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烏海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索??引??號 | 111503000115543089/2025-07189 | 發文字號 | 烏海政辦發〔2025〕36號 | ||||||
| 發文機構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信息分類 | 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庫 | ||||||
| 主題分類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25-11-28 00:00:00 | 公開日期 | 2025-11-28 15:59:36 | 公文時效 | 有效 | ||||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烏海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烏海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大力推進“質量強市”建設,規范烏海市市長質量獎管理工作,引導各行業加強質量管理,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25〕28號)等有關規定,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烏海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烏海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項,主要授予在烏海市推行先進質量管理方法、質量提升成效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突出,具有顯著行業標桿示范帶動作用的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市長質量獎每5年評選1次,每屆市長質量獎的授獎總數為3個。獲獎單位再次申報應當間隔一屆以上。若無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獎項可以空缺。
第四條??市長質量獎的評選堅持自愿申報、科學評審、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標準、優中選優。
鼓勵烏海市優勢特色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傳統優勢產業、現代服務業、先進制造業等領域高新技術企業、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及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積極申報。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選不向評審對象收取任何費用。評審工作經費列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年度預算。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市長質量獎評審組織管理和日常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組織制定、修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二)組織、推動市長質量獎評選活動;
(三)建立、管理市長質量獎評審專家組;
(四)研究提出市長質量獎擬授獎名單,并提報市長質量獎名單;
(五)組織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方法;
(六)組織開展市長質量獎培訓、培育工作;
(七)規范、監督市長質量獎榮譽和標志的使用。
第三章??培育孵化
第七條??建立健全市長質量獎培育孵化機制,在全市各行各業中傳播先進質量理念,培育優秀質量管理人才,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
第八條??各區人民政府、我市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等分別負責本轄區、本行業、本系統內市長質量獎的培育孵化和指導工作。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區申報動員、推薦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負責市長質量獎的申報動員工作。
第九條??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可將有意向申報市長質量獎的單位納入市長質量獎培育庫(以下簡稱培育庫),并在工作中對其予以指導幫扶。
第十條??市內有意向申報市長質量獎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可以通過自行申報、各區推薦、部門推薦等多種方式,加入培育庫,免費接受卓越績效管理等培訓。
第四章??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申報市長質量獎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在市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連續正常生產經營5年以上,符合國家、自治區及我市產業發展和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安全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備有關資質或證照。
(二)質量管理體系健全,質量管理模式先進,建立標準體系,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創新并有效運行2年以上,且具有推廣價值。
(三)質量水平、創新能力、主要經濟和技術指標、品牌影響力位居全市同行業前列。從事生產、服務經營活動的,其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質量水平位居全市同行業前列;從事非營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居全市同行業前列。
(四)在質量提升、標準規范、品牌建設、創新發展以及經營效益等方面成績突出,社會貢獻顯著。
(五)近3年內無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和失信記錄。
第十二條??鼓勵具備以下條件的中小企業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組織規模須符合《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中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
(二)擁有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或納入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
(三)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科技含量高、技術創新性強,質量管理水平高,市場競爭力和成長性強,在同行業走在前列。
(四)獲得過國家級、省部級科技方面表彰獎勵,或擁有經認定的省部級及以上研發機構。
第五章? 評審表彰
第十三條??市長質量獎評審規則依據《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2012)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2012)等國家標準、自治區評審規則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評審規則可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十四條??申報年度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全市主要媒體上發布市長質量獎申報公告。
(一)自愿申報。符合市長質量獎申報條件的單位,按照評審規則有關要求,如實填報申報材料,在規定時限內將申報材料和相關證實性材料報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資格和申報材料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形式審查,并向社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出具推薦意見,并將申報材料報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資格審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申報單位資格和申報材料進行復核,經復核后征求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確認符合申報條件的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三)材料評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評審機構和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并形成材料評審報告;根據材料評審報告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的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單位反饋材料評審報告。
(四)現場評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評審機構對進入現場評審環節的單位進行現場評審并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五)陳述答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建陳述答辯專家組,組織進入現場評審環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陳述答辯,并評議打分。
第十五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材料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陳述答辯情況進行綜合評分,研究提出擬授獎候選名單,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匯總評審報告及征求意見情況,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后,向社會公示市長質量獎擬授獎單位,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經公示無異議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人民政府通報表彰、頒發獎牌和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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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審的機構及評審人員、工作人員在評審過程中若有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并造成不良后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取消其評審資格。對評審人員存在弄虛作假、吃拿卡要等違紀違法行為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責問責。
參與評審人員、工作人員與申報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本人應當主動回避。
第十八條??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審的所有工作人員須嚴守工作紀律,保守申報單位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申報單位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
第十九條??市長質量獎評審過程公開、透明,接受媒體、相關社會組織代表及群眾的監督。
第二十條??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榮譽的單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提請市人民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證書,并向社會公告,且5年內不受理其市長質量獎申報。
第二十一條??獲獎單位在獲得獎勵后發生較大質量和安全事故,或有嚴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請市人民政府撤銷獎勵,并予以通報。
第二十二條??獲獎單位可以在單位形象宣傳中使用獲獎稱號,并注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市長質量獎標志和獲獎稱號。
第二十三條??獲獎單位應當持續改進質量管理,積極采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并不斷創新,持續提升質量水平;應當履行向社會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的義務(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為其他單位學習觀摩提供便利,發揮標桿引領作用,帶動全市質量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四條??獲獎單位在獲獎5年內,每年應當如實填寫《市長質量獎績效報告》,報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及所在各區市場監管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負責對獲獎單位典型經驗、工作成果進行總結、宣傳和推廣。
第二十五條??各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轄區5年內的獲獎單位實施跟蹤管理,支持其獲獎后持續改進質量管理;發現其質量管理績效嚴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發現存在應當撤銷表彰獎勵情況的,及時報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六條??市長質量獎獎牌、證書、標志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對違反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烏海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烏海政辦發〔2024〕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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