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關于印發(fā)《烏海市行政調解工作辦法》的政策解讀 | |||||||
| 公開日期 | 2022-09-02 11:32:31 | |||||||
一、《辦法》起草背景
1.落實國家和自治區(qū)對行政調解的工作要求
黨的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行政調解工作體系。202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f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自治區(qū)黨委、政府印發(fā)《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實施方案》都對加強行政調解工作作出要求。行政調解工作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促進法治政府建設、機構多元糾紛化解機制的重要舉措。平安建設和全國推進市域治理現(xiàn)代化試點工作也分別對加強行政調解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2.結合實際,修訂我市工作辦法
2014年,市政府根據(jù)市委、政府《關于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 進一步深化社會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見》,制定印發(fā)了《烏海市行政調解工作暫行辦法》(烏海政發(fā)〔2014〕55號)。為適應工作新形勢、新要求,現(xiàn)根據(jù)自治區(qū)和我市實際,決定重新修訂印發(fā)我市行政調解工作辦法。
二、《辦法》起草依據(jù)
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fā)〔2015〕60號),自治區(qū)黨委、政府印發(fā)《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實施方案》,《烏海市行政調解工作暫行辦法》(烏海政發(fā)〔2014〕55號)等。
三、《辦法》出臺目的
一是明確行政調解范圍、完善行政調解機制、規(guī)范行政調解程序,增強行政調解的可操作性,推動落實行政調解職責;二是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lián)動工作體系,構建多元聯(lián)動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三是加強行政調解制度建設,推動納入制度化軌道。
四、《辦法》主要內容
《烏海市行政調解工作辦法》主要內容分為29條。
一是明確《烏海市行政調解工作辦法》制定依據(jù)、行政調解概念、調解主體、調解范圍、工作原則等內容。
二是明確行政調解受理條件,申請條件和方式、行政調解申請的受理及審核、調解協(xié)議書的制作等內容,并對調解的期限、終止調解的情形、調解檔案及調解員回避等作出具體規(guī)定。
三是明確工作保障和經費保障。各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各行政機關是行政調解工作主體,行政調解工作納入法治政府考核體系,明確責任追究。行政調解工作經費由本級財政保障。
聯(lián)系科室: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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