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索??引??號 | 111503000115546152/2026-00897 | 發文字號 | 0 | |||||||
| 發文機構 | 烏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信息分類 | 部門文件 | |||||||
| 成文日期 | 2025-12-23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26-01-04 11:08:56 | 公文時效 | 有效 |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自治區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障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要求,緊緊圍繞貫徹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活動以及對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應當建立建設單位主導、勘察設計單位保證、施工單位負責、監理單位管控的質量管理體系。
第四條??旗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依規負責本行政區域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可以由委托的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旗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能源、檔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遵循屬地管理為主、分級管控為輔的原則,對國家或者自治區、盟市級重大工程、技術特別復雜的項目以及跨區域的工程項目,經盟市級及以上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評估確認基層監督力量難以滿足監督工作需要的,應當由盟市級及以上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監督機構直接實施質量監督。
第六條??由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所屬企業投資的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由集團系統內部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承擔(特種設備、氣象防雷等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項目監督檢查情況分階段報屬地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
第七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隊伍建設,做好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經費保障。
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委托的監督機構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專業化隊伍建設,建立由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組成的專家庫,可通過政府購買第三方技術服務、聘請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和個人協助開展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
第八條??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運用互聯網等信息化手段開展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質量責任
第九條??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機構審查。審查機構不得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條??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投資核準(備案)文件;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手續;
(四)建設單位項目管理組織機構設立文件及項目責任人授權書;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合同及單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授權書;
(五)工程質量責任承諾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文件。
第十一條??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協調勘察、設計、施工和試生產階段的質量管理工作,可采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等方式輔助開展相關質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十四條??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組織的施工圖紙會審,并負責設計交底;參加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工業安裝和交工質量驗收;及時處理施工中出現的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和質量問題;配合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并提出技術處理方案。
第十五條??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建設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工程質量負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質量負責。
第十六條??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擔任大中型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建設相關活動。
第十八條??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施工圖設計文件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對涉及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
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第二十條??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一條??實行監理的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二十二條??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法定條件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監理以及相關業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工程實施監理。
未經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的,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交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取得相應質量檢驗檢測資質。涉及無損等檢驗檢測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檢驗檢測能力的機構開展。
質量檢驗檢測機構不得與所檢驗檢測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項目相關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二十五條??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認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內,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檢驗檢測,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并對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質量檢驗檢測機構在承擔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檢測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項目交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交工驗收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交工驗收。
第三章 質量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相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依規查處違反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接受并及時處理相關舉報、投訴。
第二十八條??對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工程建設單位申報、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二)制定工程質量監督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的工程質量行為、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抽查、抽測;
(四)監督工程交工驗收;
(五)形成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六)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檔案。
第二十九條??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于受理的工程質量監督申報項目,應當按年度賦予監督注冊號、建立監督項目信息庫,并簽發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
第三十條??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應當按照監督計劃實施監督活動。
監督模式應當以抽查為主要方式,以重點核查為補充,以行政執法為基本特征,以信用評價、工程風險評估和現場管理水平為依據,實行差別化分類監管。
第三十一條??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工程交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驗收范圍、驗收內容和驗收結論實施監督,并提出交工驗收意見:
(一)當滿足交工驗收條件,各責任主體對工程交工驗收意見一致,未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時,應當對驗收程序的合法性與驗收結論的有效性予以確認;
(二)當滿足交工驗收條件,各責任主體對工程交工驗收意見存在分歧時,應當中止驗收,待協商一致后繼續進行驗收;
(三)當不滿足交工驗收條件,或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或不能滿足安全和使用功能時,應當中止驗收,并依法依規責令整改。
第三十二條??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三條??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應當及時收集、規范整理、安全保管,并積極運用信息技術,不斷提升檔案管理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水平。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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