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礦山安全普法】設備設施篇二 莫讓安全設備“帶病上崗”!烏海市三家煤礦未對安全設備檢測養護被處罰 | ||||||||
| 索??引??號 | 發文字號 | ||||||||
| 發文機構 | 信息分類 | 安全生產 | |||||||
| 概???????述 | 【礦山安全普法】設備設施篇二 莫讓安全設備“帶病上崗”!烏海市三家煤礦未對安全設備檢測養護被處罰 | ||||||||
| 成文日期 | 公開日期 | 2025-12-01 15:33:56 | 廢止日期 | 有效性 | |||||
為督促全市礦山企業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強化依法辦礦、依法管礦意識,烏海市應急管理局(礦山安全監管局)現公開發布三起煤礦典型執法案例,以案為鑒,推動安全生產法治觀念深入人心。
01案例經過
2024年6月,自治區盟市交叉互檢工作組執法人員對烏海市某煤礦開展工作時發現:該煤礦某綜采工作面帶式輸送機頭硐室內照明綜保未按規定每日開展漏電試驗;執法人員對隱患現場進行了影像取證,并詳細記錄了隱患位置、設備編號等信息移交烏海市應急管理局。
2024年8月,烏海市應急管理局(礦山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烏海市某煤礦開展提升運輸系統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該煤礦副井無極繩絞車采用無油鋼絲繩,鋼絲繩銹蝕,需涂增磨脂防護。執法人員對隱患現場進行了影像取證,并詳細記錄了隱患位置、設備編號等信息。
2024年12月,烏海市應急管理局(礦山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烏海市某煤礦開展日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煤礦某煤層軌道延伸與011209回風順槽三叉口處頂板離層儀損壞,未及時更換。執法人員對隱患現場進行了影像取證,并詳細記錄了隱患位置、設備編號等信息。
02法律依據
安全設備的定期檢驗與保養是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保障。上述行為均屬于未按規定對安全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共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關于安全設備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礦井結構復雜,所涉及的安全設施設備種類繁多。對于不同類型的安全設施設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未對其使用標準及檢測檢驗作直接具體規定,但在《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規章規范中均有明確要求。
本案中三起涉及安全設施設備未及時維護保養的行為,分別不符合下列規定:
《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五十三條第四款:“每天必須對低壓漏電保護進行1次跳閘試驗?!?/span>
《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一十一條第六項:“對使用中的鋼絲繩,應當根據井巷條件及銹蝕情況,采取防腐措施。摩擦提升鋼絲繩的摩擦傳動段應當涂、浸專用的鋼絲繩增摩脂。”
《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煤巷、半煤巖巷支護必須進行頂板離層監測,并將監測結果記錄在牌板上?!?/span>
03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并參照《煤礦安全監管監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執法機關責令三家企業限期消除事故隱患,并分別處2.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3)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span>
04風險分析
安全設施設備的定期維護保養與檢測檢驗是煤礦安全生產的基礎性工作,其目的在于保障設備持續處于良好運行狀態,及時識別并消除潛在隱患,從而有效防范事故發生。未按規定執行維護保養將加速設備老化與性能退化,導致故障率上升,屬于典型“隱性”風險。鑒于煤礦生產系統具有高度關聯性,單一設備失效可能引發系統性故障,其后果往往超出預期。本案例中,三起涉及安全設施設備未及時維護保養的行為,均可能誘發人身傷亡等嚴重后果。
照明綜合保護裝置作為煤礦井下照明系統的關鍵安全設備,須每日開展漏電試驗,以驗證其漏電保護功能的有效性。煤礦井下環境濕度較高,電氣設備易受潮絕緣性能下降,若未按每日周期進行試驗,可能導致漏電故障未能及時發現,顯著增加作業人員觸電風險。尤其在空間狹窄、濕度集中的硐室區域,此類隱患更易引發嚴重人身傷害事故。
無極繩絞車是煤礦副井提升運輸系統的核心設備,其鋼絲繩作為關鍵承力部件,需定期涂覆增摩脂以防護銹蝕與磨損,從而維持規定的強度與韌性指標。若未實施定期防護保養,將顯著削弱鋼絲繩的抗拉強度與疲勞壽命,在提升運行過程中存在突發斷裂風險,可能導致礦車墜毀、設備損毀及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
頂板離層儀是監測頂板位移與離層狀況的安全設施,承擔頂板冒落風險預警職能。若未按規程要求定期進行校準與更換,無法確保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將導致頂板變形情況失去有效監控,錯失預警處置時機,顯著增大頂板突發坍塌概率,進而引發巷道堵塞、人員被困或傷亡等嚴重后果。
這類因安全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檢驗長期虛設引發的悲劇在礦山行業中已有深刻教訓。2017年淮南礦業集團潘三煤礦"8·24"頂板事故的直接原因雖為人員違章作業,但事故調查同時揭露了該礦在礦壓觀測方面存在嚴重不規范的問題:事故地點附近的頂板離層儀曾失效多日卻未及時修復或更換,導致無法獲取準確的頂板離層數據,未能對頂板壓力異常變化做出預警。
05普法啟示
本次通報的案例,雖源于設備維護這樣的“小隱患”,卻暴露出企業主體責任懸空、法治意識淡薄等“大問題。為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法治觀念,特提煉以下啟示:
(一)安全設備的維護保養是法律明確的強制性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此規定并非指導性意見,而是具有強制性的法定義務。案例中照明綜保未做漏電試驗、鋼絲繩未涂增摩脂、頂板離層儀損壞未更換等行為,直接違反了此項法律要求。各礦山企業必須深刻認識到,對安全設備進行系統性、周期性的維護保養,是法律設定的“硬性要求”,絕非可選擇的“軟性指標”。任何對此項義務的忽視或懈怠,均構成違法行為,必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日常維護是風險防控的第一道防線
煤礦安全生產高度依賴于每一臺安全設備的可靠運行。本案所涉的漏電試驗、鋼絲繩防護、頂板監測等事項,看似是日常管理中的細微環節,實則是構筑安全防線的關鍵基石。法律之所以對這類細節作出具體規定,正是基于無數事故教訓總結出的科學規律。淮南礦業集團潘三煤礦頂板事故的案例警示我們,一個失效的頂板離層儀,足以導致整個監測預警系統的失靈,進而引發災難性后果。礦山企業必須樹立“隱患即事故”的預防理念,將管理重心下移,緊盯現場細節,確保每一項法定維護要求執行到位,切實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三)行業規程是執法監管的重要依據
《煤礦安全規程》等專業技術規范,雖層級上屬于部門規章,但其內容是對《安全生產法》原則性規定的具體化和技術性補充,在安全生產執法實踐中具有強制約束力。本案中,執法機關直接依據《煤礦安全規程》關于漏電保護每日試驗、鋼絲繩涂增摩脂、頂板離層監測等具體條款認定違法行為,并適用《安全生產法》進行處罰。這明確警示所有礦山企業,必須將《煤礦安全規程》等專業技術標準提升到“技術法律”的高度來理解和執行,其各項規定是安全生產的“技術底線”,同樣是不可觸碰的“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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