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烏海市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 | ||||||||
| 索??引??號 | 111503000115543089/2020-04084 | 發文字號 | 烏海政辦發〔2019〕25號 | ||||||
| 發文機構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信息分類 | 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庫 | ||||||
| 主題分類 | 人力資源、公共服務 | ||||||||
| 成文日期 | 2019-10-08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19-10-16 16:23:46 | 公文時效 | 有效 | ||||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持續健康發展,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烏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烏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烏海政發〔1999〕50號)、《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烏海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烏海政辦發〔2007〕29號)及相關配套政策規定,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對全市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進行部分調整?,F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由8%(用人單位繳費率為本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6%、職工個人繳費率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調整到9%(用人單位繳費率為本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7%、職工個人繳費率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就醫使用《內蒙古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中的乙類藥品,醫療費用個人先自付10%,剩余部分按規定比例結算;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范圍的康復診療項目個人先自付10%后再按規定比例結算。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就醫時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范圍醫用耗材的,實行“階梯式”分段計算的辦法,每段扣除一定自付比例,即0—1萬元(含)個人自付10%;1—3萬元(含)個人自付20%;3—5萬元(含)個人自付30%;5萬元以上個人自付50%,剩余部分累加后按規定比例結算,個人自付部分不納入大病保險報銷范圍。
四、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標準
從2020年起,原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區兩級財政補助資金(每人每年292元),192元用于補助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50元用于補助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長期護理保險,50元用于補助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長期護理保險。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執行,此前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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