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烏海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 索??引??號 | 111503000115543089/2021-05287 | 發文字號 | 烏海政辦發〔2021〕25號 | ||||||
| 發文機構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信息分類 | 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庫 | ||||||
| 主題分類 | 工業、交通、信息化 | ||||||||
| 成文日期 | 2021-09-28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21-10-11 16:20:25 | 公文時效 | 有效 | ||||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烏海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1年9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烏海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政務信息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加強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匯聚、融通和應用,規范全市政務信息資源整合,推動政府部門之間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字、數字、圖表、圖像、音頻、視頻、電子證照、電子檔案等各類結構化、半結構化和非結構化信息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托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信息資源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規范全市各級政務部門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和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
第四條? 市大數據中心在市政府辦公室的指導下,負責全市政務信息資源管理工作,組織全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和政務信息資源采集歸集、共享開放、開發利用等工作,負責市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
各政務部門按本辦法規定負責本部門與市數據共享交換平臺(以下簡稱共享平臺)的聯通,并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向共享平臺提供政務信息資源(以下簡稱共享信息),并從共享平臺獲取政務信息。
第五條?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按照全市政務信息基礎設施規劃,統籌建設、管理、運維全市政務網絡、政務云中心、大數據平臺、公共數據開放平臺等政務信息基礎設施,推進政務信息基礎設施統建共用,為政務信息資源互聯互通、采集歸集、共享開放、開發利用提供基礎支撐。
第六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各政務部門形成的政務信息資源原則上應予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需求導向,無償使用。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門(以下簡稱使用部門)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產生和提供部門(以下統稱提供部門)應及時響應并無償提供共享服務。
(三)統一標準,統籌建設。按照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相關標準進行政務信息資源的采集、存儲、交換和共享工作,堅持“一數一源、一源多用”,按照“誰采集、誰負責”“誰治理、誰負責”“誰校核、誰負責”的原則進行政務信息質量管理,確保政務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
(四)建立機制,保障安全。市大數據中心統籌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機制和政務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各政務部門應加強對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身份鑒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確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章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與分類
第七條? 各政務部門負責編制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包括數據名稱、數據格式、共享類別、共享范圍、更新頻度、時效要求、提供方式、提供單位、可否向社會開放等內容,并在共享平臺上公布實施。
第八條? 各政務部門要建立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管理制度,明確各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登記、審核、發布、更新等具體工作。如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或者部門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應當于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市大數據中心匯總形成市本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并建立目錄更新機制。
第九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及目錄編制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二)人口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電子證照信息等基礎信息資源是政務部門履行職責的共同需要,必須依據整合共建原則,通過接入共享平臺實現統籌管理,及時更新,部門間無條件共享。
(三)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建項目形成的主題信息資源,主題信息資源目錄由主題信息資源牽頭部門負責編制并維護。
第十條?? 政務信息資源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種類型。
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無條件共享類,使用部門在共享平臺上直接獲取。
可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有條件共享類,使用部門可以通過共享平臺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提供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不予共享類,對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門應當以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為依據,并明確具體共享條件。
第三章 共享信息的提供與使用
第十一條? 提供部門應及時維護和更新政務信息資源,保障政務信息資源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確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與本部門所掌握政務信息資源的一致性。
第十二條? 政務部門應當以數字化方式采集、記錄和存儲政務信息資源,同時將具備條件的數據進行結構化處理。非數字化政務信息資源應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開展數字化改造。
第十三條? 提供部門應建立疑義、錯誤政務信息資源快速校核機制,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政務信息資源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應及時反饋提供部門予以校核。
第十四條? 政務部門使用政務信息資源,原則上應當先在共享平臺共享。凡屬于共享平臺可以獲取的數據,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重復提交,不得擅自超范圍采集數據。
第四章 信息共享工作的監督和保障
第十五條? 市大數據中心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統籌協調,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評價機制,督促檢查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落實情況。
第十六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情況作為安排電子政務建設資金的重要依據;凡不符合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要求的,暫停安排其相關新建項目和運維費用。
第十七條? 市大數據中心會同網信、公安、保密等部門,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與網絡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政務信息資源采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數據與網絡安全保障工作的落實。各政務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共享數據的保密、審查和風險防范工作,確保共享數據的安全。應與本單位數據經手人簽訂保密協議,并確保其知曉數據使用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市大數據中心負責市本級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化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八條? 政務部門可以通過電子方式確認的事項和獲取的材料,不得要求政務部門管理對象自行確認并提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使用部門對獲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確的用途用于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政務信息資源未經政務信息資源提供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更改和刪除。
第二十條? 政務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通報:
(一)不按照規定將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和掌握的政務信息資源提供給其他部門共享的;
(二)不按照規定隨意采集政務信息資源,擴大政務信息資源采集范圍,造成重復采集,增加社會成本,給社會公眾增加負擔的;
(三)故意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全面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和政務信息資源的,未按照規定時限發布、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和政務信息資源的;
(四)對獲取的政務信息資源管理失控,致使出現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的擴散、擅自轉讓給第三方以及泄漏、利用政務信息資源開展經營性活動的,或擅自將獲取的政務信息資源用于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以外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鐵路等公用事業運營企業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過程中采集和產生的各類政務信息資源的管理,適用本辦法。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另有要求的,應當遵照執行。
第二十二條? 市級財政保障的其他機關、團體等單位,以及上級機關派駐市級的相關管理單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過程中采集和產生的各類政務信息資源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政務部門機關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造成國家、法人、其他部門和個人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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