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農牧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烏農(漁政)罰〔2025〕1號 | ||||||||
| 索??引??號 | 11150300011555159D/2026-00664 | 發文字號 | 烏農(漁政)罰〔2025〕1號 | ||||||
| 發文機構 | 烏海市農牧局 | 信息分類 | 處罰/強制 | ||||||
| 概???????述 | 烏海市農牧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烏農(漁政)罰〔2025〕1號 | ||||||||
| 成文日期 | 2025-05-28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26-01-29 11:19:06 | 廢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當事人:陳某義
住所(住址):烏海市海勃灣區鼎盛花園**號樓*單元**室
身份證號碼:152827**********1x
當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一案,本機關現已查明。2025年3月21日中午,本機關執法人員駕駛執法船在黃河烏海段烏海湖水域巡查時,發現當事人駕駛一艘藍色塑料船正在收取漁網,執法人員駕船上前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要求當事人靠岸接受執法檢查。14時許,當事人到達指定地點靠岸(北緯39°38′35″,東經106°46′52″),執法人員登船檢查發現船中部水倉內鯽魚若干,船頭堆放漁網11張,船尾部擺放發動機1臺(百勝5.8)。
14:10,經請示本機關負責人同意,對當事人涉嫌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14:20,執法人員對現場進行檢查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
15:35,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的見證下對漁獲物進行稱重,重量為14千克。
15:45,執法人員在烏海市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詢問室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同時提取了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16:12,執法人員對涉案塑料船、漁網進行測量勘驗,并制作《勘驗筆錄》。
16:45,經請示本機關負責人同意,對涉案塑料船一艘、百勝5.8發動機1臺、漁網11張、漁獲物14千克進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3月28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通知書》(烏農(漁政)登處〔2025〕1號),告知當事人先行等登記保存物品處理結果。
經本機關調查取證,現已查實:當事人在未取得捕撈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25年3月21日駕駛藍色塑料船在烏海湖使用11張漁網捕撈鯽魚14千克。
上述違法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
1.《烏海市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巡查檢查記錄表》1份,證明本機關執法人員在黃河邊巡查時發現的情況;
2.當事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是本案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適格主體;
3.《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查獲當事人時現場狀況記錄;
4.《現場勘驗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使用的藍色塑料船、船用發動機及漁網的規格和數量;
5.照片證據6張,證明當事人擅自捕撈使用的塑料船、發動機、漁網、漁獲物等物品情況、數量及執法過程;
6.《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的地點、時間、捕撈工具、漁獲物品種數量等相關情況;
7.《烏海市農牧局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1份,證明先行登記物品保存狀況、數量、先行登記保存的時間、地點;
8.《烏海市農牧局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通知書》1份,證明本機關對當事人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處理決定。
以上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以認定。
2025年4月24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烏海市農牧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烏農(漁政)告〔2025〕1號),告知擬給予當事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以及聽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要求。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國家對捕撈業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之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一條:“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沒收漁具和漁船。”,依照《漁業行政處罰規定》第八條第一款“在內路水域,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九條:“凡無船名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而從事漁業活動的船舶,可對船主處以船價兩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予以沒收。凡未履行審批手續非法建造、改裝的漁船,一律予以沒收。”,參照《內蒙古自治區漁業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9項中一般處罰檔次:“漁獲物10千克以上不足50千克的,并處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本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捕撈行為,并處如下處罰:
1.?罰款貳萬零伍佰元(¥:20500元);
2.?沒收“三無”涉漁藍色塑料船1艘;
3.?沒收百勝5.8發動機1臺;
4.?沒收漁網11張;
5.?沒收漁獲物14千克。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中國建設銀行烏海新華東街支行繳納罰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烏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海勃灣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烏海市農牧局? ?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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