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烏海市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 ||||||||
| 索??引??號 | 111503000115543089/2020-03557 | 發文字號 | 烏海政辦發〔2020〕31號 | ||||||
| 發文機構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信息分類 | 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庫 | ||||||
| 主題分類 | 人力資源、公共服務 | ||||||||
| 成文日期 | 2020-10-10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20-10-10 16:06:22 | 公文時效 | 有效 | ||||
烏海政辦發〔2020〕31號
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烏海市政府購買居家養老
服務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烏海市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10月10日
烏海市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提升全市居家養老服務水平和質量,根據《烏海市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突出重點、適當擴面”原則,將符合條件的老年人納入居家養老服務范圍,以多層次、個性化需求為導向,通過政府補貼與個人自費購買相結合的方式提供居家養老服務,主要服務內容有生活照料、家庭保潔、午餐服務、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等。
第二章? 服務對象
第三條? 具有烏海市戶籍、實際居住在市、區的60周歲以上老年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入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對象。
(一)分散供養特困老年人;
(二)低保老年人;
(三)“三民”老年人;
(四)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五)重點優撫對象老年人;
(六)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的老年人;
(七)經濟困難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八)經濟困難的空巢(留守)老年人;
(九)90周歲以上老年人。
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對象以外的本市戶籍老年人和非本市戶籍常住老年人也可自愿出資購買居家養老服務。
第四條? 經濟困難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市城鎮低保標準,但低于低保標準1.5倍,且財產狀況符合我市相關規定的低保邊緣家庭。
第三章? 服務內容
第五條? 服務對象根據服務清單按需申請居家服務項目。
(一)助餐服務:為老年人提供上門送餐、上門做餐、上門助餐及代購生熟食品;
(二)助浴服務:浴具清潔、輔助洗浴、搓背保健;
(三)助潔服務:居室清潔、衣物洗滌、廚衛清潔、儲物整理;
(四)助醫服務:家庭病床、陪醫就診、康復治療、按摩保健、開藥買藥、心理咨詢等;
(五)助急服務:家電維修、開鎖修鎖、管道疏通、水電報修、家具修補、居室修補、縫衣修傘、換液化氣等;
(六)上門理發:理發修面、指甲修剪;
(七)居家日常照料服務;
(八)其他老人需求的服務和個性化定制服務。
第六條? 烏海市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補貼以虛擬服務額度形式發放到烏海市養老服務綜合管理平臺個人專屬賬戶,由享受服務補貼的老年人(或其指定聯系人)在給予準入的服務商范圍內和指定的服務項目范圍內自行選擇并對接服務。服務商履行服務后按照規定程序與各區民政局進行結算,并接受當地政府部門對服務過程和服務質量的監管。養老服務補貼個人賬戶實行季度清零制度,不結轉、不繼承,過期未發生的服務和未使用的服務額度自動清零。
第四章? 補貼標準
第七條? 政府購買養老服務補貼標準根據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統籌確定。
(一)經濟困難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年可享受政府購買的800元居家養老服務。
(二)特困分散供養老年人、低保老年人、“三民”老年人,每人每年可享受政府購買的600元居家養老服務。
(三)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重點優撫對象老年人、市級以上勞動模范老年人、經濟困難的空巢(留守)老人、90周歲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可享受政府購買的400元居家養老服務。
同時符合上述幾個條件的老人,按照就高原則,執行最高標準,但不得重復享受補貼;符合《烏海市長期護理保險辦法(試行)》(烏海政辦發〔2019〕26號)規定條件,已享受失能失智老人入住機構護理補貼、家庭護理型床位運營補貼的,不再享受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補貼。
第五章? 服務主體
第八條? 承接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主體,是指為規定的老年群體提供定制助老服務的社會組織、醫療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等社會力量。通過市場化運行模式或公益性服務方式,采取招標(準入)等方式,由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養老服務,政府對發生的實際服務費用給予補貼。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九條? 經費來源。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經費,由市、區兩級政府按實際發生額各承擔50%。
第十條? 結算方式。購買服務經費按實際服務量與考核結果,每季度由承接居家養老服務的單位提供實際服務人數、規定服務內容的憑證等資料,由各區民政局結合第三方養老服務評估機構考評審核,報市民政局復核后,市、區財政局將費用支付給各區和承接居家養老服務的單位。
第七章? 辦理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購買服務。符合政府購買服務條件的老年人本人或家屬向戶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社區提出服務需求申請,提供當事人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等相關證件或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審核。社區在收到申請人申請表后,應對申請人經濟條件、健康狀況、身份類別等進行調查核實。對無異議的申請人,簽署意見后報街道(鎮)審核。
第十三條? 街道(鎮)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對,簽署審核意見后,上報區民政局審批。
第十四條? 區民政局對街道(鎮)上報材料進行核實,經第三方評估后作出審批意見,在社區進行公示。無異議的納入政府購買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范圍,并錄入養老服務信息管理系統。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本人。
第十五條? 享受政府購買服務的老年人因條件不具備須終止服務的,由社區逐級上報至區民政局審定后,由服務機構從發生變動的次月起終止服務。
第八章 退出機制
第十六條? 政府購買服務對象退出機制。購買服務對象出現下列情形,退出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退出后12個月后方可再次申請:
(一)戶籍轉移的;
(二)本人亡故的;
(三)因身體、家庭、經濟等相關因素,不再符合條件的;
(四)不按規定接受服務,直接套取現金或以商品代替服務的。
第十七條? 服務商退出機制。建立購買服務動態退出機制,將出現下列情形的處罰條款納入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經查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及時終止合同,并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一)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二)以各種方式記錄虛假服務并以此作為政府補貼依據的;
(三)服務組織或聯合其他單位向老年人推銷、銷售保健品的;
(四)服務組織或聯合其他單位詐騙老年人錢財的;
(五)使用本機構自行發行卡讓老年人充值的;
(六)服務組織的上級單位(或母公司)開展涉嫌詐騙或非法集資活動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背公益性養老服務方向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十八條? 服務商退出市場由各區民政局核實后報市民政局核準后實行,并采用公告的方式在市、區民政部門和其他公開渠道進行公示;對老年人停止享受養老服務補貼由各區民政局按照業務管理權限通知本人或其指定聯系人。
第九章? 購買服務監管
第十九條? 市、區民政部門將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列入年度民政工作計劃和考核指標,加強日常監管,建立動態管理機制。
第二十條? 數據統計。市養老服務指揮中心負責對承接方服務行為、服務質量等方面的考核管理,并負責所有服務清單和服務記錄的匯總統計,做為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經費結算的基本依據。
第二十一條? 績效評估。由第三方評估組織對市、區養老服務中心、社區服務站的服務、管理、信譽及其他履約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對信息平臺記載的服務記錄進行抽查,并對老年人的滿意度進行調查,評估結果上報市民政局。
第二十二條 ?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務,或提供虛假材料取得服務資質,領取政府補貼的社會組織,由市、區民政局對其撤銷服務資質,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區依據基本服務目錄及老年人需求,精準制定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指導性目錄,確定服務對象、收費價格,通過編制預算、選擇機構、簽訂合同、組織實施、監管評估五個環節,向中標的服務主體購買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烏海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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