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濱河新區管委會,市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 ? ? ?現將《黃河海勃灣水利樞紐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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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河海勃灣水利樞紐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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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黃河海勃灣水利樞紐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其綜合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水庫工程管理設計規范》、《內蒙古自治區水工程管理保護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 ? ? ?第二條? 辦法所稱黃河海勃灣水利樞紐(以下簡稱水利樞紐)為大(2)型Ⅱ等工程,是黃河內蒙古段唯一一座具有調節功能的控制性工程,主要由土石壩、泄洪閘、河床式電站等建筑物及其附屬的上下游觀測設施、水文監測設施、水土保持工程、魚類增殖站等工程及庫區管理范圍組成。
? ? ? ?第三條 黃河海勃灣水利樞紐管理局(以下簡稱樞紐管理單位)是黃河海勃灣水利樞紐的建設和管理機構,負責辦法的實施。
? ? ? ?第四條 水利樞紐的管理范圍包括工程區管理范圍和庫區管理范圍:
? ? ?(一)工程區管理范圍。??
? ? ? ?右岸(東岸)工程區管理范圍:為壩址公園防護圍欄以內的區域;左岸(西岸)工程區管理范圍:為大壩下游已辦理征收手續的土地、大壩上游200米及土石壩末端向西延伸300米處的區域。
? ? ?(二)庫區管理范圍。
? ? ? ?右岸(東岸)庫區管理范圍:為烏海湖右岸岸線綜合整治工程岸線以下的區域和水域。
? ? ? ?左岸(西岸)庫區管理范圍:大壩上游200米處至烏海湖大橋段,為已征收的土地和土地征收線以下的水域。烏海湖大橋至110國道跨河大橋段,為淹沒線以下的土地和水域(在淹沒線內已規劃建設建(構)物的,為建(構)物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 ? ? ?第五條? 水利樞紐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和水域,由樞紐管理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各級政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水利樞紐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和水域。在水利樞紐管理范圍內進行任何的開發、建設和利用,需樞紐管理單位同意。
? ? ? ?第六條? 庫區水域只允許居民在規定的岸邊區域進行休閑垂釣,嚴禁炸魚、毒魚、電魚和使用網具等形式的捕魚作業。
? ? ?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門做好庫區水域作業船舶的安全生產和通航秩序維護等工作。交通運輸、質檢部門要加強庫區航行作業與娛樂活動船艇設施的法定檢驗和質量管理工作。
? ? ? ?第八條? 環保部門要做好庫區水質的監測和監察工作,加大對超標準和超總量排放污染物單位監管力度,確保庫區水域水質達標。
? ? ? ?第九條? 規劃等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庫區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在庫區內進行的開發、建設和利用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庫區有關規劃。
? ? ? ?第十條? 各區政府及濱河新區管委會要規范沿庫區岸線的商業活動,杜絕亂設攤點、亂堆雜物等影響庫區周邊環境的行為。綜合執法部門要禁止庫區岸邊擅自建設建筑物、構筑物、亂采亂伐、傾倒垃圾等行為。
? ? ? ?第十一條? 按照“誰使用、誰負責;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做好庫區岸線水域環境衛生工作。岸線水域的碼頭及其他建(構)物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經營者,負責碼頭及其他建(構)物所處位置向四周延伸3米的環境衛生工作;水域內的船舶、水上娛樂、餐飲等浮動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經營者,按照有關規定對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向水域傾倒垃圾、排放油污和廢水;各區政府及濱河新區管委會做好管轄區域內庫區公共岸線的環境衛生工作;樞紐管理單位負責工程管理范圍內及庫區水域的環境衛生工作。
? ? ? ?第十二條? 公安消防等部門要切實加強水利樞紐管理范圍內工程設施的防火工作,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
? ? ? ?第十三條?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區及濱河新區管委會做好庫區管理范圍內的安全防范工作,避免人員溺水、恐怖襲擊及破壞工程設施等安全事件的發生。樞紐管理單位負責工程區管理范圍內的安全防范工作,工程區管理范圍實行封閉管理,未經同意不得擅自進入。
? ? ? ?第十四條? 公安、消防、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要形成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運作機制,切實做好水上救援工作。從事水上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要配備水上救援裝備和人員,遇到應急救援時,及時有效組織自救。
? ? ? ?第十五條? ?經自治區公安廳批準的庫區治安派出所統一履行庫區日常執法管理職能。各相關部門要采取科學合理授權和派駐人員的方式,把日常管理職能延伸進入庫區治安派出所統一履行,形成部門責任主體明確、各方協調配合的綜合執法管理體制,切實做好樞紐管理范圍內的安全防范、社會治安、應急處置、船舶航行、捕魚作業、查處違章建設等工作。樞紐管理單位與各相關部門要制定涉及運轉程序、行為規范、工作職責、協調配合、責任追究等管理制度,確保庫區執法管理工作統一、高效、有序。庫區治安派出所既要接受上級業務部門的領導,還要接受和服從樞紐管理單位的領導和管理。
? ? ? ?第十六條 樞紐管理單位應在水利樞紐管理范圍的邊界設置永久界樁及必要的圍擋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破壞永久界樁及圍擋設施。
? ? ? ?第十七條 樞紐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日常維護、安全運行、應急預案等制度,定期對土石壩、副壩、泄洪閘、電站等工程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保障工程安全運行。
? ? ? ?工程設施出現險情時,樞紐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排除險情,并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
因凌洪等災害造成工程設施損壞的,樞紐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修復。
? ? ? ?水利樞紐的運行管理應當與樞紐上下游等有關的水務部門運行管理協調配合。
? ? ? ?第十八條 樞紐管理單位應當根據黃委會、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防汛防凌和水量調度方案,切實做好水量調度和工程區管理范圍內的防凌防汛工作。
? ? ? ?第十九條? 水利樞紐的壩路面、壩頂和堤頂路面、交通橋屬于樞紐管理專用通道,除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外,其他機動車輛未經樞紐管理單位同意,不得擅自通行。
? ? ?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破壞樞紐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禁止從事下列危害水庫工程安全的活動:
? ? ?(一)侵占和損毀主壩、副壩、泄洪閘、電站及輸變電等工程設施;
? ? ?(二)移動或破壞觀測設施、測量標志,水文、交通、通信、網圍欄等設施設備;
? ? ?(三)在壩體上興建房屋、修筑碼頭、開挖取水口、堆放物料等;
? ? ?(四)在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爆破、鉆探、采石、開礦、打井、取土、挖砂、挖坑道、破毀樹木等;
? ? ?(五)在水庫內筑壩攔汊,分割水面,或者填占水庫,縮小庫容、亂挖亂堵、偷水、搶水、阻水;
? ? ?(六)直接或間接排放污水、油污、高殘留的農藥,洗滌污垢物體等;
? ? ?(七)傾倒砂、石、土、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 ? ?(八)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 ? ?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