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委辦公室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烏海市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具體措施》的通知 | |||||||||
| 索??引??號 | 111503000115543089/2022-01362 | 發文字號 | 烏黨辦發〔2021〕13號 | |||||||
| 發文機構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信息分類 | 政府文件 | |||||||
| 成文日期 | 2021-12-31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22-01-24 17:00:48 | 公文時效 | 有效 | |||||
各區委、區政府,市直各部門單位,駐市各相關部門單位:
《烏海市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具體措施》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烏海市委員會辦公室
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烏海市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具體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0〕18號)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措施〉的通知》(內黨辦發〔2021〕5號)精神,推動我市社會救助事業高質量發展,更好發揮社會救助保障基本民生、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的基礎性、兜底性功能,結合烏海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社會救助體系
(一)健全多層次社會救助體系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養兩項基本生活救助,受災人員、醫療、教育、住房、就業專項救助,急難社會救助和社會力量參與的多層次救助體系,切實兜底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
(二)創新社會救助方式
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穩步推進的原則,以多層次、個性化需求為導向,轉變社會救助管理與服務模式,積極探索服務類社會救助的有效途徑和具體措施,形成線上線下相結合、“貨幣+實物+服務”的救助方式。根據生活實際給予特殊困難人員實物救助。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對社會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重病患者提供訪視和照料服務;對學齡階段的未成年人提供學業輔導、親情陪伴等服務;對有就業需求的人員提供技能培訓、就業信息等服務;對有特殊需求的社會救助家庭提供生活指導、心理撫慰、社會融入等精神層面的救助服務。
(三)鞏固拓展脫貧攻堅兜底保障成果
加強社會救助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建立健全農區低收入人口、生活困難人員動態監測預警機制,對農區無勞動能力或弱勞動能力人口、因病因災因疫情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人口等符合救助條件人員及時依法依規納入相應救助范圍。
二、夯實基本生活救助
(四)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修訂完善《烏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辦法》,明確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資質條件、完善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機制,規范審核確認流程,提高低保認定效率和識別精準度。對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精神、智力殘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人員,可依申請參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對低保對象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適度提高補助水平。
(五)強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服務
對具有烏海戶籍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老年人、殘疾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并將已納入特困救助供養的未成年人年齡由16周歲延長至18周歲。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為有集中供養意愿的特困人員提供集中供養服務,對納入特困救助供養的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優先安排入住供養機構。完善照料護理服務流程,規范委托照料護理服務監管機制,提高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服務水平,健全定期探訪制度。
(六)規范基本生活救助標準調整機制
實行社會救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綜合考慮上年度城鄉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等因素,測算烏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按照不低于低保標準的1.3倍確定,完全或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分別按不低于上年度自治區平均最低工資標準的65%、25%確定。社會救助標準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七)加強分類動態管理
加強社會救助對象定期核查,對特困人員和經濟狀況較為穩定的低保家庭,每年核對一次;對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收入不穩定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對一次。規范救助對象家庭人口、經濟狀況報告機制,加強部門間數據比對和信息共享,實時掌握相關變化情況,及時調整救助金額或停止保障;動態監測和主動發現低收入人口、生活困難人員,及時將符合救助條件人員納入相應救助范圍。各區民政部門要建立救助家庭檔案,及時將救助家庭變動情況登記歸檔。建立低保家庭和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動態銜接機制。
三、健全專項社會救助
(八)健全醫療救助制度
醫保部門加強與民政、鄉村振興、衛生健康等部門的信息共享,精準認定醫療救助對象,資助重點救助對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及時依法依規開展醫療救助工作。特困人員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報銷支付后,政策范圍內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通過醫療救助給予全額救助。在遭遇突發疫情等緊急情況以及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特殊困難群體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醫療機構先救治、后收費。衛生健康部門完善并落實疾病應急救助制度。醫保、衛生健康等部門負責健全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相銜接的醫療費用結算制度,實行聯網即時結算,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便捷服務。
(九)健全教育救助制度
在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職、大專)階段就學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學生,以及因身心障礙等原因不方便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殘疾未成年人,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和實際情況,給予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安排勤工助學崗位、送教上門等教育救助。教育部門落實自治區、市、區三級協同聯動機制,并與民政、工青婦等部門對接,通過數據比對、信息共享,實現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獎助學金評定發放等情況全程跟蹤管理,確保救助精準、資金及時發放到位。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捐款和設立獎學金、助學基金等方式,開展教育救助。
(十)健全住房救助制度
住建部門對符合規定的住房困難的低保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實施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或農區危房改造等住房救助。住建、民政、鄉村振興等部門探索建立農區低收入群體住房安全保障長效機制,鼓勵通過統建農區幸福互助大院、利用閑置農房和集體公房置換等方式,穩定、持久保障農區低收入群體住房安全。對中等偏下收入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在合理輪候期內給予保障。
(十一)健全就業救助制度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城鎮零就業家庭中有勞動能力并處于失業狀態的成員納入就業救助范圍,實施分類幫扶,免費提供政策咨詢、職業介紹、創業項目推介和技能培訓等就業服務,確保未達到退休年齡、有勞動能力、有就業愿望的困難人員逐步就業,實現零就業家庭動態“清零”;對通過市場渠道確實難以就業的,利用公益性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按規定落實公益性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支持困難人員自主創業。稅務、金融等部門全面落實創業擔保貸款、貸款貼息、創業補貼以及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企業稅費減免等扶持政策。
(十二)健全受災人員救助制度
修訂《烏海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調整優化烏海市應急響應啟動條件,完善重大自然災害應對程序和措施,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自然災害救助調整機制。完善救災物資儲備體系,優化儲備布局,實現實物儲備、協議儲備和生產能力儲備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完善應對災害金融、保險支持體系,健全農區住房保險制度。應急管理部門統籌做好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水旱災害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和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等工作。對經應急管理部門應急期救助和過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難的受災群眾,民政部門要及時實施臨時救助。
(十三)發展其他救助幫扶
完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取暖救助以及身故困難群眾基本殯葬服務等救助幫扶制度,健全政府救助與慈善救助銜接機制,引導社會工作專業力量開展服務類社會救助,滿足不同困難群體救助需求。
四、完善急難社會救助
(十四)完善臨時救助制度
各區根據實際可采取“跟進救助”“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以及通過發放救助金、實物救助、轉介服務等方式,實施臨時救助,增強救助時效性。對遭遇重大生活困難的,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提高救助額度。急難型臨時救助逐步取消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對須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取消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公示等環節,直接予以救助。
(十五)加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
為保障流浪乞討人員基本生活與人身安全,黨委和政府要強化屬地管理責任,民政部門、公安部門以及救助管理機構和托養機構要落實街面巡查和轉介處置、身份查詢、行業監管等工作。民政、公安及其他相關部門對超過3個月仍無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滯留人員要及時做好落戶安置工作,并積極為滯留、走失、務工無著、家庭暴力受害人等離家在外的臨時遇困人員提供救助,為符合救助條件人員給予相應的社會救助。
(十六)做好突發公共事件困難群眾救助工作
為提升社會救助綜合效應,要將困難群眾急難救助納入突發公共事件相關應急預案,落實救助政策措施,執行緊急救助程序,統籌各類社會救助資源;要將因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員納入救助范圍,通過啟動價格補貼聯動機制,階段性發放臨時生活補貼和基本生活物資,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
五、促進社會力量參與
(十七)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
健全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引導、鼓勵慈善力量加大社會救助支出,對參與社會救助的慈善組織,按規定全面落實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加強社會救助志愿服務制度建設,鼓勵、支持各單位和個人依托民政服務機構、鎮(街道)社工站和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設立志愿服務站點,廣泛開展志愿服務,積極為志愿服務組織、社會愛心人士開展扶貧濟困志愿服務創造條件、提供便利。
(十八)支持社會工作專業力量參與社會救助
以政策引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經辦能力和業務水平,通過心理疏導、能力提升等服務幫助困難群眾構建家庭和社會支持網絡。依托黨群服務中心、社區服務中心等基層公共服務平臺,在鎮(街道)和村(社區)建立社會工作站,為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參與社會救助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鼓勵引導社會救助服務機構根據一定比例設置社會工作專業崗位。
(十九)推進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
社會救助服務事項可通過委托、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購買主體按規定公開購買服務信息,并主動接受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加強對承接主體的監管,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嚴禁服務轉包。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所需經費從各級已有社會救助工作經費或社會救助專項經費中統籌安排,總額度原則上不超過上年中央和自治區下撥的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總和的2%。
六、提升社會救助服務能力
(二十)完善主動發現機制
構建市、區、鎮(街道)、村(社區)四級困難群眾主動發現網絡,健全低收入家庭動態監測預警機制,完善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指標體系,充分發揮網格員作用,將困難群眾納入網格化管理。將烏海市社會救助服務熱線并入“12345”市民服務熱線,完善社會救助訴求快速響應機制,及時為有需要的困難群眾提供救助服務。
(二十一)優化社會救助程序
深化“放管服”改革,簡化社會救助辦理流程,取消戶籍地限制,由居住地鎮(街道)政務服務窗口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在審核確認環節中沒有爭議的,可不再進行民主評議。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可以通過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的相關證明材料。逐步將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民政部門加強指導監督。
(二十二)大力推進智慧救助
依托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體系、自治區“云上北疆”大數據云平臺、內蒙古民政廳居民家庭經濟核對信息系統和烏海市大數據中心,建立社會救助資源庫,匯集共享政府部門、群團組織、社會力量等各類信息,按照“逢救必核”原則,對申請社會救助家庭及其家庭相關成員的納稅記錄、不動產登記、住房公積金繳納,以及銀行、商業保險、互聯網金融資產等信息進行核對,為相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力量開展救助幫扶提供支撐,切實提升社會救助對象精準認定能力。
七、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發揮市、區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作用,確保及時完成工作落實。民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按照確定的保障標準和保障范圍及時足額安排和撥付資金,保障低保工作經費,并納入年度預算;編制部門配合做好社會救助工作機構和人員編制工作;審計、市場監督管理、稅務、公安、自然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殘聯等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相關要求,密切配合民政部門做好家庭收入、財產核查和低保對象認定等工作,共同推動社會救助工作順利開展。
(二十四)加強隊伍建設
在機構編制總額內合理配備社會救助專兼職人員,編制不足的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配備社會救助服務人員。建立考核評價和補助獎懲機制,激勵干部擔當作為。建立村(社區)社會救助協理員制度,依照《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印發〈關于健全完善嘎查村、社區社會救助協理員制度〉的通知》要求,給予村(社區)社會救助協理員每月不低于200元的工作補貼。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非主觀故意或因部門數據共享不準確以及被救助人故意隱瞞等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追回發放資金的,依法依規免于追究有關經辦人員責任。
(二十五)加強監督管理
市民政、財政部門健全對社會救助資金安排、預算執行、資金使用和發放管理的跟蹤問效機制,對發現的問題,依據社會救助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各區民政、財政部門健全資金發放、保障措施、組織實施和實際效果等社會救助資金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檢查,對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資金等問題,及時糾正并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十六)健全近親屬備案制度
健全烏海市社會救助人員近親屬備案制度。申請或享受社會救助人員中有社會救助工作人員和村(居)委會工作人員近親屬關系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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