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農牧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烏農(診療)罰〔 2025 〕5號 | ||||||||
| 索??引??號 | 11150300011555159D/2025-02429 | 發文字號 | 無 | ||||||
| 發文機構 | 烏海市農牧局 | 信息分類 | 處罰/強制 | ||||||
| 概???????述 | 烏海市農牧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烏農(診療)罰〔 2025 〕5號 | ||||||||
| 成文日期 | 2025-06-09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25-06-09 10:10:37 | 廢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當??事??人:烏海市海勃灣區某某寵物用品一分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50302*********B
? ? ? ?住址:海勃灣區新橋大街一街坊烏海萬達**號樓***室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宋某????????????
身份證件號碼:230804***********0
當事人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開展動物診療活動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2025年4月24日上午,本機關接到12345政府服務便民熱線關于投訴當事人涉嫌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舉報線索。4月28日10:20,本機關執法人員與舉報人取得聯系并調取相關舉報材料。
15:30,本機關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經詢問負責人,當事人無法提供《動物診療許可證》等資質材料,當事人承認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并收取舉報人人民幣59.4元注射疫苗費用款。
15:30,執法人員經電話請示本機關負責人同意后對當事人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開展動物診療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店內及庫房進行執法檢查未發現相關獸藥。同時,對該店負責人進行詢問調查并制作《訊問筆錄》和《現場勘驗筆錄》,并提取了《營業執照》、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內蒙潤和銷售出庫單》以及微信收款截圖。
5月12日,15:17,本機關執法人員針對當事人購買的175瓶三款疫苗剩余疫苗的流向再次進行詢問調查,現場制作《訊問筆錄》。
經調查取證證實:當事人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開展動物診療活動,共購入三款疫苗175瓶,其中衛佳5疫苗一瓶用于對舉報人寵物進行免疫注射,違法所得人民幣59.4元。剩余疫苗全部用于當事人自家狗場流浪狗進行免疫治療.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舉報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疫苗注射款記錄的截圖照及對舉報人進行的《訊問筆錄》各1份證明案件來源。
2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負責人宋某及授托人王某某《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各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適格。
3.《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檢查時的現場情況。
4.當事人收取舉報人疫苗注射費用截圖照片1份,證明違法所得金額數量。
5.負責人提供的購買涉案疫苗的銷售出庫單1份,證明涉案疫苗來源。
6.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店內及庫房有無存放其他涉案藥品。
7.對當事人進行的《詢問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開展動物診療活動的次數、違法所得金額及剩余疫苗流向等相關情況。
以上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以認定。
2025年5月23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烏海市農牧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烏農(診療)告〔2025〕5號),告知擬給予當事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以及聽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要求。
當事人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開展動物診療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條“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請動物診療許可證。受理申請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診療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之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參照《內蒙古自治區動物衛生防疫監督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14項之規定進行處罰。本機關本著“過罰相當”原則,鑒于當事人違法所得較少、違法情節輕微,并積極配合調查,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從輕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伍拾玖元四角(¥59.4元);
2.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300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中國建設銀行烏海新華東街支行繳納罰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烏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海勃灣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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