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烏海市濕地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索??引??號 | 111503000115543089/2023-10460 | 發文字號 | 烏海政發〔2018〕28號 | ||||||
| 發文機構 | 烏海市人民政府 | 信息分類 | 廢止失效規范性文件 | ||||||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生態環境 | ||||||||
| 成文日期 | 2023-08-23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18-08-23 17:00:29 | 公文時效 | 廢止 | ||||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烏海市濕地保護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8年8月23日
烏海市濕地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濕地保護管理,維護濕地生態平衡,保障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促進經濟社會、人居環境與自然環境的協調發展,依據《國家林業局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內蒙古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濕地保護修復制度方案的通知》《內蒙古自治區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濕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包括沼澤濕地、湖泊濕地、河流濕地等自然濕地,以及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或者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濕地。
第三條?在濕地及其周邊毗鄰區從事與濕地保護和利用有關的建設、勘探、科研、旅游、運輸、電力、農、工、牧、漁等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保護濕地生態環境和濕地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濕地生態環境、濕地資源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四條?濕地保護工作堅持“全面保護、科學恢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方針,充分發揮濕地涵養水源、凈化水質、蓄洪防旱、調節氣候、固碳釋氧、改善空氣質量和維護生物多樣性等功能。
第五條?市、區兩級林業主管部門及有關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宣傳教育和培訓,結合世界濕地日、世界野生動植物日、愛鳥周和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等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眾濕地保護意識。
市、區兩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濕地保護管理的科學研究,應用推廣研究成果,提高濕地保護管理水平。
第六條?濕地保護實行市、區兩級分級管理體制。
林業部門是濕地保護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濕地的保護、利用與管理,其下屬的濕地保護管理機構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
各區人民政府是本轄區濕地管理的責任單位,具體負責各區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恢復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林業、環保、國土、規劃、水務、農牧、發改、財政、旅游體育、教育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配合做好濕地保護管理工作。
(一)林業部門負責濕地區域內林地、林木、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恢復和管理等工作。
(二)環保部門負責大氣、水環境質量的環境監測、質量評估等工作,定期發布濕地大氣、水環境質量環境監測信息。
(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濕地土地權屬糾紛調處和濕地權屬依法登記等工作。
(四)規劃部門負責提供編制濕地規劃相關資料。
(五)水務部門負責濕地區域內生態配水,規范管理濕地范圍內取用水行為。
(六)農牧部門負責監測濕地內野生水生動物的種類、數量等情況。
(七)發改部門負責涉及濕地項目的審批、申報等工作。
(八)財政部門負責將濕地保護、管理、巡查、科研等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提供必要的濕地管護經費。
(九)旅游體育部門在保證濕地生態健康發展的前提下,推介濕地旅游品牌,開展生態旅游。
(十)教育部門負責設立濕地科普宣傳教育基地,開展對青少年的科普宣傳教育活動,提高青少年學生的濕地保護意識。
(十一)黃河海勃灣水利樞紐管理局按照《黃河海勃灣水利樞紐管理辦法》負責黃河海勃灣水利樞紐管理和保護。
第八條?林業部門負責編制濕地資源的保護利用規劃,經市政府通過后,將濕地保護的項目納入市政府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九條?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在濕地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開(圍)墾、填埋或者排干濕地;
(二)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
(三)挖沙、采礦;
(四)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
(五)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魚類洄游通道,濫采濫捕野生動植物;
(六)引進外來物種;
(七)擅自放牧、捕撈、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八)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
第十條?向濕地引進外來物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試驗。
林業、農牧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引進的外來物種進行動態監測,發現有害的,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一條?各區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和恢復濕地功能。
(一)因缺水導致功能退化的濕地,要建立濕地補水機制,根據恢復濕地功能需要定期有計劃地進行補水;
(二)因過度放牧導致功能退化的濕地,要實行輪牧、限牧、禁牧等措施;
(三)因開墾導致功能退化的濕地,要限期退耕;
(四)濕地區域內不得新建居民區,對原住居民實施逐步退出,由所在轄區政府負責;濕地周邊居民從調整農牧業產業結構、轉變生產生活方式入手,減少濕地面源污染。
第十二條?征用、占用濕地應當嚴格控制。經批準征用、占用的,由征用、占用單位或個人繳納征占用補償費,并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開發利用濕地資源,應當按照濕地資源保護規劃進行,不得改變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資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給野生動植物物種造成永久性損害,不得破壞野生動物棲息環境和野生植物生長環境。
第十四條?市、區兩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濕地防火工作,加強防火基礎設施和隊伍建設。
第十五條?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調、組織、開展濕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濕地有害生物防治的具體工作。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濕地性質、范圍和界線的變更或調整,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性質,調整其范圍和界線。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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