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烏海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 | ||||||||
| 索??引??號 | 111503000115543089/2024-06177 | 發文字號 | 烏海政辦發〔2008〕33號 | ||||||
| 發文機構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信息分類 | 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庫 | ||||||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生態環境 | ||||||||
| 成文日期 | 2008-06-16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08-06-16 17:02:43 | 公文時效 | 有效 | ||||
烏海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實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建設部等九部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通知》(內政發〔2007〕107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結合烏海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烏海市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各區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市發改、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統計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三條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的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
第四條 貨幣補貼是指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到市場上承租住房。
補貼額度按照我市低收入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每平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市政府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按年度確定并公布。
對符合條件的低保家庭,可按我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當年市場平均租金給予全額補貼。對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則根據家庭收入情況、財政支付能力、市場平均租金情況等因素分類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
第五條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實物配租優先面向符合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無房家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配租面積為低收入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積和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確定。對符合條件的低保家庭,可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
第六條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60%,以戶為單位確定,每戶最低30平方米,最高不超過50平方米。
第三章 保障資金、房屋來源及優惠政策
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可采取多種渠道籌措。來源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的全部;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 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設和補貼資金由各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管理和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等。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廉租住房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監督。
第九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第十一條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將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的基金。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贈用于廉租住房的資金。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照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等有關優惠政策執行。
第四章 申請與核準
第十三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戶口,在當地連續居住5年以上(家庭成員為2人以上的,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關系);
(二)申請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
(三)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其中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2平方米的可申請實物配租)。
第十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鄉、鎮)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各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各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各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各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六)各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登記入冊的申請家庭匯總后報市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民政部門備案。
(七)經市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民政部門備案后,各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綜合考慮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并向社會公布。
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民政部門應及時告知各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和變更登記。不再符合補貼條件的,由各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取消資格,并報市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各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租金補貼資金的管理與發放:
(一)廉租住房租金補貼資金由市、區財政作為專項資金,分別按市財政60%、區財政40%的比例在年初列入預算,專項管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二)市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各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匯總上報的廉租家庭名單和補貼的金額進行復核,經復核后,出具廉租住房租金撥付通知單,市財政局憑通知單撥付補貼租金。
(三)各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每年10月份開始申報下年度補貼計劃,報市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市、區財政部門按照市、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編制的年度租金補貼計劃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計劃。市、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每季未前,按照廉租家庭發放戶數及租金補貼金額編制出下季補貼支出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根據季支出計劃,定期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各區開設的廉租住房租金補貼資金專戶。
(四)各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時將補貼資金發放到廉租家庭手中,并將發放的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結果予以公布。
(五)各區建設(住房保障)、財政部門每季未將租金補貼發放情況報送市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年度終結時,編制廉租住房租金補貼資金年度決算表和決算編制說明,送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退出:
(一)享受租金補貼政策的家庭實行季度審核制度。
(二)享受租金補貼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停止發放租金補貼:
1、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2、家庭收入超出本辦法規定的申請廉租住房家庭人均收入條件的;
3、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大,人均住房面積超出申請條件的。
各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后,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對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低保家庭,應優先安排,做到應保盡保。
第十九條 經輪侯取得實物配租資格的家庭應同廉租住房產權人簽定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并報各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實物配租家庭應當按照《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等方式向廉租住房產權人交納租金,并按期足額繳納物業管理、水、電、氣等費用。
第二十條 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八)其他約定。
第二十一條 在簽約期限的最后一月,配租家庭應向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各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上述狀況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進行公示后無異議。可提出處理意見:
(一)配租家庭因人數增加而需要增加住房面積時,應向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登記配租。配租家庭人數減少應重新調整配租方案。
(二)配租家庭年收入連續一年以上或住房條件超過本市當年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標準規定的,各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配租家庭,并限期3個月后搬出廉租住房,在限期內交納平均市場租金。
(三)配租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應與其簽訂下一年度的配租協議。
第二十二條 廉租住房申請人對審核結果、輪侯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各區人民政府或市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況。
第二十四條 各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并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鄉、鎮)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市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六條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條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條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5日起施行。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上一條:
下一條:
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主辦 烏海市大數據中心 維護
地址:內蒙古烏海市海勃灣區濱河區市行政中心 郵編:016000
蒙公網安備:15030202000006蒙ICP備05000809號 政府網站標識碼:1503000001
網站有害信息舉報及維護電話:0473-3998316,郵箱:zwgkjd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