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烏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辦法》的通知 | ||||||||
| 索??引??號 | 111503000115543089/2022-00714 | 發文字號 | 烏海政辦發〔2021〕46號 | ||||||
| 發文機構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信息分類 | 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庫 | ||||||
| 主題分類 | 民政、鄉村振興、應急 | ||||||||
| 成文日期 | 2021-12-31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22-01-07 16:23:49 | 公文時效 | 有效 | ||||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烏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1年12月31日
烏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0〕18號)、《民政部關于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的通知》(民發〔2021〕57號)、《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措施〉的通知》(內黨辦發〔2021〕5號)、《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轉發〈民政部關于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的通知》(內民政發〔2021〕73號)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低保救助對象認定堅持以下原則:
烏海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烏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相關規定的家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低保救助對象依據居民年齡、殘疾和疾病情況、贍(撫、扶)養情況、家庭收入情況、財產情況、剛性支出情況等綜合因素認定。
(一)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二)堅持逢進必核,對申請低保家庭收入和財產情況進行經濟狀況核查的原則。
(三)堅持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審核,各區民政局核對、審批的原則。
(四)堅持低保工作程序公開,認定結果公示的原則。
(五)堅持補差救助、動態管理、應保盡保、應退盡退的原則。
(六)堅持城鄉統籌,農區居民和城鎮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的原則。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三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持有烏海市常住戶口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可通過線上或線下兩種方式,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第四條??烏海市內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戶籍不在一起的,具備遷戶條件的,應將戶口遷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請。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在烏海市外的,按照《民政部關于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的通知》(民發〔2021〕57號)、《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轉發〈民政部關于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的通知》(內民政發〔2021〕73號)有關規定執行。
區民政部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審核確認、資金發放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審工作,以及轄區內關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咨詢、調查、投訴、公示、發證等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非戶籍地居住的市民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其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資金發放等工作由戶籍地區民政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受理地的區民政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有條件的地區可按程序將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
第五條??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委托申請的,應當辦理委托手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在工作中發現可能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但是未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應當主動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相關低保政策。
第六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且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3年以上(含3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在監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人員;
(三)宣告失蹤人員。
第七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患有烏海市醫保部門認定的重病人員;
(三)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四)各級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烏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烏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且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的家庭。
第八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規定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1.?家庭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家庭收入情況說明、家庭成員所有房屋產權情況說明、繳納各項社會保障情況說明等材料;
3.?人戶分離家庭(經常居住地與常住戶口登記地不一致)需提供家庭成員現居住地情況說明;
4.?中專、大學在校學生需提交錄取通知書或在校佐證材料、教育支出憑證和情況說明;
5.?殘疾人需提供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6.?慢病人員需提供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證或其他佐證材料;
7.?重病人員需提交診斷書或出院證明、醫療費支出憑證和情況說明。
(二)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三)履行授權手續,允許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在享最低生活保障期間接受日常管理和信息公示。
(四)積極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五)低保家庭成員失業且有勞動能力的應主動到就業部門登記,積極參加就業部門組織的就業培訓并積極就業。
(六)低保家庭成員應積極主動履行定期報告義務。
第九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齊補正所有規定材料。可以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獲取的相關材料,不再要求提交。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申請人按要求書面承諾家庭收入情況說明、家庭成員所有房屋產權情況說明、繳納各項社會保障情況說明、家庭成員現居住地情況說明真實有效的,不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對于已經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請,低保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與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單獨登記備案。
第三章??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狀況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
第十二條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二)經營凈收入。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并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相關稅費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凈收入。財產凈收入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和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凈收入。轉移凈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贍養(撫養、扶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性轉移支出等。
實物收入按有關部門認定、評估價值或參照同類物品平均市場價格的一定比例折款計入家庭收入。
(五)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三條??工資性收入認定
(一)單位在職人員實際領取的薪酬由單位出具相關收入材料,或本人提供工資發放銀行近3個月、上年度12月份和本年度1月份工資流水。
(二)本地無固定工作場所打零工人員月收入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能夠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走訪、用工企業走訪核實收入的據實計算。外出務工人員不提供收入佐證材料且無法核實其收入的,按8個月計算年務工收入。
計算公式如下:
本市務工人員個人年收入=個人勞動力系數×上年度烏海市最低工資標準×實際務工月數。外出務工人員個人年收入=個人勞動力系數×上年度務工地區最低工資標準×8個月。
第十四條??經營凈收入認定
(一)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核算口徑
1.?一般土地經營個人年收入=個人勞動力系數×上年度本區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
2.?1畝以上(含1畝)的溫室種植經營純收入=溫室種植畝數×上年度本區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勞動力系數×60%。
(二)農區養殖業年收入核算口徑
1.?養殖業經營純收入按有關部門當年測算的指導認定值核定。
2.?按每頭(只)牛羊豬等牲畜年純收入核算標準,分別乘現有牛羊豬等牲畜數量,測算農區家庭養殖業經營年收入。牛1頭起核算,羊10只起核算,生豬3頭起核算,雞、鴨等小型牲畜10只起核算。
(三)從事其他家庭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的認定
1.?從事家庭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各級農業、林業、漁業等部門發布過認定指導值的,按指導值核定。相關部門沒有發布認定指導值的,各區每年可根據農林牧漁等具體情況,統一收入核算口徑和核算標準,并進行公示,確保群眾普遍認可。
2.?以家庭為單位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的,屬工商個體戶經營或合作社經營,參與經營活動人員的收入由各區相關部門按照行業發布認定指導值或據實認定。
第十五條??財產凈收入認定
(一)動產出讓收入的認定
1.?出讓無形資產、特許權、專利等收入,按協議或稅務部門認定的納稅價值認定。
2.?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銀行、保險、證券等機構能夠提供數據的以該數據認定,不能提供的由當事人提供相關情況說明和承諾。
3.?集體財產收入分紅,按集體分配的由當事人提供相關情況說明。
4.?其他動產收入,按相關機構認定價值或合同等材料認定,無佐證材料的由當事人提供相關情況說明。
(二)不動產出租出讓收入的認定????????????????????????
1.?個人轉租承包土地、林地、草場等經營權或土地、林地、草場由集體(公司)集中運營的,按實付承包費用和國家給付到位的各項種植補貼核定。
2.?出租房屋的按出租協議確認,不能提供協議的參考附近房屋出租價格認定。
3.?出讓房產的,有出讓協議的按協議或稅務部門認定的納稅價值認定,不能提供出讓協議的參考附近房屋出售價認定。
4.?拆遷補償和征地補償按實際補償金額計算,可抵扣用于購買唯一自住房屋或人均住房面積不超過35m2的兩套住房,以及繳納相關社會保障資金支出后,按法定受益人和社會保險政策規定的余命年折算家庭年收入。
第十六條??轉移凈收入認定
(一)城鎮職工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等由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通過金融部門社會化發放的,以金融部門上賬金額為認定值。非社會化發放或發放現金的,由單位出具相關材料,或附前3個月、上年度12月份和本年度1月份發放資金的銀行流水。
(二)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認定
1.?子女對父母的基本贍養費,按照贍養人收入的10%計算。
2.?對因生病或年老體弱生活不能自理而子女無法照料的,應按照贍養人月收入的20%進行計算。
3.?父母申請低保認定時,所有子女應授權民政部門對其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并按下列情況認定:
子女為行政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正式職工,給付父母的月贍養費=月工資總額×10%。
居住在農區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子女,給付父母的年贍養費=個人勞動力系數×上年度本區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
無固定場所靈活就業子女,本市務工人員給付父母年贍養費=個人勞動力系數×上年度烏海市最低工資標準×實際打工月數×10%。
外出務工人員給付父母年贍養費=個人勞動力系數×上年度打工地區最低工資標準×8個月×10%。
實際給付額高于上述計算標準的,按實際給付額計算;實際給付額低于上述計算標準的,按上述計算標準計算。
有贍養義務的子女,擁有2處以上(含2處)房產的(人均住房面積不超過35m2的除外),第2套及以上房產應按照市場租賃價格計算收入,納入計算贍養費的收入基數。
5.?扶養費按照實際給付到位情況認定。
(三)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履行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能力:
1.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目前有患本辦法規定的重病人員;
2.特困救助供養人員;
3.60周歲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4.70周歲以上老人且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財產符合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6.?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
(四)賠償收入的認定。因交通事故、刑事被害、民事損害等原因獲得賠償的,按照法律文書所列用于補償其生活費用的部分,執行到位的認定為其收入。
(五)接受遺產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的認定。由公證部門公證過的捐贈,按公證書認定值核定。無公證的,據實確認。
第十七條??收入扣除。家庭成員所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國家規定的優待撫恤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獎學金、見義勇為等獎勵性補助;
(二)醫療救助金、臨時救助金、災民根據受災情況領取的救災款物等政府發放的各類社會救助款物;
(三)中央和自治區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老年人優待金等;
(四)因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者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中繳納各種社會保險的部分;
(五)職工因工傷依法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七)企業特殊工種營養補助費、高溫補助費等;
(八)政府或單位給予退休人員節日慰問金;
(九)靈活就業補助和社會保險費補貼;
(十)按照《住房拆遷協議》規定所獲得的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
(十一)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十二)人身傷害賠償中生活費以外的部分。
第十八條??家庭必需性支出的扣減。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就業創業產生的必要工作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時給予扣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殘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必要的就業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時給予扣減。
(一)申請時間前12個月內,重病患者住院治療,慢病人員因慢性疾病住院和門診治療,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后,個人實際承擔的醫療費按50%扣減,核算最高扣減金額不超過該家庭當年收入。
(二)在校大學生的學費。大學生已享受過教育、民政等部門和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力量有針對性的教育救助的,扣減金額應減去救助金額。
(三)有第三方責任人的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和吸毒、自殘等醫療保險部門未報銷的醫療費不列入家庭必需性支出范圍。
第十九條 ?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互聯網金融資產以及車輛等。不動產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著物。對于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可以在認定家庭財產狀況時予以豁免。
第二十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符合以下標準:
(一)家庭成員人均擁有的金融財產不超過當年烏海市低保標準的12倍;
(二)家庭成員未擁有車輛(普通兩輪摩托、三輪車、電動車、殘疾人功能性補償車輛、老年人代步機動車,農業自用車除外)、船舶;
(三)家庭僅擁有一套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低于35m2的兩套住房。
第二十一條??家庭投資的認定標準。家庭成員以土地、房屋、現金、技術等入股參與經營活動,根據其占入股企業、社會組織的股權比例和其生產活動情況核定其家庭收入。家庭成員從事經營活動沒有在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注冊記錄的,但有經常使用雇工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各區據實認定。
第二十二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啟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工作。調查方式包括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提請區民政部門開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等。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區民政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動態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通過下列方式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予以調查核實。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一)入戶調查。調查人員到申請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吃、穿、住、行、用等實際生活情況。入戶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應當填寫入戶調查表,并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分別簽字。
(二)鄰里訪問。調查人員到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走訪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
(三)信函索證。調查人員以信函等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有關佐證材料。
(四)其他調查方式。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前款規定的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程序可以采取電話、視頻等非接觸方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區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信息核對提請后3個工作日內,啟動信息核對程序,根據工作需要,依法依規查詢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戶籍、納稅記錄、社會保險繳納、不動產登記、市場主體登記、住房公積金繳納、車船登記,以及銀行存款、商業保險、證券、互聯網金融資產等信息。
民政部門通過“內蒙古自治區居民家庭經濟核對信息管理系統”對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日常信息開展核對工作。市大數據中心牽頭健全烏海市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數據庫,搭建戶籍、車輛、編制、財政供養人員、住房、社會保障、社會保險、存款、證券、個體經營、住房公積金等信息核對系統,為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提供支撐,出具核對報告。公安、編辦、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衛生健康、司法、醫保、鄉村振興、稅務、金融、市場監督、殘聯、民航、電信等部門在大數據庫未完善之前,應對民政部門提供的需調查人員的信息進行比對并出具比對報告,實現信息共享。
區民政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通過家庭用水、用電、燃氣、通訊等日常生活費用支出,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費學校就讀(含入托、出國留學)、出國旅游等情況,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輔助評估。
第二十五條??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不符合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材料5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復查。復查合格的,繼續審核確認程序;復查不合格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六條??所有調查的資料應上傳到低保系統存檔備案,供民主評議和上級審核確認、回訪抽查時使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停保后,審核確認類檔案保存3年以上,動態管理等日常管理類檔案保存5年以上。
第二十七條??經核實申請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及其法定贍(撫、扶)養人家庭收入等信息與其聲明和填報情況不符,可以終止審核確認程序,并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一)所核實的申請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及其法定贍(撫、扶)養人家庭收入屬于正常增長的,重新計算家庭人均收入;
(二)申請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名下所有車輛實際上已經丟失、已報廢但未辦理報廢手續、交易但未過戶等情況,需申請人提供書面說明和佐證材料。無法聯系實際擁有人的,無法查找所注冊車輛的,需在當地登報聲明30天后,再行申請;
(三)凡申請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及其法定贍(撫、扶)養人填寫的收入與所核實的情況嚴重不符的、拒不承認核對結果并不提供足以證明核對結果錯誤的材料、嚴重擾亂相關部門辦公秩序的,個人記入不誠信人員名單,該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懲戒。
第四章??勞動力認定
第二十八條??勞動能力的認定主要依據年齡、殘疾程度、疾病情況等綜合因素認定。詳見《烏海市勞動力系數測算標準及代碼表》。
能夠通過調查走訪、個人承諾等方式核實就業困難人員實際務工的,應當據實核定其勞動收入。
為鼓勵女性55周歲、男性60周歲以上人員,以及殘疾人員通過自身勞動增加收入,核算該類人員自主創業、就業收入時,按照該項實際收入乘以對應勞動力系數計算。
烏海市勞動力系數測算標準及代碼表
類別及等級 | 女18--45周歲、男18--50周歲 | 女46--55周歲、男51--60周歲 | 女 56--60周歲、男61--65周歲 |
健康人員 | 1 | 0.8 | 0.2 |
3-4級聽力言語殘疾人員,肢體殘疾人員,慢性病人員 | 0.4 | 0.2 | 0 |
1-2級聽力言語殘疾人員,3-4級視力殘疾人員 | 0.3 | 0.1 | 0 |
1-2級肢體殘疾人員,1-2級視力殘疾人員,1-4級精神殘疾人員,1-4級智力殘疾人員,重病人員 | 0 | 0 | 0 |
第二十九條??殘疾人勞動力系數的認定按照殘疾種類和殘疾級別確認。多重殘疾按照殘疾較重的等級認定勞動力系數。已癱瘓或完全喪失自理能力人員未辦殘疾證的,區民政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走訪調查、監護人提供書面說明,據實確認。
第三十條??慢病人員是指患有烏海市相關部門規定的慢性疾病的人員。慢病人員憑醫保部門發放的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證或其他材料確認。低保審核確認工作中的慢性疾病病種包括:肺心病、高血壓Ⅲ級(合并靶器官損害)、糖尿病、惡性腫瘤放療化療、慢性腎功能衰竭及尿毒癥透析治療、腎移植手術后的抗排異治療、精神分裂癥、抑郁狂躁癥、慢性乙型肝炎、肺結核、冠心病及手術后期治療、系統性紅斑狼瘡、股骨頭壞死、腦梗塞、銀屑病、過敏性紫癜、類風濕性關節炎、結節病、重度神經性皮炎。市傳染病醫院及以上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布病和耐多藥性結核病,以及市、區人民政府認定應納入慢性病范圍的其他疾病。
第三十一條??重病人員是指在截止申請時間的上一年度內患有規定病種,且個人醫藥費年支出較大、符合相關規定的人員。低保認定中的重病病種包括:兒童先天性心臟病、兒童淋巴瘤、重度精神疾病、腦卒中、白內障、唇腭裂、甲亢、耐多藥結核病、慢阻肺、塵肺、急性心肌梗塞、風濕性心臟病、I型糖尿病、地中海貧血、血友病、白血病、骨肉瘤、神經母細胞瘤、尿道下裂、終末期腎病、艾滋病機會性感染、器官移植(不包括器官費用)和食道癌、肺癌等癌癥應納入重病范圍的疾病。
第三十二條??因需要照顧重殘或重病家庭成員,不能正常工作的,其本人勞動力系數按原系數的50%計算;需要照顧2名重殘或重病或無勞動能力家庭成員,不能工作的,其本人勞動力系數按0計算。哺乳期婦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6個月)的勞動力系數按0計算。
第五章 ?審核確認
第三十三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情況,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初審意見等相關材料報送區民政部門。
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在居住地申請的,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后,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等材料提供給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初審意見在申請人居住地和戶籍地的村(社區)均進行公示。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公示有異議的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重新組織調查、開展民主評議。調查或者民主評議結束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提出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等相關材料報送區民政部門。
第三十四條??公示有異議的可以開展民主評議。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結束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以鎮(街道)或村(社區)為單位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申請的,居住地的鎮(街道)、戶籍地的鎮(街道)均進行民主評議。
(一)申請人家庭成員應派代表參加民主評議,不按時參加低保民主評議的,視為自動放棄(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參與的除外)。因智障、重殘、重病或行動不便確實不能到場參加民主評議的以及未成年人或在校學生,可由監護人或委托他人參加民主評議。
(二)民主評議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居)黨組織和村(居)委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參加。
(三)民主評議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宣講政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宣講低保資格條件、補差發放、動態管理等政策規定,宣布評議規則和會議紀律。
2.?介紹情況。申請人或者代理人陳述家庭基本情況,核查人員介紹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情況。
3.?現場評議。民主評議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情況進行評議,對核查結果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評價。可采取無記名投票、打分和填寫《民主評議意見匯總表》等方式進行。
4.?形成結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根據現場評議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結論。
5.?簽字確認。民主評議應當有詳細的評議記錄。所有參加評議人員應當簽字確認評議結果。
第三十五條??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和初審意見等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確認意見。
對單獨登記備案或者在審核確認階段接到投訴、舉報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區民政部門應當入戶調查。各區民政部門可以邀請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派人參與低保審核確認,對申請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條件提出審核確認意見。
第三十六條??區民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確認同意,同時確定救助金額,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證或確認通知書,并從作出確認同意決定之日下月起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確認同意,并應當在作出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告知申請人且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5個工作日。
第三十八條??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審核確定的申請家庭人均收入與烏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實際差額計算。保障金額應按照核定的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與低保標準的差額乘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
符合條件的在讀大學生全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三十九條??區民政部門應當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區)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數量、保障金額等信息。信息公布應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不得公開無關信息。
第四十條??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賬戶。
第四十一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相關工作人員代為保管用于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銀行存折或銀行卡的,應當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簽訂書面協議并報區民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未經申請受理、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確認等程序,不得將任何家庭或者個人直接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第四十三條??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申請方面
1.?不按規定程序申報,拒絕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或拒絕配合審核審批管理機關進行入戶調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評議、公示等工作的。
2.?申報低保時拒絕與管理機構簽訂《授權委托書》或《享受低保家庭公開承諾書》等相關協議的。
3.?對舉報問題不能做出合理解釋,拒絕、阻礙低保工作人員核查的。
(二)家庭收入方面
1.?家庭人均收入超過低保標準的;核查家庭月收入低于當地保障標準,但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雖無就業人員,但有其他生活來源且明顯高于低保標準的。
2.?申請材料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家庭財產信息及家庭人口變動情況的。
3.?申請低保前通過離婚、贈與、轉讓等形式無償放棄自己應得的財產或份額,或放棄法定應得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等其他依法應當取得的合法收入的。
4.?采取變賣房屋、隱匿財產或人為分戶等規避法律、法規的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假象的。
5.?農區居民具有勞動能力但放棄承包土地耕種,且不從事其他工作的。
(三)家庭財產方面
1.?超過本辦法家庭財產認定標準的。
2.?按有關政策領取了一次性安置補助費、補償金、拆遷賠償金,按規定扣減后,相關資金按照家庭成員余命年計算人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四)家庭消費方面
對舉報的高標準消費行為和核查出的高消費信息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
(五)個人信用及社會責任方面
1.?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申報前2年內的誠信記錄不符合規定條件。
2.?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法定贍(撫、扶)養人沒有承擔規定的社會責任。
3.?參與賭博、嫖娼、吸毒等違法活動且沒有悔改的,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且從事影響社會穩定活動的。
4.?有就業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
(六)各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的,區民政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終止審核確認程序。
第四十五條??撤銷低保申請。申請人可在區民政部門作出審核確認前任一時點,提交撤銷申請書;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交撤銷申請(需提供申請人書面委托書)。
第四十六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經濟狀況定期核查,并根據核查情況及時報區民政部門進行調整。按類別對低保對象進行服務管理:
(一)重點保障類(A類):主要指因重病、重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且家庭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低保家庭。對A類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
(二)一般保障類(B類):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家庭。對B類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核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十七條??區民政部門根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查情況及時辦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發、減發、停發審核確認手續:
(一)已不符合條件的,停發低保金;
(二)對收入或支出變化、人員變動的,調整低保金;
(三)對主動要求放棄低保待遇的,停發低保金;
(四)連續2個月未定期報告的,減發或暫時停發低保金。
核查期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調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額度。
第四十八條??區民政部門作出增發、減發、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應符合法定事由和規定程序,決定減發、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鼓勵具備就業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積極就業。低保對象實現就業后,不論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或低于低保保障標準,都可按原享受低保金額給予3個月的“漸退幫扶”生活保障,且其他低保待遇不變。區民政部門對“漸退”家庭,進行統計并注明。3個月“漸退”期滿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保障標準的,其全家退出低保,且3個月內區民政部門不再批準其重新享受低保的申請,特殊情況可給予臨時救助,保證其基本生活;3個月“漸退”期滿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低保標準的,按低保政策繼續實行差額補助。低保對象自謀職業的,可享受4個月的“漸退幫扶”補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業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應當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非就業困難人員應按照勞動力系數核算其收入。
第五十條??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的監督檢查制度。
實行低保對象定期報告制度。推進社會救助信息化,方便低保人員通過移動端進行定期報告。低保家庭應當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月報告家庭人口、經濟狀況重大變化情況。
第五十一條??市、區民政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公開社會救助服務熱線,受理咨詢、舉報和投訴,接受社會和群眾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市、區民政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實、核查,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五十三條??從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依法依規免于問責。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由市民政部門負責解釋。各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措施。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執行。
? ? ? ?下載文件:烏海政辦發〔2021〕46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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