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長效機制、整合各部門數據和資源,加大對整治工作的支持力度。(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九)嚴肅工作要求。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將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監督管理情況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考核督導內容,按季度通報各區排查整治進展情況。對在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等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地方、部門和人員責任。(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十)加強公眾監督。排污口責任主體應通過標識牌、顯示屏、網絡媒體等渠道主動向社會公開排污口相關信息。各區要建立完善公眾監督舉報機制,鼓勵公眾舉報身邊的違法排污行為,建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機制,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的良好氛圍。(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生態環境局)
附件:1.烏海市重點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清單
2.重點河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臺賬
附件1
烏海市重點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清單
流域 | 盟市 | 干流及重要支流 |
黃河流域 | 烏海市 | 黃河 |
都斯圖河 |
附件2
重點河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臺賬
區 | 所屬流域 | 排查情況 | 監測情況 | 溯源情況 | 整治情況 | 備注 | 聯 系 人 | 聯系電話 | |||||||||||
排查的河湖岸線長度(公里) | 排查涉及流域面積(平方公里) | 排查核定排污口 個數 | 完成排查的各類排污口個數(個) | 完成監測排污口個數(個) | 完成溯源排污口個數(個) | 依法取締個數(個) | 清理合并個數(個) | 規范整治個數(個) | 完成整治并納入日常管理排污口個數(個) | ||||||||||
總計 | 河流 | 湖泊 | 工業排污口 | 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 | 農業排口 | 其他排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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