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申領病殘津貼注意事項 | ||||||||
| 索??引??號 | 111503000115544208/2025-04556 | 發文字號 | 無 | ||||||
| 發文機構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信息分類 | 養老服務 | ||||||
| 概???????述 | 烏海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申領病殘津貼注意事項 | ||||||||
| 成文日期 | 2025-09-08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26-02-28 16:40:08 | 廢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自2025年1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正式實施。烏海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病殘津貼申報注意事項:
一、申請條件
申領病殘津貼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二)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持有最后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地級(設區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在一年有效期內的鑒定結論)
二、申領流程
(一)申請人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確定待遇領取地及歸集養老保險關系,并填寫《烏海市企業養老保險病殘津貼待遇申領地確認表》(以下簡稱《確認表》)。
(二)申請人持有《確認表》向所屬地人社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因病或非因工勞動能力鑒定。
(三)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申請人持有《確認表》和申報材料向市人社局養老保險科提出申領病殘津貼,并填寫《內蒙古自治區企業參保人員病殘津貼申領表》。
(四)審核通過的,在參保人員工作或生活場所及烏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網站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無異議的,報上級主管部門復核,復核通過后,從本人申請的次月發放病殘津貼。
三、申報材料
(一)人事檔案(認定視同繳費年限需提供);
(二)有效身份證件、居民戶口簿;
(三)符合規定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四)已激活銀行賬號功能的社會保障卡;
(五)授權委托書(申請人本人無法自行辦理的,需提供書面授權委托書)。
申報時間:工作日均可申報
四、待遇標準
(一)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同下)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且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含)以內,按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執行并按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同步調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辦理退休手續,基本養老金不再重新計算。符合彈性提前退休條件的,可申請彈性提前退休。
(二)累計繳費年限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且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按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執行并按基本養老金全國總體調整比例同步調整。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時重新核算,按5年(含)以內規定執行。
(三)累計繳費年限不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按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執行,累計繳費不足5年支付12個月津貼,滿5年以上每多繳1年(不滿1年按1年算)增加3個月津貼,并按基本養老金全國總體調整比例同步調整。
五、注意事項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一年內有效,領取病殘津貼人員,在有效期屆滿時參加復查鑒定,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繼續領取。
(二)參保人員領取病殘津貼期間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
(三)領取病殘津貼人員恢復繳費后再次申領病殘津貼或申請基本養老金時,應按規定重新確定待遇領取地。
(四)參保人員領取病殘津貼期間繼續就業并按國家規定繳費的,自恢復繳費次月起,停止發放病殘津貼。
(五)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按規定發放基本養老金,并告知參保人員。
(六)參保人員領取津貼期間死亡,其遺屬待遇按在職人員標準執行,遺屬待遇領取地為其病殘津貼待遇領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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