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烏海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索??引??號 | 111503000115543089/2022-02101 | 發文字號 | 烏海政辦發〔2015〕80號 | ||||||
| 發文機構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信息分類 | 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庫 | ||||||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生態環境 | ||||||||
| 成文日期 | 2015-12-09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15-12-11 11:57:56 | 公文時效 | 有效 | ||||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烏海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15年12月9日
烏海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的監督管理,保證工程質量,規范工程變更行為,推進工程建設進度,提高政府投資效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工程變更管理。建設項目包括建筑工程項目和其它工程項目兩大類。建筑工程項目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項目,其他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橋梁、園林綠化、岸線、地下管網工程等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工程變更是:
(一)工程設計變更;
(二)重要材料與設備的換用;
(三)工程量和費用的增減;
(四)無詳細設計圖紙暫估部分及材料價格暫定價引起的造價調整;
(五)工程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使用功能或質量要求發生變化的;
(六)根據現場情況必須發生的局部修改、施工組織設計改變、在建工程追加附屬工程等增加項目的;
(七)因外部環境、不可抗力、工期變化等非施工單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造價變更;
(八)其它變更。?
第四條??工程變更應當按照?“實地踏勘、集體決定、預先申報、按級審核、先審批后實施”的原則,確保工程變更過程規范有序、公開公正和經濟合理。
第五條 ?工程變更審批工作由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審查領導小組負責。
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審查領導小組由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市規劃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監察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公安消防支隊、市投資集團公司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等組成。
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審查領導小組組長由市長擔任,常務副組長由市委常委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各主管副市長擔任。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審查領導小組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第六條 ?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審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召集會議、起草會議紀要、組織現場簽證等事宜。負責工程變更項目融資資金的使用和監管。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工程變更涉及建設規模、建設投資變化幅度超過10%?的政府投資類項目審核,重新辦理批準手續。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對變更項目質量、安全的監督及有關政策執行的監管。涉及結構和安全方面的重大變更,由原設計單位提出具體變更事項,由市建筑工程圖紙審查中心復審。
市規劃局:負責工程變更中涉及規劃總平面、建設工程使用功能、建設項目外立面及規劃相關指標等規劃內容變化的審批,按照國家、自治區及我市相關規定辦理。
市財政局:負責對工程變更預算的審核和資金的撥付。
市審計局:負責對工程變更量和造價增減變化的結(決)算審計。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工程變更中涉及土地位置、面積、權屬等內容的審核,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對公路、橋梁等變更項目質量、安全的監督及有關政策執行的監管。涉及結構和安全方面的重大變更,按交通部、自治區交通廳變更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對規劃部門核發的項目設計方案和規劃指標的監管。
市監察局:負責監督工程變更規定事項的落實和調查處理工程變更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對工程變更是否超出原項目招標范圍進行審核,按照批準方式,組織招投標活動,并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實行信用等級考核和不良行為記錄。
市公安消防支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負責對工程變更中涉及消防安全有關的審核。
第二章 ?工程變更條件和辦理手續
第七條??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列入工程變更:
(一)達到原設計標準質量,可降低投資或節約土地的;
(二)達到原設計標準質量,能夠解決特殊的技術問題或對縮短工期效果明顯的;
(三)結合有關工作要求,需要優化設計方案的;
(四)便于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有利于提高工程質量標準,提高功效和促進技術進步的;
(五)有利于改善使用條件、節約能源、節省工程的維養護費用或便于日后改造和擴建的;
(六)建設單位因工程使用目的、功能或質量要求發生變化,依法依規完成審批程序的;
(七)涉及民生保障建設項目,為減少對周邊環境影響、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和確保安全的;
(八)經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審查領導小組會議審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第八條??工程變更原則上應先報批后實施,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遇暗塘、暗溝、流沙、軟基等不可預見且急需處理的地質情況及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時,為保證工程建設進度,可由建設單位向市政府工程變更審查領導小組申請召開緊急會議,商定處理方案,形成書面意見,之后邊實施、邊報批。
第三章 ?審批權限及審批程序
第九條??審批權限及程序。
(一)審批權限。
1. 建設項目單項變更額在100萬元以下或累計工程變更額100萬元以下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報項目工程分管市長主持的市工程變更審查領導小組會議研究。
2. 建設項目單項變更額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300萬元以下或累計工程變更額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300萬元以下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報常務副組長主持的市工程變更審查領導小組會議研究。
3. 建設項目單項變更額在300萬元以上或累計工程變更額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報組長主持的市工程變更審查領導小組會議研究。
(二) 審批程序。
項目工程變更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項目建設單位報送資料,組織專家論證會議,填報《烏海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簽證申請表》(見附件),并附送文件資料,報送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審查領導小組。
由項目工程變更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現場勘查,查看有關資料,提出核查意見,核查符合規范要求后,提交市工程變更審查領導小組審批,集體決策并形成專題會議紀要。變更事項審批通過后,到有關成員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新增的附屬工程及其它新增項目,市工程變更審查領導小組審批通過后,應重新辦理招投標及相關手續。
變更工程原則上由原中標施工企業實施。原施工企業不具備實施變更工程資質等級,或工程量較大具備單獨招標條件的,項目建設單位應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施工企業。
工程施工招標時,應明確暫定量和暫定金的額度、適用范圍和內容,總量原則上不得超過5%,對特殊情況下總量超過控制價的5%,由項目單位報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審查領導小組審批。
第四章 ?工程變更的資料規范和價款結算辦法
第十一條??工程變更資料應包括所有設計變更方案、設計圖、工程變更報批表、施工圖、施工方案、施工預算、現場檢測記錄、相關試驗報告、圖片資料或記錄等。所有工程變更設計資料,均作為竣工結算依據,應按簽訂日期順序編號整理并歸入工程技術檔案。
第十二條??工程變更報批表須注明變更簽證日期并連續編號,真實準確填寫變更理由和變更內容,說明估計影響工期及工程造價的增減,并附上變更圖紙、變更預算書(如有專家論證的應附專題會議紀要)。工程變更報批表必須由建設、設計、監理及施工等相關單位核實確認并簽字蓋章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工程變更引起的造價增減,價款結算辦法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投標報價中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投標報價;
(二)投標報價中有類似價格的,參照投標報價;
(三)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價格的,按現行定額計算,綜合費用原則上按相關工程類別的低限計取;
(四)無信息價的材料(設備),由建設、設計、監理及施工等單位組成詢價組進行市場調查,書面報審資料應提供3家以上符合要求的材料(設備)生產企業的報價及詢價資料,經建設、設計、監理及施工等單位核實確認后提出預算價,報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審查領導小組審定。
第五章 ?工程變更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工程變更相關單位應當明確工作職責,增強責任意識,強化內部監督管理。
(一)項目建設單位作為項目建設第一責任人,應當會同設計、監理及施工等單位嚴格把關,在建設項目招標前,應認真做好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圖紙的會審、現場踏勘、預算編制、招標文件和合同條款等工作,向投標人提供全面準確的工程量清單,最大限度地減少工程變更次數。
工程招標前,項目建設單位要聘請有關專家會同設計、監理及相關部門,對圖紙符合性、功能性及配套設施等方面進行審查,使施工圖最大限度地符合施工要求,以減少工程變更次數。
工程開工前,項目建設單位會同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再次審查施工圖,辦理一次性設計變更以及細化和完善施工合同有關專用條款。分包工程的工程變更必須通過總包單位統一辦理。
確需變更的,應加強工程變更的規范化管理,嚴禁將工程變更肢解規避審批,并嚴格按本辦法辦理工程變更報批手續。嚴禁利用工程變更提高設計標準、降低安全等級、擴大規模。不得在工程變更中弄虛作假、降低質量標準或安全生產條件,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國家利益。同時負責對工程變更實行分級申報審批和整理各類工程變更資料備案歸檔。
(二)工程變更應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內容為工程變更的理由、內容和金額等。
(三)設計單位負責各類工程變更的設計相關服務工作,參與各類工程變更審查,并負責提出設計意見。
(四)施工單位負責根據工程變更設計文件,在規定時間內編制工程變更的施工組織方案及工程變更預算,并負責實施資質范圍內的工程變更施工。
(五)監理單位在建設單位授權范圍內,根據現場情況審查工程變更材料,提出監理意見,并監督變更工程施工方案的實施。
(六)變更項目在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審查領導小組審批通過后,各成員單位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做出相應的處理。
(一)工程變更項目未按本辦法進行審批的,財政部門不予撥款,審計部門不予確認。
(二)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情節較輕的,由市監察局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監察,責令整改;情節嚴重、造成國有資產浪費的,按照有關規定對建設單位相關負責人實行問責;違紀違法的,將依據有關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對違規的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或施工單位及相應負責人,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不良記錄在誠信考核體系中備案,必要時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上進行誠信扣分或通報。
(四)審核中負有監管職責的各成員單位和人員,不得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對監管工作失職瀆職造成后果的,視情節輕重,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黨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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