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烏海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索??引??號 | 111503000115543089/2020-05026 | 發文字號 | 烏海政辦發〔2015〕24號 | ||||||
| 發文機構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信息分類 | 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庫 | ||||||
| 主題分類 | 農牧業、林業、水利 | ||||||||
| 成文日期 | 2015-05-25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15-05-29 09:36:12 | 公文時效 | 有效 | ||||
烏海政辦發〔2015〕24號
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烏海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烏海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 2015年5月25日
烏海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節約用水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內蒙古自治區節約用水條例》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節約用水,是指采取經濟、技術、行政等綜合措施,調整用水結構,降低供水、用水消耗,減少用水損失和廢污水排放,制止浪費,合理高效利用水資源的活動。
第三條 節約用水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配置、全程管理、節約優先、高效利用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第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編制和實施節約用水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經濟開發區規劃、工業園區規劃,以及涉及水資源開發利用的行業和產業發展規劃, 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相適應,并進行規劃水資源論證。在水資源緊缺地區,嚴格控制城市發展規模,限制發展高耗水產業。
第五條? 嚴格實行節約用水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節約用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為各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節約用水的相關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受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 負責全市節約用水工作的業務指導及日常監督管理。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節約用水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產品,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社會。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將水情教育納入國民素質教育體系和中小學教育課程體系,提高全民節約用水意識,倡導有利于節約用水的生產和生活方式,形成節約用水的良好風尚。
新聞媒體應當將節約用水宣傳納入公益性宣傳范圍, 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節約用水公益宣傳, 對浪費用水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有權制止、舉報或者投訴浪費用水的行為。
??? 第十條? 對節約用水和保護水資源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獎勵措施,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對有關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及各區人民政府, 根據自治區節約用水規劃和全市水資源綜合狀況,編制全市節約用水規劃。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節約用水規劃的落實。
節約用水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報自治區水利廳備案。
節約用水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經批準的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劃編制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二條? 節約用水規劃包括以下內容:
(一)節約用水現狀和節水潛力分析;
(二)節約用水規劃的原則、依據和目標;
(三)節約用水工程規劃;
(四)節約用水資金投入規劃;
(五)節約用水規劃實施措施。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自治區水量分配方案、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本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區域用水總量,建立覆蓋市、區兩級行政區域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
第十四條? 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自治區行業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可供本行政區域使用的水量, 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行政區域的年度用水計劃不得超過批準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五條? 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以下統稱用水單位)實行計劃用水管理。
納入計劃用水管理的用水單位, 應當建立用水原始記錄和臺賬, 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的用水狀況報告和下一年度用水計劃建議。
用水狀況報告應當包括用水計劃執行情況、用水效率、節水措施等內容。
第十六條? 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取水許可量、行業用水定額、用水單位的用水記錄和生產經營計劃,以及本區域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等因素,核定用水單位年度取用水計劃指標,并于每年1月31日前下達本年度取用水計劃。
第十七條? 納入計劃用水管理的用水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計劃指標取水,其用水用途、年度計劃用水量不得擅自變更。因生產經營變動等原因需要調整用水計劃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節水措施方案, 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規劃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節水標準和規范進行節水設施設計;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嚴格審查節水相關內容。節水設施設計方案應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
節水設施竣工后, 建設單位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節水設施,不得投入使用,水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定用水指標,供水部門不得供水。
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節約用水設施、設備和器具。
第十九條? 用水企業應當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 測試報告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如遇產品結構或者生產、工藝發生變化時,應當在六個月內進行水平衡復測。測試結果應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標準安裝和使用經檢定合格的用水計量設施, 并加強對水計量設施的檢查與日常維護,保證計量準確。水計量設施發生損壞的,應當及時修理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 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禁止實行包費制。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水價制度,非居民生活用水實行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非居民生活用水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標準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
除水力發電、城鎮供水企業和農業生產用水外,水資源費實行超計劃或者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超出計劃或定額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標準基礎上加1倍征收;超出計劃或定額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標準基礎上加2倍征收;超出計劃或定額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標準基礎上加3倍征收。
超計劃或者超定額收取的加價水資源費,應當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實施節水措施、科研培訓及節水管理、宣傳、獎勵方面的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收或者免收超計劃、 超定額用水水資源費。
第二十二條? 對非常規水源利用項目實行水資源費和水價優惠政策。 具體優惠政策依據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用水情況通報制度,定期公布區域和行業用水情況,引導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節約用水。
第二十四條? 嚴格執行節水強制性標準,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用水效率標準的用水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生產工藝。已安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用水單位應當在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更換或者改造。
應當鼓勵、扶持居民使用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采取優惠政策, 加大資金投入,推進居民生活用水戶節約用水器具改造。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節水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取得節水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應當優先列入政府采購名錄。
第三章? 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水資源
第二十六條 因建設施工等非生活用水臨時取水的, 建設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臨時取水申請,未辦理申請手續或申請未被批準的,供水部門不得供水。
第二十七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狀況指導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調整種植結構, 鼓勵采用高新技術,發展高效節水型農業,推廣應用微灌、噴灌、渠道防滲等節水灌溉措施。
農業灌溉嚴禁使用深層承壓水。 已建成的農業用水設施不符合節水灌溉標準的,應當進行更新改造。
具體農業用水管理和節水措施,依照《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節水灌溉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使本行政區域工業布局和產業結構與本地水資源條件、水環境容量相適應。
新建、改建、擴建的高耗水工業項目,禁止使用地下水。
已建高耗水工業項目使用地下水的,應當采取節水措施,逐步減少地下水開采量。有條件的,應當將地下水水源替換為非常規水源或者地表水水源。
第二十九條? 工業企業應當采取循環用水、 分質用水以及廢污水處理回用等措施, 降低用水單耗,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污水排放量。用水單耗超過用水定額的或者用水重復利用率達不到國家或者自治區規定指標的工業企業,不予核定用水計劃指標。
工業企業的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應當循環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工業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用水計量管理, 建立內部用水統計分析制度。
第三十條? 以水為原料生產純凈水、礦泉水、飲料、酒類等產品的工業企業,應當采取節水工藝和技術,生產后的尾水應當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現場制、售飲用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安裝尾水回收設施,對尾水進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尾水回收設施還應當向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未安裝尾水回收設施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供水源。
第三十一條? 各街道辦事處、 居委會及鎮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物業公司和居民生活節水的宣傳和指導, 建設節水型居民小區。
第三十二條 采礦企業應當制定節水方案,安裝計量設施。具備條件的地區,疏干水應當回收利用。
采礦企業應當對因疏干排水導致地下水水位下降、 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取補救措施;對他人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建設施工應當采取工程和技術措施, 減少施工降排水,確需施工降排水的,應當編制施工降排水方案,按照批準的方案和計劃取(排)水,并繳納水資源費。嚴禁長流水,具備條件的,施工降排水應當回收利用。
第三十四條? 本市各經濟技術開發區應當編制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逐步整合、關停園區內自備水源井,實行供水、用水、排水統一管理。
第三十五條? 餐飲、賓館、水上娛樂等服務業單位,應當采用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
洗浴、洗車、游泳場館和人工滑雪場等經營場所應當建設循環用水系統,安裝、使用節水設備和器具,在確保符合相應用水水質要求的條件下循環使用。
第三十六條? 市、區兩級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用水計量設施,明確節水專職人員,加強用水設備、器具及管網日常管理,建設節水型單位。
公共機構應當優先采購列入節水產品、 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市、區二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十七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供水系統運行的監督管理,降低供水管網漏損率。
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 定期對其供水管網及節水設施進行檢查維修,防止跑、冒、滴、漏等浪費現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的地區, 不得擅自新建自備水井,已建的應當限期關閉。
第三十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應當采用噴灌、 微灌等節水灌溉方式。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限制或者禁止將地下水作為城市道路清掃、綠化和景觀用水使用。
園林、環衛部門和公共消防設施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加強對供水設施和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單位和個人浪費用水或者擅自取水。
禁止將地下水、自來水作為景觀河、人工湖用水。
第三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再生水、雨水、 微咸水、礦井水等非常規水源。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完善公共再生水回用管網建設,根據不同用水需求,逐步實行分質供水。
在進行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時,應當建設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已建成的城區或者基礎設施,應當逐步配套雨水集蓄和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四章? 激勵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礦區疏干水利用、施工降排水利用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提高非常規水源利用率。
第四十一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工作目標責任制,逐級落實工作責任,完善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并定期進行考核。?
第四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節約用水投入力度, 建立健全節約用水投入機制,鼓勵支持節水技術研究開發、節水技術和產品的推廣與應用、節水工程的實施、節水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引導鼓勵社會資金、民間資本投入節水產業。
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制定和實施投資計劃時,應當將節約用水列為重點投資領域。對節水改造項目、節水示范項目和非常規水源利用項目,應當優先立項,并給予資金扶持。
第四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公共供水設施建設和改造的投入力度,對節水技術、工藝、產品和設備的推廣使用給予財政補貼。
第四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生產、使用列入推廣目錄的節水技術、工藝、產品和設備的企業,以及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項目,實行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具體優惠政策參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對農牧業節水項目和工業節水項目貸款安排財政貼息。
金融機構應當對符合貸款條件、具有償還能力的節水項目,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相關規定優先安排貸款。
第四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鼓勵農民參與灌區管理,建立農民用水者協會,形成政府扶持、農民參與的農業供用水管理體制。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業節水項目優先立項,逐年增加節水灌溉投入,統一規劃、建設節水灌溉工程。應當將土地出讓收益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用于農田水利建設。
第四十七條? 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節約用水責任制;
(二)設立節水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具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
(三)建立用水記錄和用水統計制度,明確用水計劃、節水目標、節水措施,定期進行用水合理性分析或者水平衡測試;
(四)加強用水設施的日常維護與管理;
(五)納入計劃用水管理的用水戶,按月或者按季度報送用水量及節水等情況;
(六)開展節約用水宣傳及人員培訓。
第四十八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管理隊伍建設,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和必要的裝備,保障工作經費,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落實工作責任制。
第四十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用水情況的監督檢查。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五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浪費用水行為, 將舉報浪費用水行為納入政府“12345”市民服務熱線受理范疇。接到舉報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線索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署名舉報的,在對舉報線索進行調查處理結束后的48小時內,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人。經查證舉報屬實的, 對為查處重大浪費用水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自施行之日起計算。《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烏海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烏海政辦發〔2006〕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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