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人民政府 烏海軍分區關于印發《烏海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 ||||||||
| 索??引??號 | 111503000115543089/2020-05051 | 發文字號 | 烏海政發〔2015〕6號 | ||||||
| 發文機構 | 市人民政府 | 信息分類 | 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庫 | ||||||
| 主題分類 | 民政、鄉村振興、應急 | ||||||||
| 成文日期 | 2015-02-16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15-02-16 10:32:42 | 公文時效 | 有效 | ||||
烏海政發〔2015〕6號
烏海市人民政府? 烏海軍分區
關于印發《烏海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
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濱河新區管委會,市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烏海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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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2月13日
烏海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
為認真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內政發〔2014〕74號)文件精神,切實做好駐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實現隨軍家屬充分就業,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安置對象
駐烏海部隊(含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符合隨軍條件,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并辦理了隨軍手續的現役軍人配偶。
二、安置原則
隨軍家屬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了貢獻,其就業安置享受國家和社會的優待。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隨軍家屬的義務。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堅持社會就業為主、內部安置為輔、就地就近就業的原則,鼓勵扶持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重點采取國有企業按比例接收安置、公益性崗位援助就業、鼓勵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等安置方式,促進隨軍家屬高質量就業。
三、組織領導
(一)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統籌全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各區也應成立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二)各區、各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將其納入創業就業工程任務目標,納入雙擁模范城評選條件。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三)軍分區及各區人武部要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與政府相關部門加強工作聯系與配合,共同制定具體安置措施,抓好工作落實。
(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各級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雙擁辦)是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組織協調機構;編制、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國資、稅務、工商等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四、安置方式
(一)機關、事業單位安置。
1. 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含參公人員,下同)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參照本人職務和職位類別,面向相同或相近的機關和事業單位,在編制和職數范圍內,按照公務員調任、轉任有關規定辦理隨軍家屬接收安置手續。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后,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
2. 隨軍前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隨軍家屬,市、區人民政府組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時,要按照市領導小組確定的年度安置計劃,確定一定數額的崗位,定向招聘隨軍家屬。
3. 市、區人民政府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進行招聘時,要確定一定數額的崗位,定向招聘隨軍家屬。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后,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
4. 隨軍前為中央和地方實行垂直管理單位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隨軍家屬,參照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安置辦法進行安置。各垂直單位應當支持和落實政府安置隨軍家屬的任務,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二)企業按比例接收安置。
1. 國有、國有控股的駐市企業和市屬、區屬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要按一定比例優先招用隨軍家屬,一般比例應不低于招聘總數的5%;市領導小組按照工作計劃確定該年度國有、國有控股企業安置隨軍家屬職工數量,安置企業明確人員后,應在3個月內辦理相關手續。
2. 對新招錄安置到實行勞動合同制的企業隨軍家屬,應在接到通知的10日內報到,對無故不服從安置(逾期不報到)的,視為自動放棄,不再進行安置。因客觀原因不能立即適應工作的,人社部門及雙擁辦要做好協調工作,由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適應期,適應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
3. 對新招錄安置到實行勞動合同制的企業隨軍家屬,應在報到之日起1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安排上崗,接收單位未能及時安排上崗的,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或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的80%支付生活費,支付的生活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4. 隨軍家屬享受安置單位同類人員同等福利待遇,勞動(聘用)合同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隨意辭退。如經濟性裁員應當優先留用安置的隨軍家屬。
5. 凡安置隨軍家屬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的新開辦企業,持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證明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三)鼓勵隨軍家屬自謀職業。
1. 凡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靈活就業和從事自由職業及通過人力資源市場自主擇業等不依賴政府安置就業的隨軍家屬,經本人提出申請,自批準之日起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2. 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參照我市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執行。如補貼標準調整,按調整后標準執行。社會保險補貼最長期限為10年。
(四)鼓勵隨軍家屬自主創業。
1. 隨軍家屬以本人名義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享有我市鼓勵創業的所有優惠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其優先辦理相關手續。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隨軍家屬需持有軍隊師(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稅務機關對此應進行相應的審核認定。
2. 隨軍家屬自主創業,可申請一次性創業扶持金,經領導小組審查批準并簽訂扶持自主創業協議,一次性給予創業扶持金10萬元,不再另行安置就業。
(五)優先安置。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駐軍副團職以上干部、榮立二等功或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隨軍家屬、在我市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的隨軍家屬需要安置就業的,優先安置。
(六)隨軍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就業:
1. 不符合隨軍條件或未經批準的。
2. 已達到退休年齡的。
3. 檔案原始材料不全、虛假的。
4. 在本市有固定工作的。
5. 本人放棄安置就業或有其他不符合條件情況的。
五、就業幫扶措施
(一)發放未就業隨軍家屬基本生活補貼。
對符合未就業隨軍家屬條件的,政府按月發放未就業基
本生活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自治區補貼標準的平均值(暫定為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60%),并建立逐步增長機制,發放年限累計不超過5年。
隨軍家屬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停發基本生活補貼:
1. 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參加統一組織就業培訓的;
2. 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職業介紹的;
3. 已實現就業的;
4.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5. 配偶退出現役的;
6. 隨軍家屬戶口遷往外市的;
7. 部隊停發生活補貼的;
8. 其他不符合條件的情況。
(二)提供公共就業服務。
1. 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隨軍家屬免費提供求職、招聘、就業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軍分區政治部,定期組織隨軍家屬與用人單位舉辦雙向招聘洽談會,洽談會每年不少于兩次。
2. 未就業隨軍家屬應按規定到所在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辦理失業登記后,發給就失業登記證書,其檔案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保管。安置就業后,其檔案由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檔案管理規定處理。
(三)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服務。
1.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軍分區政治部共同負責實施隨軍家屬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對有技能培訓需求的隨軍家屬提供免費職業技能培訓。每年12月底前,軍分區政治部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報送未就業隨軍家屬技能培訓計劃,由市、區就業服務部門組織技能培訓。
2. 對有職業技能鑒定要求的隨軍家屬,可自主申請參加職業技能鑒定,鑒定合格的,鑒定費用由政府補貼。
(四)公益性崗位托底安置
對4050等就業困難的隨軍家屬提供政府公益性崗位進行援助,各區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就業困難的隨軍家屬。凡隨軍家屬本人提出公益性崗位就業安置申請經批準的,由隨軍家屬所在區就業服務部門負責在批準之日30日內安置上崗。
六、工作機制
(一)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每年12月之前向市領導小組提交下一年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方案,市領導小組每年2月底前確定當年安置隨軍家屬的總數并明確各類安置方式的名額及市、區承擔的安置人數。
(二)烏海軍分區政治部按當年安置名額在4月前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各部隊需安置隨軍家屬名單,各部隊安置名額按軍分區、三區人武部、武警、消防6家單位隨軍家屬人員比例分配名額,安置優先次序按駐軍干部立功授獎、在本市工作時間、職級等由各駐軍單位綜合評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所提供名單,公示通過后實施。
(三)自謀職業安置給予的社保補貼不發放現金給隨軍家屬,采取隨軍家屬按年度向軍分區政治部申報,經軍分區匯總初審后交市人社部門,并由社保經辦機構審核測算后,提交市領導小組批準,由財政專項資金直接撥付社保經辦機構。具體辦法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并組織實施。
(四)自謀職業安置社保補貼、自主創業創業扶持金、未就業生活補貼等資金按年度安置方案由市區財政各自承擔。
(五)我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基本生活補貼發放等情況需在軍分區政工網站公示,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也要專欄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個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監督舉報電話(0473—3158016)。
(六)市領導小組建立聯合督導機制,對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有關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對在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市、區雙擁辦要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情況納入雙擁模范城(區)的考核內容。當年未完成隨軍家屬就業安置任務的區和單位,不得評為雙擁模范城(區)和雙擁模范單位。
(七)駐軍、用人單位、個人及其他工作人員在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中收取政策規定外的任何費用,弄虛作假,騙取本辦法所規定待遇的,追回騙取資金,取消單位和個人應享受的待遇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七、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隨軍家屬優待安置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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