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烏海市促進有勞動能力低保對象就業辦法》的通知 | ||||||||
| 索??引??號 | 111503000115543089/2020-04498 | 發文字號 | 烏海政辦發〔2013〕53號 | ||||||
| 發文機構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信息分類 | 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庫 | ||||||
| 主題分類 | 民政、鄉村振興、應急 | ||||||||
| 成文日期 | 2013-10-25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13-10-29 16:35:17 | 公文時效 | 有效 | ||||
各區人民政府,濱河新區管委會,市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和《內蒙古自治區城鎮有勞動能力低保對象就業幫扶漸退管理辦法》(內民政社救〔2013〕152號)精神,為建立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促進就業工作的聯動機制,鼓勵低保對象家庭中在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人員積極實現就業或再就業,逐步依靠自身努力實現家庭富裕,特制定《烏海市促進有勞動能力低保對象就業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10月25日
烏海市促進有勞動能力低保對象就業辦法
第一條?凡低保家庭中在就業年齡段內(男性18周歲至55周歲,女性18周歲至45周歲)、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的人員(不含全日制在校學生),均屬促進對象。
第二條?未享受低保的生活困難家庭,應在申請低保待遇或臨時救助之前,到戶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并進行失業登記。困難家庭申請低保或臨時救助時,除向住所地街道辦事處(鎮)提供原有證明外,還需提供失業登記證明。
第三條?低保對象進行失業登記后一年內,勞動保障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應當為其提供至少三次就業推薦。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低保對象中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
第四條?此辦法下發前,已享受城鎮低保待遇,且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的人員,未在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的,需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2個月內結合當地低保復審及時補辦。逾期不補的,民政部門可暫停發放低保金。
第五條?市區勞動保障部門應積極為低保對象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并提供用工、職業培訓信息,開發就業和社區公益性崗位,幫助其實現就業。各街道辦事處(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應及時將低保對象的安置和推薦就業情況反饋給同級街道辦事處(鎮)低保經辦部門或人員。
第六條?各區民政部門應當建立低保對象就業再就業登記制度,加強低保對象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日常管理,及時掌握其參加就業服務、公益性勞動(活動)以及經濟收入變化等基本情況。
第七條?低保家庭中符合就業條件的人員,應主動接受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就業安置、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在等待就業和培訓期間,應參加所在地社區居委會組織的公益性勞動(參加公益勞動的具體時間由社區確定)。
第八條?低保對象實現就業后,不論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或低于低保保障標準,都可按原享受低保金額給予3個月的“漸退幫扶”生活保障,且其它低保待遇不變。民政部門對這部分“漸退”家庭,仍按原方法統計,但須注明。3個月“漸退”期滿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保障標準的,其全家退出低保,且3個月內民政部門不再批準其重新享受低保的申請,特殊情況可給予臨時救助,保證其基本生活,3個月“漸退”期滿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低保標準的,按低保政策繼續實行差額補助。低保對象自謀職業的,可享受4個月的“漸退幫扶”補助,其它規定同上。
第九條?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一年內,第一次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的,從次月起由民政部門核減其家庭低保待遇的10%;第二次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的,從次月起由民政部門核減其家庭低保待遇的20%,第三次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的,從次月起暫停其家庭的低保待遇。連續享受低保待遇期間,第一次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相關部門推薦就業的,從次月起由民政部門核減其家庭低保待遇的30%;第二次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相關部門推薦就業的,從次月起由民政部門核減其家庭低保待遇人的60%;第三次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相關部門推薦就業的,從次月起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在暫停低保金或取消低保待遇期間,該家庭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給予臨時救助。
第十條?低保對象中失業1年以上的人員除享受以上優待政策外,同時享受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的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各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建立健全低保對象與促進就業工作的聯動和激勵約束機制,幫助其盡快實現就業和再就業。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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